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私立學校暫行管理辦法

山東省私立學校暫行管理辦法,1949年8月山東省人民政府公布施行。共十四條。辦法規定:為發展新民主主義教育,培養為人民服務的各種建設人材,允許各社會團體或個人設立私立國小、中學、職業學校、專科學校及大學。私立學校必須實施新民主主義教育,執行省政府教育廳規定之教材、學制、課程及教學管理原則。私立學校的教職員,學生的升學、轉學、就業及參與各種活動,與公立學校的教職員、學生享有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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