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是山東省教育廳為規範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制定的辦法。
辦法全文,辦法解讀,主要內容,設立程式,終止註銷,財產處置,過渡變更,補償獎勵,
辦法全文
山東省民辦學校分類審批登記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教育部等五部門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辦學校,是指我省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學校(含幼稚園)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確定的許可權分別負責民辦學校的規劃和審批。
縣級以上黨委機構編制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登記許可權分別負責民辦學校登記。
根據本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由綜合行政審批機構承擔民辦學校審批登記職責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協同配合,精簡整合辦理流程,落實民辦學校設立“一鏈辦理”要求;按照職責範圍對民辦學校實施業務指導,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對民辦學校的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章 設立審批登記
第四條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第五條 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設立參照國家或者我省同級同類公辦學校設定標準,其他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製定。
第六條 民辦學校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體現學校行政地域、辦學層次和類別。其中,本科層次民辦學校經教育部批准可以不含行政區劃。
實施學前教育、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技工院校和營利性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申請設立時向審批機關申請使用學校簡稱。
第七條 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應當取得登記機關的核准。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應當取得企業登記機關的預先核准。登記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就民辦學校名稱核准事宜徵求民辦學校審批機關的意見。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反饋,對於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民辦學校,繼續作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並且學校名稱不變的,可以沿用原有名稱。
第八條 民辦學校設立一般分為籌設、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法律法規和學校設定標準規定的材料、學校黨組織建設有關材料。
第九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限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籌設或者是否同意正式批准設立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給籌設批准書;批准正式設立的,發給辦學許可證;不同意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條 正式批准設立,取得辦學許可證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到機構編制或者民政部門辦理登記。實施專科及以上層次學歷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實施技師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技師學院,由省級機構編制或者民政部門登記。實施中等或者高級技工及以下層次教育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由與審批機關同級的機構編制或者民政部門登記。
第十一條 正式批准設立,取得辦學許可證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管轄許可權到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市縣行政審批部門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 登記機關對符合登記條件的民辦學校,依法依規予以登記,並核發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對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利性民辦學校經營範圍應當與學校組織開展的教育教學活動相一致。
第十三條 民辦學校依法獲得辦學許可和法人登記的相關證件,按照證件載明的辦學內容、業務或者經營範圍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辦學許可的期限應當與民辦學校的辦學層次和類別相適應。民辦學校在許可期限內無違法違規行為並且許可證載明內容無變化的,有效期屆滿30個工作日前向審批機關提出延續申請,審批機關應當在其辦學許可有效期屆滿前為其換髮新的辦學許可證。對辦學許可有效期屆滿繼續辦學,但未主動辦理延續的民辦學校,審批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審批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註銷辦學許可,並抄送登記機關。
第三章 事項變更、終止與註銷登記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涉及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上事項變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民辦學校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情形下終止。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按規定提前發布擬終止公告,在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及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依法做好財務清算、財產清償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職工和在校學生,清算完成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民辦學校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
第十七條 民辦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處理。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按照學校章程或者理事會、董事會的決議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無法按照學校章程或者理事會、董事會決議處理的,由審批機關主持轉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並向社會公告。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註銷登記手續,將學校辦學許可證、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正、副本、印章交回原發證機關,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章 已設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與財產處置
第十九條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可以自主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並於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工作。在完成分類登記前,民辦學校按照原法人登記予以管理。
第二十條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自行對學校截至2017年9月1日前形成的財產進行清查,修訂學校章程,向審批機關申請換髮辦學許可證,按有關規定辦理或者完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第二十一條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在審批機關、登記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由學校組織進行財務清算,按照舉辦者投入、國有資產、社會捐贈、辦學積累等依法明確各項財產的性質及權屬,並交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辦理登記,繼續辦學。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享受相關稅費減免、分期付款等優惠政策。經清算確認後的學校財產,除國有資產、財政投入、社會捐贈形成的資產等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外,其他應當全部用於重新登記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原民辦學校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重新登記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和承擔。
第二十二條 民辦學校出資者出資確權的基準日為2017年8月31日。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一體辦學的民辦學校,若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學校分立。分立時優先保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學條件。
第二十四條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則,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從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和獎勵。補償和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有資產、財政投入、社會捐贈所形成資產後的剩餘淨資產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教育廳、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辦法解讀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包括總則、設立審批登記、事項變更終止與註銷登記、已設民辦學校分類登記與財產處置、附則等共5章27條。主要內容一是明確了制定依據、適用範圍。二是規定了各級各類民辦學校的設定標準、審批部門、登記機關、審批登記的辦理程式。三是規定了民辦學校事項變更與終止註銷的程式、剩餘財產處置辦法。四是規定了已設立的民辦學校分類登記的過渡期限、變更登記辦法、以及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補償獎勵辦法等。
設立程式
設立民辦學校一般包括籌設和正式設立兩個階段,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定標準,可以不經籌設直接申請正式設立。舉辦者需先行依法確定擬辦學校的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屬性、辦學層次、辦學類別和辦學規模,並持登記機關核准的學校名稱(登記為事業單位法人的除外)向相應的審批機關提交規定的申辦材料,經批准後憑審批機關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到相應的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依法開展辦學活動。
終止註銷
民辦學校自己要求終止的,按規定成立清算組,依法做好財務清算、財產清償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職工和在校學生,清算完成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民辦學校被審批機關依法撤銷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的,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民辦學校終止時,應當及時辦理撤銷建制、註銷登記手續。
財產處置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按照學校章程或者理事會、董事會的決議用於其他非營利性學校辦學;無法按照學校章程或者理事會、董事會決議處理的,由審批機關主持轉給其他非營利性學校,並向社會公告。營利性民辦學校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依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過渡變更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應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類登記工作。在完成分類登記前,民辦學校按照原法人登記予以管理。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自行進行財產清查,修訂學校章程,申請換髮辦學許可證,完善登記手續,繼續辦學。
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在審批登記機關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的指導下由學校組織進行財務清算,依法明確各項財產的性質及權屬,並交納相關稅費,辦理新的辦學許可證後,重新登記,繼續辦學。原民辦學校的相關權利和義務由重新登記後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享有和承擔。
義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一體辦學的民辦學校,若非義務教育階段選擇登記為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進行學校分立。分立時優先保證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辦學條件。
補償獎勵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設立的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終止時,學校財產依法清償後有剩餘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則,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綜合考慮出資、取得合理回報情況、辦學效益、社會聲譽等因素,從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補償和獎勵。補償和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扣除國有資產、財政投入、社會捐贈所形成資產後的剩餘淨資產額。
這是基於我省民辦學校發展歷史、模式多樣,發展情況不平衡的實際考慮,在具體實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實保障舉辦者、教職工和學生合法權益,穩定和激勵現有舉辦者繼續辦學,又形成競爭機制,保障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改革平穩有序過渡,促進我省民辦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