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9〕108號印發《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總則、選拔範圍和條件、選拔方法和程式、待遇、管理、附則6章17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9〕108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0月12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0月12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9〕108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9年10月12日
暫行辦法
山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人才觀,實施人才強省戰略,加快我省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和農村人力資源開發,充分發揮農村實用人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人才工作的意見》(魯發〔2009〕11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實施新農村人才資源開發“綠色行動”的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08〕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辦法所稱“山東省鄉村之星”(以下簡稱省鄉村之星),是指為山東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具有良好道德品質,在農業生產一線直接從事生產、經營、服務活動,起到較大示範帶動作用,並得到社會廣泛認可的優秀農村實用人才。
第三條 省鄉村之星的選拔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充分考慮生產型、經營型、技術服務型、社會服務型和技能帶動型農村實用人才的不同特點,重點從農業特色產業、優勢產業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 省鄉村之星每2年選拔一次,每次100名,管理期限為4年。
第五條 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省委組織部、省農業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科協等部門組成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工作,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
第二章 選拔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省鄉村之星選拔範圍是,直接從事一線工作的生產型(包括種植能手、養殖能手、加工能手和捕撈能手)、經營型(企業經營人才、農村經紀人和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帶頭人)、技術服務型(從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技術服務的各類人員)、社會服務型(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公益事業服務人員以及農村教師、醫生、文體藝術等各類人員)和技能帶動型(各類能工巧匠、科技帶頭人)農村實用人才。已當選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山東省首席技師、齊魯文化英才的人員不再參與省鄉村之星選拔。
第七條 省鄉村之星的選拔條件是,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積極服務社會,民眾公認度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一定專業特長,在種植、養殖、農產品加工等行業發展規模較大、科技含量較高、經濟效益較好、輻射帶動能力突出。
(二)具有較強的市場經濟意識,善於捕捉市場信息,在鄉鎮、村辦、民營企業經營管理及農副產品購銷中業績突出,帶動當地產業發展,區域影響較大。
(三)具有一定科技創新能力,在農業新產品、新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方面創造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獲得國家專利或取得其他重大科技成果,在全省影響較大,經濟社會效益顯著。
(四)具有一技之長或特殊技藝,善於吸納和利用現代科技充實自己,不斷將民間技藝轉化為生產力,技藝精湛,知名度高,屬全省同行業技術權威或業內水平領先的農村能工巧匠。
(五)在帶領民眾實現共同富裕、推動農村集體經濟發展壯大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農村基層組織負責人;或在農村公益性社會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農村實用人才。
第三章 選拔方法和程式
第八條 設區市、縣(市、區)要建立優秀農村人才選拔管理制度。省鄉村之星人選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選優、逐級推薦”的原則,採取組織推薦的方式進行,經公示後上報。推薦申報省鄉村之星需呈報以下材料:
1、《山東省鄉村之星申報表》;
2、1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申報人獲獎情況、主要技術成果、相關證書等證明材料。
第九條 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組織專家對各市報送的人選進行初評,按1:1.5比例提出建議名單;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成立評審委員會,對人選進行綜合評審、公示、考察,提出人選名單,提交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十條 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省鄉村之星名單,報省政府命名,頒發證書。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一條 省鄉村之星在管理期內,每人每月發給省政府津貼1000元,每年發放一次。
第十二條 省鄉村之星納入全省高層次人才庫,省里每年組織部分省鄉村之星參加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省情國情考察、諮詢等活動。
第十三條 積極支持省鄉村之星進入各級人大、政協參政議政,優先推薦為村“兩委”幹部人選、勞動模範人選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條 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省鄉村之星檔案,實行目標管理,制定年度、任期工作目標,定期對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批選拔的重要依據。管理期滿後,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與選拔。
第十五條 省鄉村之星實行動態管理。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民眾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後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省鄉村之星的,經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取消其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六條 加強對省鄉村之星的宣傳。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廣泛宣傳他們的創業精神和工作業績,營造省鄉村之星發揮作用的良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鄉村之星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