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2010年9月7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以魯政發〔2010〕87號印發《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安全管理職責、校內安全管理、學校周邊安全管理、安全事故處理、附則6章4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
  • 文號:魯政發〔2010〕87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0年9月7日
  • 施行時間:2010年9月7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發〔2010〕8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和《山東省高等學校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0年9月7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中國小、幼稚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普通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幼稚園、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範、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生後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處理傷亡人員和進行責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氣象、地震、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組織學校校長、幼稚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人員等,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六)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學校完善技防物防設施,將學校校園及周邊的信息監控設備納入治安防控體系重點建設範圍;
(四)協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事件。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辦學校安全保衛人員工資、校園安全保衛條件建設經費、校舍安全經費等費用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證;每年應當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經費,用於實施學校安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 衛生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指導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落實疾病預防控制措施;
(二)監督、檢查學校飲用水和游泳池的衛生狀況。
第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加強對學校建築、燃氣設施設備安全狀況的監管,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依法責令立即排除;
(二)指導校舍安全檢查鑑定工作;
(三)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各環節的監督管理,發現校舍、樓梯護欄及其他教學、生活設施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應當責令糾正;
(四)依法督促學校定期檢驗、維修和更新學校相關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學校校址安全進行鑑定,對遷建、新建學校校址進行評估,確保校址安全。
第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定期檢查學校特種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安全狀況。
第十四條 公安、衛生、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通報與學校安全管理相關的社會治安、疾病防治、交通等情況,提出具體預防要求。
第十五條 文化、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的有關經營服務場所加強管理和監督,依法查處違法經營者,維護有利於青少年成長的良好環境。
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學校安全教育職責。
第十六條 水利部門應當及時發布校舍所處地區的防汛信息,為洪澇災害易發區域校舍選址提出防汛要求,宣傳防汛知識。
第十七條 氣象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對校舍及附屬設施採取防雷擊避險措施;地震部門應當指導學校落實地震災害預防措施。
第十八條 舉辦學校的當地人民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應當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證學校符合基本辦學標準,保證學校圍牆、校舍、場地、教學設施、教學用具、生活設施和飲用水源等辦學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質量標準;
(二)保證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建設符合要求的安全保衛人員隊伍,配足配齊監控報警設施與防衛器械;
(三)配置緊急照明裝置和消防設施與器材,保證學校教學樓、圖書館、實驗室、師生宿舍等場所的照明、消防條件符合國家安全規定;
(四)每年對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的,及時予以維修,對確認的危房,及時予以維修改造或者拆除;
(五)為學校購買學生安全事故校方責任保險。
第三章 校內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學校應當遵守有關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建立健全下列各項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並組織實施:
(一)門衛制度;
(二)校內安全定期檢查和安全隱患報告制度;
(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
(四)用水、用電、用氣等相關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實驗室和實訓場所安全管理制度;
(六)學生安全信息通報制度;
(七)住宿學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學校用車管理制度;
(九)突發地震、氣象災害預警應對制度;
(十)其他學校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建立由校長負責、有家長委員會代表參加的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並設立保衛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
專職安全保衛人員配備的數量應該根據學校規模和實際確定。規模在500人以內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2名安全保衛人員;規模在500人至1000人的學校,應當至少配備3名安全保衛人員;規模在1000人以上的學校,按照不低於新增加規模的2‰增配安全保衛人員。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當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規範學生在校學習時間,非寄宿制學校不得要求學生上晚自習。學校應當及時打開校門安排學生入校,不得將學生拒之於校門外。
學校應當保證教學樓、圖書館、宿舍、食堂等人員密集場所出入口暢通和樓梯安全,防止發生擁擠踩踏傷害事故。
學校應該根據需要在課餘時間開放學習及各種功能設施,組織多種課餘活動,豐富學生的課餘生活。國小、幼稚園應當建立低年級學生、幼兒上下學時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將晚離學校的低年級學生、幼兒交與無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育教學活動應當認真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上課時間實行封閉式管理。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體勞動、教學實習或者社會實踐活動,應當符合學生的心理、生理特點和身體健康狀況,並為學生活動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當按照當地必修課程要求,將安全教育納入教學內容,選配優秀教師,保證課時,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能力。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選聘優秀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兼職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制輔導員。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制定教職工安全教育培訓計畫,通過多種途徑和方法,使教職工熟悉安全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掌握安全救護常識,學會指導學生預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險的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範》等規定。建立食堂物資定點採購和索證、登記制度與飯菜留驗和記錄製度,檢查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狀況,保障師生飲食衛生安全。
