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是濟南市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濟南市人民政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就業再就業工作,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和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工作的通知》(魯政發〔2006〕3號)檔案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目標任務,千方百計擴大就業
(一)就業再就業工作指導思想。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緊緊圍繞全市“十一五”期間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把擴大就業放到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堅持市場就業方針,著力構建再就業援助體系、優惠扶持政策體系、人力資源市場體系、就業培訓體系和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在重點解決好下崗失業人員特別是就業困難人員問題的同時,統籌做好城鎮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千方百計擴大就業,努力推動城鄉就業全面協調發展,形成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
(二)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從現在起到2008年,力爭實現就業再就業30萬人,其中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10萬人,困難群體再就業2.3萬人;新增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30萬人;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2%以內,確保全市就業局勢穩定。
(三)圍繞經濟發展努力開發就業崗位。要依靠經濟發展解決就業問題,在注重提高競爭力的同時,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在制定新的涉及全局的經濟社會政策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把擴大就業作為重要因素考慮。要注重發展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行業和中小企業,制定鼓勵扶持政策,做大做強傳統服務業,拓寬現代服務業,增強吸納就業的能力,努力提高經濟成長對就業再就業的拉動力。大力發展民營經濟,進一步完善、鼓勵、支持民營經濟發展和勞動者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廣開就業門路。堅持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積極培育勞務經濟,推進城鄉勞動者跨區域、跨行業就業和境外就業。
二、完善落實就業扶持政策,充分發揮政策的推動作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享受就業扶持政策扶持的對象包括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的下列人員:國有、集體企業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國有、集體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一戶兩代、夫妻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中的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0周歲的城鎮失業人員,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業一年以上的城鎮失業人員,以上人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享受相應的扶持政策。享受稅收扶持政策人員按照國發〔2005〕36號檔案規定的範圍執行。
(一)積極扶持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國家限制性的行業除外),在規定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費但未到期的人員,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各級政府和城建、工商等有關部門要統籌解決好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人員的經營場地問題,在城市規劃和整頓市容時,要合理安排失業人員經營場地,新建或擴建集貿市場的經營攤位,按不低於20%的比例用於失業人員再就業。對下崗失業人員在市場自主創業的,自創辦之日起,1年內減半繳納租金,3年內免繳物管費、衛生費、治安費。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可因地制宜創辦再就業基地,組織轄區內的下崗失業人員開辦社區服務項目。
(二)完善就業援助制度。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就業困難人員。公益性崗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按實際招用的人數,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兩項補貼標準按當地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40%確定。社會保險補貼按單位應為所招用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社會保險費之和計算,個人應繳納的部分仍由本人負擔。
對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在相應期限內按照上述標準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4050”人員在公益性崗位工作超過3年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可相應延長。
就業困難人員從事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參加社會保險的,從再就業資金中,按當地規定繳費比例給予60%的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
(三)加大小額貸款擔保扶持力度。按照“減低門檻、簡化程式、擴大範圍、提高效率”的要求,進一步落實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城鎮登記失業人員、被征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或境外就業自籌資金不足的可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額度掌握在2萬元,最高不超過3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對合夥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的,可根據人數和經營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從事個體經營和合夥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據實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對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並從事微利項目的,由同級財政給予50%的貼息。對符合貸款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達到企業現有在職職工總數30%以上,並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的,根據實際招用人數,合理確定貸款額度,一般掌握在100萬元以內,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各縣(市)、區要建立信用社區、創業培訓與小額擔保貸款聯動機制,降低失業人員小額貸款反擔保門檻。各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有關協作部門要密切配合,提高發放小額擔保貸款工作效率。各縣(市)、區也要設立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並根據工作開展情況及時補充擔保基金,提高擔保能力。
