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第一條 為積極穩妥地推進山東省境外經貿合作園區(以下簡稱境外合作園區)建設,提升企業境外集群發展水平,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合作園區是指在山東省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資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實施企業),通過在境外依法核准設立的中資控股獨立法人機構(以下簡稱建區企業),投資建設的基礎設施較為完備、主導產業明確、具有集聚和輻射效應的產業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考核包括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確認考核是指根據規定及附屬檔案1的要求對境外合作園區建設和運營成效是否符合條件進行的認定;年度考核是指按本辦法及附屬檔案2要求對境外合作園區年度建設和運營效果進行的評審。
第四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境外合作園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對合作園區確認考核和年度考核做出部署,明確工作要求。
第五條 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對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合作園區實施企業頒發《山東省境外經貿合作園區確認書》。境外合作園區通過確認考核以後,可申請年度考核。通過確認考核或年度考核的境外合作園區,可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省級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六條 鼓勵各市根據本辦法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引導本市企業採取多種方式抱團走出去,建設各類境外經貿合作園區,提升境外集聚發展水平。
二、確認考核
第七條 申請確認考核的境外合作園區應有利於山東省具有相對比較優勢的產業走出去,最佳化省內產業結構;有利於資源合作開發,提高可持續發展水平;有利於構建海外市場網路,拓展外向型經濟發展新空間;有利於開展技術合作,提升技術創新水平;有利於促進所在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實現互利共贏。
第八條 境外合作園區實施企業應有較強的投融資、招商和抗風險能力;須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注重環境保護,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
第九條 申請確認考核的境外合作園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所在國政局穩定,對華友好,與我國簽署與投資、合作相關的政府間協定等檔案,建立健全相應的園區運營管理機制;
(二)實施企業在境內完成了對外投資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取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境外完成了相關登記註冊手續;
(三)境外合作園區選址須符合商務部《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園區國別產業投資綜合指引》的導向,應選擇在交通、物流及產業配套便利的區域進行建設;
(四)境外合作園區開發土地法律手續齊全,產業定位明確,已編制完成總體規劃和起步區詳細規劃,並已根據規劃內容開始實施;
(五)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能力基本滿足產業發展需要,已有一定規模和數量的入區企業(指在園區內投資註冊並已開展生產經營的獨立法人);
(六)已制定園區風險防範辦法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七)符合附屬檔案1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條 由境外合作園區實施企業提出確認考核申請。省以下企業通過所在市商務、財政主管部門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省屬企業或省直部門所屬企業通過集團或省直部門向省商務廳、省財政廳提出申請。確認考核申請材料反映內容的截止時間為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3。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機構進行評估。中介機構根據本辦法及附屬檔案要求,獨立開展評估工作。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對中介機構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並徵詢境外合作園區駐在國使(領)館經商處(室)的意見後,做出是否通過確認考核的決定。對於三次未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園區,將不再予以確認考核。
三、年度考核
第十二條 通過確認考核的境外合作園區可提出年度考核申請,申請程式與本辦法所列第十條相同。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委託中介機構根據本辦法獨立開展評估,並對其提交的評估報告進行審核,做出是否通過年度考核的決定。年度考核申請材料反映內容的時間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2。
第十三條 年度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參照境外合作園區詳細規劃及相關標準,對區內土地、基礎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築物等方面的建設進度和工程管理進行評估;
(二)投資規模和資金使用。核實資金來源及實際完成投資情況,核查境外合作園區建設和發展相關費用;
(三)招商進展。核實實際入區企業數量、實際完成投資額、投資產業、完成產值、建設運營等情況;
(四)對雙邊經貿關係的影響。評估境外園區對於引導和帶動我省企業走出去、提供境外集群式發展平台、增加所在國就業和稅收、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實現互利共贏所發揮的作用;
(五)重大變更。核查實施企業或建區企業是否變更,境外合作園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調整是否影響園區發展;
(六)核查境外合作園區的管理、服務、環保、安全、履行社會責任等情況;
(七)符合附屬檔案2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條 境外合作園區通過省級確認考核後,連續三年未申請或未通過年度考核,或五年內未達到國家確認考核標準,不再予以年度考核。
四、罰則
第十五條 對於偽造資質、提供虛假材料、擅自變更實施企業和建區企業、違反法律法規等行為的境外合作園區,將不予確認或終止年度考核。
第十六條 中介機構編造虛假報告、隱匿重大問題、泄露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以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省商務廳、省財政廳將終止委託,並追究其相關責任。
五、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附屬檔案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