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安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建設整潔優美文明、宜居宜業宜游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安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廣安市人大常委會
公告,徵詢意見稿,

公告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第19號
  • 《廣安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已由廣安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9年10月17日通過,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9年11月28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廣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2019 年12月3日

徵詢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建設整潔優美文明、宜居宜業宜游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廣安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具體範圍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領導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將市容環境衛生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基礎的多元化投入機制,保障所需經費,加強設施建設,提高市容環境衛生公共服務能力。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城鄉規劃、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水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第五條【責任區劃定】  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商場、賓館、停車場、洗車場、集貿市場、餐飲服務、個體工商鋪、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二)鐵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軌道交通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三)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和文化、體育、娛樂、遊覽、公園、綠地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機關、團體、學校、醫院以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所在單位負責;  (五)城市範圍內的河道、水域由主管單位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七)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寫字樓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負責;  (八)橋樑、隧道、城市道路、人行天橋、公共廣場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九)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  前款規定外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第六條【責任書】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簽訂管理責任書,對臨街商場、商店、餐館等單位的責任人逐一明確市容、衛生、綠化、秩序、設施包乾負責的責任。第七條【保障環衛工人權益】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改善環衛工人勞動條件。  環衛企業應當保障落實環衛工人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環衛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第八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網路服務平台,向社會公布。  鼓勵居(村)民委員會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公約,促進單位和個人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志願服務、公益行動。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興辦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企業。第九條【表彰獎勵】  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於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條【建築容貌和色彩規劃】  市、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編制建築容貌和色彩規劃,制定城市容貌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構)築物應當符合建築容貌和色彩規劃。第十一條【建(構)築物容貌要求】  城市建(構)築物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建(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彩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城市建(構)築物不得違章搭建;  (三)城市建(構)築物臨街門窗、陽台、平台、屋頂、外走廊等區域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保持整潔、美觀。第十二條【建(構)築物外部設施設備安裝要求】  城市主幹道建(構)築物臨街外立面、頂部不得安裝外置式防盜網、遮陽(雨)蓬等設施。  城市建(構)築物正立面不得設定油煙排放管道,其他部位設定油煙排放管道,應當保持外立面整潔、與建築主體容貌相協調。第十三條【臨街建(構)築物外立面要求】  城市主、次幹道臨街建(構)築物及設施所有權人,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定期清洗或者粉刷、修飾建(構)築物及設施外立面,出現破損、污漬的,及時整修、清潔。第十四條【公共場所容貌要求】  城市道路及公共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道路路面平坦、完好,路緣石整齊、無缺損,無障礙設施暢通、完好;  (二)交通護欄、隔離設施、交通指示牌、防護牆、聲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  (三)道路及其他公共區域設定的檢查井、水箅子、窨井蓋、箱蓋等齊全、完好、正位;  (四)崗亭、報刊亭、電話亭、候車亭、郵政信箱、配電箱、通信交換箱等公用設施完好、整潔。  城市道路以及公共設施污濁、腐蝕、破損、缺失、移位的,設定單位應當及時清潔、修復、拆除或者更換。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秩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公共場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從事擺攤設點、兜售物品等經營活動;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橋樑、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隨意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及兩側、橋樑、廣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設施、樹木上晾曬、吊掛、纏繞物品;  (五)擅自在道路設定路緣接坡、減速帶,在人行道和公共場地上設定地鎖、地樁、水泥墩、停車泊位等;  (六)擅自在城市主、次道路上以敲鑼打鼓、人力抬舉廣告牌、移動式廣告手推車、車載廣告等形式進行商業巡遊宣傳活動。第十六條【臨街經營場所占道要求】  臨街和廣場周邊的商場、商店、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牆擺賣經營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第十七條【停車要求】  城市主幹道不得設定機動車停車泊位。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區域定點規範停放;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免費停車泊位持續停放超過三十日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車輛所有人駛離,拒不駛離或者無法聯繫到車輛所有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移至指定地點。  鼓勵臨街單位在非工作時段向社會開放停車場所;車輛停放應當遵守單位的管理制度。第十八條【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管理】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配置必要的管理維護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損壞、廢棄車輛回收,及時清理占用道路、廣場、綠地等公共場所的車輛。  租賃人不得故意損壞車輛,不得隨意停放、丟棄網際網路租賃車輛,影響市容市貌。第十九條【農產品自產自銷交易區設定】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適當街區設定農產品自產自銷交易區。  農貿市場應當設定農產品自產自銷交易專區;農民在交易專區自銷農產品免交一切費用。農產品自產自銷交易專區應當保持攤位整潔,售賣人收市時應當將垃圾清理乾淨。第二十條【廣告設施與標識設定要求】  戶外廣告、招牌以及標牌、交通標識等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保持安全、完好、整潔,符合城市特色、街區特點,與主體建築風格和周邊市容景觀相協調。  戶外廣告設施、招牌出現外形污損、圖文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或者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或者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招牌燈光影響他人生產生活或者交通安全的,設定人應當予以調整。