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管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山東省省管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省管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引導和規範省管企業境外投資活動,促進企業國際化經營,維護國有資產權益而制定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加強省管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引導和規範省管企業境外投資活動,促進企業國際化經營,維護國有資產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省政府授權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省管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區)從事的長期股權投資與固定資產投資。
第四條 企業是境外投資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應加強境外投資管理機構和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提高決策質量和風險防範水平,嚴格投資過程管理,落實境外投資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境外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並加強對各級子企業境外投資的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 企業境外投資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國家、省發展規劃和境外投資產業政策;
(二)符合我省推進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總體要求,有利於最佳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
(三)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注重境內外業務協同,注重技術、品牌、市場,提升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四)投資規模與企業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融資能力、財務承受能力、行業經驗、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等相適應;
(五)有利於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預期投資收益原則上不低於國內外同行業平均水平;
(六)遵守我國和投資目標國(地區)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尊重當地習俗。
第六條 省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的原則,依法對企業境外投資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監督檢查企業境外投資決策、實施情況,制定發布境外投資分類監管清單,推進企業之間加強境外投資合作,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後果的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章 境外投資監管體系建設
第七條 企業應結合境外投資實際,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
(一)境外投資應遵循的原則、策略和回報標準;
(二)境外投資管理流程、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三)境外投資決策程式、決策機構及其職責;
(四)境外投資項目分類管理(負面清單)制度;
(五)境外投資風險管控制度;
(六)境外投資項目的完成、中止、終止或退出制度;
(七)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違規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八)對所屬企業境外投資的授權與監管制度。
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送省國資委。
第八條 省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監管要求,建立發布企業境外投資分類監管清單,設定禁止類、限制類、鼓勵類境外投資項目,實行分類監管。
(一)對於禁止類項目,企業一律不得投資;
(二)對於限制類項目,企業應從嚴控制,確有必要投資的,按內部決策程式研究通過後,報省國資委審核;
(三)對於鼓勵類項目,企業按內部決策程式研究通過後,組織項目實施。省國資委通過加強政策協調、跟蹤服務等,積極給予引導支持。
企業境外投資分類監管清單的內容保持相對穩定,並適時動態調整。企業應對照監管清單,結合實際細化制定本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分類管理清單。
第九條 省國資委建立企業境外投資事項報告制度和投資監管信息系統,企業應按規定將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年度境外投資計畫、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及後評價、境外投資損失分析及責任追究等情況及時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境外投資基礎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投資管理信息系統,提升投資管理信息化水平,對境外投資情況進行全面全程的動態監控和管理。
第十一條 省國資委建立完善境外投資監管聯動機制,發揮戰略規劃、財務監督、產權管理、考核分配、幹部管理、紀律檢查、審計監督、監事會監督等相關監管職能合力,實現對企業境外投資活動過程監管的全覆蓋,及時發現境外投資風險,減少投資損失。
第三章 境外投資事前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應根據發展戰略和規劃,制定清晰的國際化發展經營規劃,明確規劃期境外投資發展的重點領域、發展目標,作為年度境外投資計畫和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依據。
第十三條 企業應根據國際化發展經營規劃和境外發展需要,編制年度境外投資計畫,納入年度投資計畫管理,由企業董事會研究決定。年度境外投資計畫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境外投資規模、投資方向與結構,資金來源與構成;
(二)計畫境外投資項目情況,包括投資主體企業、投資額、資金來源、進度安排等。
企業年度境外投資計畫中,應優先安排鼓勵類項目投資。
第十四條 企業應依據年度境外投資計畫,組織實施境外投資項目,做好充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盡職調查、專家論證等前期工作,嚴格執行內部決策程式。
企業應明確境外投資項目決策機制,對境外投資決策實行統一管理,境外投資主體原則上控制在三級次企業以內,確因防範風險等特殊原因需設立的,應報送省國資委審核。境外投資主體對選擇、確定、論證境外投資項目,應形成相關檔案,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均應在決策檔案上籤字背書,所發表意見應記錄存檔。
對所屬企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企業通過派出的產權代表(股東代表、董事等)依法依規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審核、報告程式。
第十五條 對列入境外投資項目分類監管清單的限制類項目,企業應在嚴格履行可行性研究論證和內部決策程式後、開展實質性投資前,報省國資委審核。
省國資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管規定,從投資方向、決策程式、資本實力、收益水平、退出條件等進行審核,對有異議的項目在收到相關材料後20個工作日內向企業反饋書面意見;必要時在1個月內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六條 按照有關規定應報省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調整投資決策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研究審議的特別重大境外投資項目,企業應在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開展實質性投資前,報省國資委審核,研究提出意見後,報委員會研究決定。對專業性強、影響重大的項目,提交委員會前,省國資委組織專家論證。
第十七條 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需報省國資委審核的,應報送下列材料:
(一)書面報告或申請檔案;
(二)企業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三)境外投資項目決策相關依據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報告、風險評估防控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法律意見書、財務總監審核意見書、有關投資協定草案及合作方情況說明等;
(四)項目融資方案;
(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八條 根據國家境外投資管理有關規定,需要由國務院、省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核)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企業應按規定申請辦理相關手續,並將有關報批檔案同時抄送省國資委。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提前報送境外投資項目信息報告的,應在取得信息報告確認函後,再按本辦法規定報省國資委審核。
第四章 境外投資事中、事後管理
第十九條 企業應嚴格規範境外投資項目實施程式,涉及需評估事項的,按有關規定履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或估值等程式。強化對境外投資項目涉及相關契約、協定等法律文本的審查,維護企業權益。
第二十條 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定期組織評估分析,按規定落實財務報告、境外投資事項報告及關鍵崗位人員委派制度,加強過程管控。對出現重大不利變化、存在較大風險隱患、達不到預期收益的,研究啟動中止、終止、退出或調整投資、引入合作者等機制,落實投資止損、糾錯制度。
第二十一條 境外投資項目實施完成後,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組織開展項目後評價,形成後評價報告,為完善投資決策機制和後續投資活動提供參考。並按照相關規定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對於境外控股企業,企業應通過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安排等,保證企業在目標公司的決策控制權,維護企業的權益。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定期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開展審計,審計的重點包括境外重大投資項目決策、投資方向、資金使用、投資收益、投資風險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四條 省國資委建立健全企業境外投資監督服務機制,加強對境外投資的監督檢查、審計、後評價及協調服務等工作,指導企業健全風險防控措施。
第五章 境外投資風險管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將風險管理貫穿境外投資決策、實施和監督全過程,按照《山東省省管企業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指引》(魯國資規劃〔2015〕2號)要求,強化境外投資決策前風險評估、風控預案制定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監控,健全境外投資風險預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風控機制。
第二十六條 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應積極引入民間投資機構、當地投資者、國際投資機構入股,發揮各類投資者熟悉項目情況、具有較強投資風險管控能力和公關協調能力等優勢,降低境外投資風險。
第二十七條 企業境外投資過程中,應加強與我駐外使(領)館和有關部門的聯繫,並事先徵求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建立協調統一、科學規範的境外投資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防範境外投資風險。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堅持互利共贏原則,加強與投資所在國(地區)政府、媒體、企業等公共關係建設,注重跨文化融合,履行社會責任。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健全投資管理責任制,建立與境外投資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資管理責任鏈,明確各環節責任主體及相應責任。對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違規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投資管理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瞞報、謊報、不按規定及時報告境外投資事項的企業,省國資委視情形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監管提示等處理,必要時組織開展核查。
第三十一條 省國資委相關工作人員對企業依據本辦法報送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對違反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責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1日。省國資委原有境外投資監管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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