第二十六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專職醫務(保健)人員或者兼職衛生保健教師,購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藥品,保障對學生常見病的治療,並負責學校傳染病疫情及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學校應當創造條件設立衛生(保健)室、心理諮詢室,對學生開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
新生入學應當提交體檢證明。幼稚園與國小在入園、入學時應當查驗預防接種證。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檔案,組織學生定期體檢。
第二十七條 學校組織學生參加大型集體活動,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成立臨時的安全管理組織機構;
(二)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員,明確所負擔的安全職責;
(四)制定安全應急預案,配備相應設施。
第二十八條 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和教學計畫組織體育教學和體育活動,並根據教學要求採取必要的保護和幫助措施。
學校組織學生開展體育活動,應當避開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開展大型體育活動以及其他大型學生活動,需要經過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應當事先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研究並落實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 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針對洪水、地震、火災等災害事故開展緊急疏散演練,組織師生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護常識培訓和事故預防演練,使師生掌握避險、逃生、自救的方法。學校應當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開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學生掌握基本的自我保護技能,防範溺水等安全事故。
第三十條 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不得將校園場地出租給他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出租校園內場地停放校外機動車輛,不得利用學校用地建設對社會開放的停車場。
學校校園內有教職工生活區的,應當將教職工生活區與教學區隔離開,並開闢不同的進出通道。
第三十一條 學校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搶險、救火等應當由專業人員或者成年人從事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與製作煙花爆竹、有毒化學品等具有危險性的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商業性活動。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符合相應任職資格和條件要求。學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處罰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擔任教職工。
學校教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工作紀律,不得侮辱、毆打、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的,應當及時告誡、制止,並與學生監護人溝通。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校學習和生活期間,應當遵守學校紀律和規章制度,服從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從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發現被監護人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應當及時告知學校。
學校對已知的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的學生,應當給予適當關注和照顧。生理、心理狀況異常不宜在校學習的學生,應當休學,由監護人安排治療、休養。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安全工作檔案,記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檢查、安全隱患消除等情況。安全檔案作為實施安全工作目標考核、責任追究和事故處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學校周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地震、氣象、城市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障師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三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環境保護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周邊建設工程的執法檢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在學校圍牆或者建築物邊建設工程,在校園周邊建設集中使用大型電磁輻射發射設施或者高頻設備項目,設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場所或者設施。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把學校周邊地區作為重點治安巡邏區域,在治安情況複雜的學校周邊和學校集中的區域設立治安崗亭和報警點,及時發現和消除各類安全隱患,打擊處置擾亂學校秩序和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活動。
第三十九條 學校、幼稚園的門前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公安、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依法施劃人行橫線,設定提示標誌,根據需要設定交通信號燈、減速帶、過街天橋等交通安全管理設施。
在地處交通複雜路段的學校上下學時間,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需要部署警力或者交通協管人員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四十條 文化部門應當依法禁止在中學、國小校園周圍200米範圍內設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並依法查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和娛樂場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取締擅自設立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四十一條 新聞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取締學校周邊兜售非法出版物的游商和無證照攤點,查處學校周邊制售含有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內容的出版物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十二條 衛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校園周邊飲食單位的衛生狀況進行監督,依法取締非法經營的小賣部、飲食攤點。
第五章 安全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發生地震、洪水、土石流、颱風等自然災害和重大治安、公共衛生突發事件時,教育行政等部門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及時轉移、疏散學生,或者採取其他必要防護措施,保障學校安全和師生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十四條 校園內發生火災、食物中毒、重大治安等突發安全事故以及自然災害時,學校應當啟動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
第四十五條 發生學生傷亡事故時,學校應當按照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的原則和程式等,及時實施救助,並進行妥善處理。
第四十六條 發生教職工和學生傷亡等安全事故的,學校應當在1小時內報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逐級上報。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時準確發布權威信息,防止新聞媒體渲染炒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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