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山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旨在加強我省企業境外投資巨觀指導和最佳化綜合服務,完善全程監管及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辦法》由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18年12月18日印發,共六章五十一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印發時間:2018年12月18日
  • 發文字號:魯發改外資〔2018〕1393號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8日
  • 有效期限:2023年12月17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山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發改外資〔2018〕1393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省屬企業:
為加強我省企業境外投資巨觀指導,最佳化綜合服務,完善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魯政發〔2017〕31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12月18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企業境外投資巨觀指導,最佳化綜合服務,完善全程監管,促進境外投資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決定》(國發〔2004〕20號)、《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山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等法律法規和檔案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註冊地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不含青島市)的企業(不含中央管理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前款所稱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下列情形:
(一)獲得境外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
(二)獲得境外自然資源勘探、開發特許權等權益;
(三)獲得境外基礎設施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四)獲得境外企業或資產所有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
(五)新建或改擴建境外固定資產;
(六)新建境外企業或向既有境外企業增加投資;
(七)新設或參股境外股權投資基金;
(八)通過協定、信託等方式控制境外企業或資產。
本辦法所稱企業,包括各種類型的非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
本辦法所稱控制,是指直接或間接擁有企業半數以上表決權,或雖不擁有半數以上表決權,但能夠支配企業的經營、財務 、人事、技術等重要事項。
第三條 投資主體依法享有境外投資自主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第四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應當履行境外投資項目(以下稱“項目”)核准、備案等手續,報告有關信息,配合監督檢查。
第五條 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不得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
第六條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稱“省發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規定的職責範圍內,履行全省境外投資主管部門職責,對境外投資進行巨觀指導、綜合服務和全程監管。
第七條 投資主體應當通過全國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網路系統(以下稱“網路系統”)履行核准和備案手續、報告有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或不適宜使用網路系統的事項,投資主體可以另行使用紙質材料提交。
第二章 境外投資指導和服務
第八條 投資主體可以就境外投資向省發展改革委諮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況和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規定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完善相關領域專項規劃及產業政策,為投資主體開展境外投資提供巨觀指導。
第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規定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國際投資形勢分析,發布境外投資有關數據、情況等信息,為投資主體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規定職責範圍內,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投資合作機制,加強政策交流和協調,推動有關國家和地區為我省企業開展投資提供公平環境。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規定職責範圍內,積極參與國家海外利益安全保護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投資主體防範和應對重大風險,維護我省企業合法權益。
第三章 境外投資項目備案
第一節 備案的範圍
第十三條 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的敏感類項目,實行核准管理。核准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
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實行備案管理的項目中,投資主體是中央管理企業(含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國務院或國務院所屬機構直接管理的企業)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地方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備案機關是國家發展改革委;投資主體是我省企業,且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備案機關是省發展改革委。
本辦法所稱敏感類項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的項目;
(二)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敏感國家和地區包括:
(一)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和地區;
(二)發生戰爭、內亂等國家和地區;
(三)根據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等,需要限制企業對其投資的國家和地區;
(四)其他敏感國家和地區。
本辦法所稱敏感行業包括:
(一)武器裝備的研發生產維修;
(二)跨境水資源開發利用;
(三)新聞傳媒;
(四)根據我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調控政策,需要限制企業境外投資的行業。
敏感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
本辦法所稱非敏感類項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且不涉及敏感行業的項目。
本辦法所稱中方投資額,是指投資主體直接以及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的貨幣、證券、實物、技術、智慧財產權、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以及提供融資、擔保的總額。
第十四條 投資主體可以向省發展改革委諮詢擬開展的項目是否屬於備案範圍,備案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告知。
第十五條 兩個以上投資主體共同開展的項目,應當由投資額較大一方在徵求其他投資方書面同意後提出備案申請。如各方投資額相等,應當協商一致後由其中一方提出備案申請。
第十六條 對項目所需前期費用(包括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資源勘探費等)規模較大的,投資主體可參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對項目前期費用提出備案申請。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計入項目中方投資額。
第二節 備案的程式和時限
第十七條 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通過網路系統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交備案表並附具有關檔案,並同步將備案材料通過郵寄、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八條 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由投資主體通過網路系統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備案表並附具有關檔案,線下同步報送紙質檔案。其中,投資主體是省屬企業,由其集團公司或總公司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
第十九條 對於項目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發展改革委予以受理。
項目備案表或附屬檔案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項目不屬於備案管理範圍或許可權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項目備案表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發展改革委通過網路系統將受理結果告知投資主體。投資主體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憑證的,可以通過網路系統自行列印。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備案通知書。
