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 外文名:無
  • 時間:2011
  • 省份:山東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機構設定及任職條件,第一節 機構設定,第二節 任職條件,第三章 職 責,第四章 工作方式,第五章 激勵約束,第一節 考核評價,第二節 薪酬管理,第三節 責任追究,第六章 支持保障,第七章 附 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發〔2011〕26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東省省管企業監事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省管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體系,加強監事會建設及其成員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監事會對省國資委負責並報告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含財務總監,下同)執行職務行為進行監督,對公司財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機構設定及任職條件

第一節 機構設定

第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為5人,其中股東代表3人、公司職工代表2人,設監事會主席1人。
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設1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
第五條 監事會成員中的股東代表、監事長(以下簡稱外派監事)由省國資委委派,監事會主席由省國資委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以下簡稱職工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職工監事符合條件的一般應兼任公司監察或審計部門負責人。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條 監事會成員、監事長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經考核可以重新聘任,不再聘任的職務自然免除。
外派監事原則上不在同一公司連續任職。
第七條 經省國資委同意並經法定程式,外派監事可以兼任任職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監事會職務。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常駐任職公司,原則上不在其他公司或經濟組織兼職。

第二節 任職條件

第八條 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按照專業化和職業化的方向,通過組織選派、市場化選聘等方式選任外派監事。
第九條 外派監事應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熟悉國有資產監管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堅持原則,誠實勤勉,廉潔自律,有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
(二)熟悉企業經營管理,具有財務、審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
(三)一般應擔任過大型企業中層正職、中型企業領導人員以上職務,無不良履職記錄;
(四)具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聘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的時間一般應滿足任期需要;
(五)公務員擔任外派監事,應符合機構編制及幹部管理相關規定;
(六)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外派監事不得在其任現職前工作過或其近親屬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公司任職。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一條 監事會、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檢查公司貫徹執行法律、法規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規定和制度的落實情況,監督公司章程執行情況,監督公司內部控制體系、風險防範體系及預算管理體系的建立及運行情況;
(二)監督公司重大決策行為,重點關注決策事項調研論證的充分性、決策要件的完備性、決策主體的合規性、決策程式的規範性,監督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的運作情況,審議董事會工作報告並提出書面意見;
(三)監督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活動,重點關注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妥當性,監督經理層執行董事會決議情況;
重大經營管理活動包括:發展戰略規劃,重大投融資,公司合併、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請破產,關聯交易,資產評估,重大資產轉讓,註冊資本增減,債券發行,對外擔保、捐贈或贊助,利潤分配,法律訴訟,重大項目招投標以及省國資委關注的其他事項。
(四)監督檢查公司財務,對財務報告等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擔監督責任,主要檢查財務狀況、資產質量和經營效益,重點關注財務管理制度執行、財務預算編制及執行、大額資金運作、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消費情況;
(五)發現公司重大決策、重大投融資、重要資產處置、大額資金運作等事項存在較大風險,情況緊急時可要求公司立即暫停該行為,並同時向省國資委報告;
(六)監督檢查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對其工作業績進行客觀評價,並提出獎懲、任免建議;
(七)發現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省國資委規定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或國有資產權益時,應要求其予以糾正,情節嚴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省國資委及有關機構提出罷免建議;
(八)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工作,監督財務決算審計過程,並對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工作質量作出評價;
(九)履行法律法規、公司章程以及省國資委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監事履行下列職責:
(一)出席監事會會議,對會議研究事項發表意見,就會議相關事項行使表決權,審議監事會報告;
(二)根據需要列席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以及有關公司經營管理的其他會議;
(三)分析公司財務、經營管理等信息資料,跟蹤關注公司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發現問題提交監事會討論;
(四)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其履職行為損害公司利益和國有資產權益,提交監事會討論;
(五)履行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除履行監事職責外,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二)審定簽署監事會報告及其他檔案,代表監事會向省國資委報告工作、與董事長或總經理交換意見;
(三)對列入公司年度預算的監事會工作經費開支進行審批;
(四)發現公司利益和國有資產權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項,可直接向省國資委提交專題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四條 職工監事在履行監事職責過程中,應注意聽取和反映公司職工的意見建議、代表職工行使監督權利,發揮熟悉企業情況的優勢。
第十五條 監事會成員、監事長履行監督職責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對省國資委及公司負有忠實勤勉義務,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業秘密;
(二)不得違反規定接受公司提供的報酬和饋贈,不得為本人及他人謀取或變相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所出資的各級子公司、參股公司股權;
(四)不得參加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活動。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條 監事會、監事長可採取下列方式履行職責:
(一)調閱公司有關檔案資料,要求公司相關人員就董事會運作、經營管理活動及財務會計報告等事項作出說明解釋;
(二)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應進行調查,必要時可要求公司財務總監及紀檢監察、內部審計等機構人員參與,經規定程式可聘請中介機構協助工作,也可建議省國資委進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公司相關會議時,可對有關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四)根據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對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
(五)定期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有關機構進行溝通,就公司應予以關注或整改的有關問題交換意見,沒有整改的可提請省國資委責成公司糾正;
(六)根據要求列席省國資委研究任職公司有關事項的會議,就相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2次,審議監事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年度監督檢查報告等重要事項;臨時會議根據需要召開,審議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專題監督檢查報告等事項。
(一)監事會研究重大事項,由外派監事或監事會全體成員集體研究決定,表決事項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會議表決實行1人1票;
(二)監事有權在監事會會議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行使表決權,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發言情況作出說明性記載;
(三)監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及有關情況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籤名;
(四)監事提交研究的問題,監事會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後未形成一致意見的,可直接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十八條 監事會、監事長應定期向省國資委報告工作和公司情況,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專項監督檢查報告和專題監督檢查報告。
(一)年度監督檢查報告應於次年4月底前報送,內容主要包括: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及經營業績評價、重要問題揭示及處理建議、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及任免建議;
(二)專項監督檢查報告任務由省國資委確定,按規定時間報送;
(三)專題監督檢查報告要揭示需及時反映的問題,或報告針對突出問題開展的專題檢查情況。
第十九條 監事會、監事長應建立完善工作制度體系、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報省國資委備案。
監事會成員、監事長應向省國資委提交年度述職報告。