第二十一條【公共信息欄設定及小廣告禁止要求】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區域選擇適當地點設定公共信息欄,並負責日常管理,保持整潔。  禁止在城市建(構)築物、護欄、標牌、電線桿、路燈桿、樹木、公共區域地面等塗寫、刻畫,擅自張貼廣告、牆報、標語和海報等宣傳品。第二十二條【公共管線要求】  主幹道和重點區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線設施。對現有架空管線,所有權人應當改造入地或者採取隱蔽措施;暫不能入地的,應當採取套管、綑紮等措施進行規範。廢棄的管線設施,由所有權人負責拆除。第二十三條【城市景觀照明的設定要求】  城市照明設施的設定,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保護和節能要求,保持整潔、完好、協調、美觀。  城市主幹道路的臨街建(構)築物、廣場、綠地等設定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所有權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保持設施完整、功能良好、運行安全和容貌整潔。城市景觀照明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關閉。  第三章 環境衛生第二十四條【環境衛生設施建設】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人口分布情況相適應。  新區開發、舊城改建、居住區建設、城市道路拓建以及公園、商場、機場、車站、文化娛樂、旅遊景區(點)等大型公用建築項目規劃建設時,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定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與環境衛生設施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市容環境衛生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市容環境衛生。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菸頭、紙屑、塑膠袋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渣土、有毒有害物品等廢棄物或者將廢棄物掃入、排入市政管道;  (四)在居住區從事產生廢氣廢水廢渣的經營活動,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五)在城市道路、廣場、居住區等非公共祭掃場所拋撒、焚燒祭祀用品;  (六)在非指定地點熏制醃臘製品、焚燒樹葉、垃圾以及其他廢棄物;  (七)從建(構)築物內向外拋擲物品;  (八)在居住區飼養家禽家畜或者食用鴿;  (九)將餐廚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或者溝渠、河道、公共廁所;  (十)其他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有上述行為的,有責任自行改正或者清除。第二十六條【公共場地噪聲管理要求】  在公共場地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時,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影響他人通行,不得發出過大音量干擾周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損壞市政公用設施。  在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以及居民住宅區、學校、醫院、機關等噪聲敏感建築物周圍的公共場地,禁止從事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活動。第二十七條【建築工地環境衛生要求】  建築工地、閒置土地、待建用地的建設單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規範設定圍牆、圍擋,並在圍牆、圍擋上按要求設定宣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地方人文特色的公益廣告。  建築工地應當採取灑水、噴淋等有效降塵措施,及時清運建築土方、建築垃圾、渣土和散裝物料,尚未清運在工地內堆存的實行密閉遮蓋。工程竣工後即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建築工地出入口應當硬化處理,出場車輛沖洗,防止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第二十八條【機動車衛生要求】  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外形完好、車身整潔,不得帶泥、帶污行駛污染環境。  運載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水泥、混凝土等散裝、液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外層覆蓋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撒,不得違規傾倒。第二十九條【洗車場等環境衛生要求】  禁止在城區主、次幹道兩側、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交叉口設定機動車清洗、車輛維修、裝飾等經營場所。  按照規劃設定的機動車清洗、車輛維修、裝飾等經營場所,應當安裝符合技術規範的排污設施,保持周邊環境和公共道路整潔,不得占用公共場所和公共道路。第三十條【廁所環境衛生管理】  城市建成區各類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城市公共廁所設計標準,並在供電、供水、排污等方面與城市基礎管網相銜接。  公共廁所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定公共廁所標識和導向牌,並公示監督電話,合理配備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向公眾免費開放。  商場、賓館、飯店、體育場(館)、停車場等公共建築和公共場所的附屬式公共廁所應當對外開放。鼓勵其他沿街單位的廁所對外開放。第三十一條【生活垃圾處理】  生活垃圾按照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的要求,推行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第三十二條【環境衛生設施維護】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保持設施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損壞、遷移、拆除、關閉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  城鄉環境衛生基礎設施因工程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復建方案,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後,先建後拆。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責任】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依法應當受理的許可申請、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式執法的;  (三)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四)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財物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三十四條【違反市容市貌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市容市貌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對個人並處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在城市主幹道建(構)築物臨街外立面、頂部安裝外置式防盜網、遮陽(雨)蓬等設施的,或者在城市建(構)築物正立面設定油煙排放管道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三條規定的,未及時整修、清潔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代為整修、清潔,費用由所有權人承擔。  (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對個人處二百元以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十五條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八)違反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宣傳內容發布者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戶外廣告、招牌以及標牌、交通標識等設施的設定違反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責令限期清除,並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違反環境衛生規定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環境衛生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清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清除的,代為清除,其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施工單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清洗;拒不清洗的,處違法行為人五十元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路行使。  (六)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三十六條【餐廚垃圾違法排放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九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水務、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職責責令立即清除污染,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七條【違反公共場地噪聲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出超過國家標準的噪聲,對違法行為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罰。第三十八條【轉制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第三十九條【生效時間】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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