(四)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國家限制的行業除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稅收扶持政策規定範圍內的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契約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實際招用人數,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對2005年底前核准減免稅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仍按原方式繼續享受減免稅政策。同時,對上述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在相應期限內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社會保險補貼標準按單位應為所招人員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三項保險費計算,個人應繳納部分仍由本人負擔。對2005年底前核准社會保險補貼但未到期的企業,在剩餘期限內按此政策執行。
(五)加強《再就業優惠證》管理。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嚴格《再就業優惠證》審核發放程式,註明失業人員原所在企業性質、個人身份等信息。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可在省內統一享受稅費減免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失業人員再就業信息交換和協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後,要及時在《再就業優惠證》上進行標註,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應及時收回《再就業優惠證》。對出租、轉讓和偽造《再就業優惠證》的行為,依法嚴肅處理。
三、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大力推進城鄉統籌就業
(一)建立覆蓋城鄉的就業管理服務組織體系。各級勞動就業服務機構要切實承擔起統籌城鄉勞動力就業管理和服務職能。勞動和社會保障、發改委、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協調,認真做好勞動力市場建設規劃,積極安排資金,擴大公共人力資源市場的規模,完善服務功能,改善服務方式,從現在起到2008年,建設一處與我市就業再就業需求相適應,功能完善、設施先進的市級綜合性公共人力資源市場。各縣(市)、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加大對人力資源市場基礎建設的投入,建設與本地區就業再就業工作需求相適應的公共就業服務場所。按照建立統一、公平的城鄉勞動力市場和“金保工程”建設的總體要求,對勞動力市場及其信息系統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整體推進。圍繞就業工作的主要任務和服務對象的需求,最佳化業務流程,逐步實現就業服務和失業保險業務的全程信息化。實現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信息聯網,實現失業人員與就業狀況動態管理,定期分析和發布職業供求和勞動力市場價格信息,為求職者和用人單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務。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和切實加強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充分發揮其在促進就業再就業和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方面的基礎作用。要認真抓好基層勞動保障工作隊伍建設,強化業務培訓,提高工作質量,落實工作經費。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要進一步完善服務功能,建立再就業援助制度,對就業困難人員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二)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按照以人為本和制度化、專業化、社會化要求,面向城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開展就業服務,全面提高就業服務質量和效率。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其他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登記求職農村勞動者,要憑相關證件提供免費的職業介紹服務。要完善職業介紹補貼政策,建立與服務成效掛鈎的機制。對提供免費職業介紹服務且介紹成功就業的各類職業中介機構,按規定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三)努力提高職業培訓水平。大力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加強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農村科技培訓中心、再就業培訓定點機構等培訓機構建設,全面推行面向社會各類人員的就業培訓,鼓勵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和未能就業的大中專畢業生到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接受技能培訓。擴大技能扶貧實施範圍,使更多城鄉困難家庭子女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進一步推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國家規定必須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工種實行就業準入管理。要積極探索加強公共實訓基地建設。要通過資質認定,確定一批培訓質量高、就業效果好的培訓機構作為定點培訓機構。完善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掛鈎機制,引導各類培訓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積極開展定向培訓。發揮創業帶動就業倍增效應,全面實施創業培訓工程,把創業作為轉變就業增長方式的重要措施,擴大創業培訓規模,在各級就業服務機構加掛創業指導中心,建立創業服務體系,創業資金支持體系,推進創業示範基地建設,開展街道(社區)創業服務工作,為有創業願望和具備創業條件的城鄉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並提供開業指導、項目開發、小額擔保貸款、跟蹤服務等“一條龍”服務。
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及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參加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經考試合格的,可按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職業培訓補貼,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統籌解決。經創業培訓成功創業的,每創造一個就業崗位,並與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從再就業資金中按規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崗位開發補貼。創業培訓補貼納入再就業培訓補貼範圍。對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初次申請初級技能鑑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指定工種)的,鑑定機構提供免費鑑定,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負擔。
(四)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大力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完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和跨地區就業合法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要將公共就業服務向農村延伸,開展城鄉一體化勞動力市場的試點工作。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農村勞動者,由輸出地進行就業培訓,確定一批培訓基地,由定點機構所在地財政落實一次性就業培訓補貼;按照誰中介、誰享受的原則,由職業中介機構所在地財政落實職業介紹補貼。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和就業服務,由各縣(市)、區統籌考慮,所需資金與征地費用統籌安排。
四、全面加強就業管理和失業調控,保持就業局勢整體穩定
(一)進一步落實完善失業預警機制和就業失業登記管理制度。要逐步完善城鄉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辦法,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就業管理制度。建立勞動力就業失業狀況統計調查制度,通過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全面普查,準確掌握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失業進行調控,努力減少失業,保持就業局勢的總體穩定。
