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辦中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

山東省民辦中學實施管理暫行辦法,1958年1月山東省人民委員會公布施行。共九章二十八條。是為了滿足人民民眾的文化需求,發揮民眾辦學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而制定的。辦法規定,民辦中學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身體健康的勞動者。民辦中學設定的條件是:(1)當地有一定數量的學生來源;(2)民眾自願並有一定經濟條件;(3)有較適合的校舍;(4)有一定數量與質量的教師。教學基本形式為班級授課制,適當組織學生參加一定的體力勞動。辦法還就民辦中學的組織、編制、制度、經費、設備、教師待遇以及學生入學、轉學、退學、畢業等作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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