項目備案中發現項目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違反有關規劃或政策、違反有關國際條約或協定、威脅或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備案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投資主體出具不予備案書面通知,並說明不予備案的理由。
第三節 備案的效力、變更和延期
第二十一條 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
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經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第二十二條 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未取得有效備案通知書的,外匯管理、海關等有關部門依法不予辦理相關手續,金融企業依法不予辦理相關資金結算和融資業務。
第二十三條 已備案的項目,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形發生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變更申請:
(一)投資主體增加或減少;
(二)投資地點發生重大變化;
(三)主要內容和規模發生重大變化;
(四)中方投資額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原備案金額的20%,或中方投資額變化1億美元及以上;
(五)需要對項目備案通知書有關內容進行重大調整的其他情形。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變更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變更備案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備案通知書有效期2年。確需延長有效期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延長有效期的申請。
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延長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的書面決定。
第二十五條 對省發展改革委實施的備案行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備案,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許可權和程式予以備案的,將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將備案有關信息予以公開。
第四章 境外投資監管
第二十八條 省發展改革委根據境外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聯合有關部門建立協同監管機制,通過線上監測、約談函詢、抽查核實等方式對境外投資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倡導投資主體創新境外投資方式、堅持誠信經營原則、避免不當競爭行為、保障員工合法權益、尊重當地公序良俗、履行必要社會責任、注重生態環境保護、樹立山東投資者良好形象。
第三十條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開展1億美元及以上、3億美元以下的非敏感類項目的,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大額非敏感類項目情況報告。投資主體提交的項目情況報告表內容不完整的,省發展改革委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視作內容完整。
第三十一條 境外投資過程中發生外派人員重大傷亡、境外資產重大損失、損害我國與有關國家外交關係等重大不利情況的,投資主體應當在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紙質檔案形式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
第三十二條 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路系統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表。
前款所稱項目完成,是指項目所屬的建設工程竣工、投資標的股權或資產交割、中方投資額支出完畢等情形。
第三十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就境外投資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向投資主體發出重大事項問詢函。投資主體應當按照重大事項問詢函載明的問詢事項和時限要求提交書面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公示重大事項問詢函及投資主體提交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四條 省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其掌握的國際國內經濟社會運行情況和風險狀況,向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發出風險提示,供投資主體或利益相關方參考。
第三十五條 投資主體應當對自身通過網路系統和線下提交的各類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三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等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告知省發展改革委。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可以據實向省發展改革委舉報。
省發展改革委建立境外投資違法違規行為記錄,公布並更新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及相應的處罰措施,將有關信息納入山東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過“信用中國(山東)”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式和條件辦理項目備案的;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投資主體通過惡意分拆項目、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申請備案的,省發展改革委將不予受理或不予備案,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第三十九條 投資主體通過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備案通知書的,省發展改革委撤銷該備案通知書,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實施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備案通知書而擅自實施的;
(二)應當履行備案變更手續,但未經省發展改革委同意而擅自實施變更的。
第四十一條 投資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投資主體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
(一)未按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報告有關信息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第四十二條 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過程中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境外投資市場秩序的,責令投資主體中止或停止開展該項目並限期改正,對投資主體及主要責任人處以警告。
第四十三條 境外投資威脅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責令投資主體中止實施項目並限期改正。
境外投資損害我國國家利益和國家安全的,責令投資主體停止實施項目、限期改正並採取補救措施,對投資主體及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投資主體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及時提交重大不利情況報告表並主動改正的,可以減輕或免除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四十四條 金融企業為屬於省發展改革委備案管理範圍但未取得備案通知書的項目提供融資、擔保的,省發展改革委通報該違規行為並商請有關金融監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罰該金融企業及有關責任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對投資主體根據本辦法提交的材料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對境外開展投資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企業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投資主體通過其控制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 省內自然人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企業對境外開展投資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省內自然人直接對境外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省內自然人直接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開展投資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境外投資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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