(二)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制。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充分利用原企業的非主業資產、閒置資產和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改制創辦面向市場、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法人經濟實體(國家限制行業除外),分流安置企業富餘人員。對於產權明晰並逐步實現產權多元化、吸納原企業富餘人員達到企業職工人數30%以上,並與其變更或簽訂新的勞動契約的,經有關部門認定、稅務部門審核,3年內免徵企業所得稅。
(三)積極穩妥做好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工作,依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國有企業實施重組改制和關閉破產,職工安置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凡職工安置方案和社會保障辦法不明確、資金不落實的企業,不得進入重組改制和破產程式。要指導企業在關閉破產準備階段通過多種有效形式,深入宣傳政策,使職工了解政策內容和操作程式。要切實加強對企業關閉破產過程中職工安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關閉破產終結後,要及時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妥善處理遺留問題。
(四)大力培育勞動力市場。進一步建立完善以公益性為主,公辦、民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等多種形式共同發展的職業中介服務網路,為城鄉勞動者提供誠信、有效的就業服務。建立政府監管、企業自管和社會監督的境外就業三方監管機制,發展境外就業中介服務網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對各類就業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制度,切實規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人事代理行為,定期開展勞動力市場、人才市場清理整頓活動。保持勞動力市場的良好秩序。建立和完善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制度,規範勞務派遣行為。加大勞動保障執法工作力度,嚴格查處和堅決糾正逾時加班、不簽訂勞動契約、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不依法裁員等行為。
五、大力推進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良性互動
(一)繼續加強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切實做好失業人員就業後的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工作,將更多勞動者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提高就業質量。要逐步統一城鎮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政策,強化繳費與待遇掛鈎的激勵機制,形成促進就業與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的良性互動。
(二)完善就業與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聯動機制。切實保障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的基本生活,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辦法,健全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促進和幫助享受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員儘快實現就業,並妥善處理好其就業後的生活保障和社會保險問題。要合理確定失業保險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既要切實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於調動有勞動能力人員就業的積極性。
(三)改進加強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管理服務。進一步做好基礎管理工作,特別要充分發揮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的職能作用,加強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等部門的溝通合作,及時掌握失業人員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就業及收入狀況,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服務。
(四)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按照國發〔2005〕36號檔案和魯政發〔2006〕3號檔案要求,積極開展失業保險金擴大使用範圍試點工作,對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進行積極探索。在實踐中注意總結經驗,不斷進行規範和完善,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的功能。
六、加強組織領導,營造全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就業局面
(一)進一步加強對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指導和統籌協調。各級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鞏固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繼續將就業工作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促檢查。市政府已將市就業再就業工作聯席會議調整為市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各縣(市)、區政府也要對聯席會議作相應調整,形成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制定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指導和推動就業工作。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作用,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齊心協力做好就業工作的局面。
(二)加大就業再就業資金投入。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就業形勢的變化和就業工作的需要,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促進就業再就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各級財政還要合理安排用於人力資源市場、街道(鄉鎮)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建設、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建設等經費。要切實加強對就業再就業資金撥付使用的監督檢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資金使用計畫,財政部門及時撥付到位並監督資金使用情況,做到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營造全社會支持和幫助就業再就業工作的良好氛圍。各級新聞單位要繼續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就業形勢宣傳、落實扶持政策經驗宣傳、再就業先進典型宣傳,引導廣大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要進一步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依託企業、街道(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和單位,通過耐心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輿論宣傳,使廣大下崗失業人員在國家政策扶持和社會的幫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實現就業。
上述有關扶持政策自2006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政策審批的截止時間暫定到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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