第五章 激勵約束

第一節 考核評價

第二十條 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長的考核評價由省國資委負責,堅持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科學有效的原則,重點突出監督成效和工作質量。
第二十一條 考核評價採取定量考核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由監督檢查報告評價、省國資委評價等部分組成,以年度考核評價為基礎、任期考核評價為重點。考核年度為每年5月初至次年4月底。
監事考核結果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成員、監事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一)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省國資委相關規定,決策行為、經營管理活動和財務信息質量出現重大問題,應發現而未發現、應報告而未報告的;
(二)泄露公司商業秘密造成公司重大損失,利用職權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發生損害監事會形象的行為等嚴重違反行為規範的;
(三)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等情形的。
第二十三條 外派監事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節 薪酬管理

第二十四條 外派監事(不含公務員)薪酬和社會保險費從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列支,薪酬由基薪和績效薪組成,實行任期內定額管理。基薪按月發放,績效薪根據考核結果兌現,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不發績效薪。
第二十五條 公司根據職工監事的考核評價結果,給予崗位補貼。
第二十六條 由公務員擔任的外派監事,執行公務員工資福利制度。

第三節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長的責任追究由省國資委負責,堅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式完備、處理恰當的原則。
第二十八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行為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省國資委相關規定,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決策或經營管理不當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監事會、監事長未履行監督職責,經查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以前任期內未履行監督職責應追究責任的,進行責任追溯。
第二十九條 屬於公司故意隱瞞或提供資料不真實、不及時、不完整,監事會、監事長無法發現的,經認定可減輕或免除責任。
對應予追究責任的事項,監事已直接向省國資委報告或會議記錄記載發表了反對意見的,經認定可免除責任。
第三十條 根據情節輕重,責任追究採取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檢查、扣減績效薪、解聘或辭退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支持保障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應支持監事會、監事長依法履行職責,確定公司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研究公司投資、改制、資產評估等事項,考察或考核公司領導人員,應聽取監事會或監事長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公司應配合保障監事會、監事長開展工作,建立溝通交流、情況通報、信息報送機制,開放財務及辦公信息系統。公司內部重要人事任免、向子公司委派監事應聽取監事會或監事長的意見。對監事會、監事長揭示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整改並反饋整改結果。
監事會、監事長行使職權所必需的工作經費由公司承擔,列入公司年度預算。
第三十三條 公司應設立監事會(監事長)辦公室。辦公室承擔信息資料收集整理等日常工作,與其他機構合署辦公的應配備專職人員。
第三十四條 公司不支持或妨礙監事會、監事長依法履行職責的,省國資委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政府授權省國資委監管的其它企業,監事會人員組成由其公司章程規定,省管企業及其出資企業推薦的監事由省國資委參照本辦法管理、薪酬由推薦企業支付。
第三十六條 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長的考核評價辦法,監事的薪酬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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