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管企業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指引》已經省國資委第213次主任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總則,決策階段的風險管理,實施階段的風險管理,評價階段的監督與改進,附則,
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省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風險管理體系和運行機制,切實防範境外投資風險,促進企業國際化經營,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是指企業通過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採用多種風險管理方法、技術和工具,對境外投資活動所涉及的各類風險實施有效控制和管理,以使風險的不利影響降到最低,防止或減少投資損失的發生,從而促進投資目標的實現。
第三條企業應客觀評估自身條件、能力,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建立健全符合國際化管理要求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組織機構及制度,主要包括: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的組織機構及其崗位和職責;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流程和方法;相關信息管理與溝通機制;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的監督和改進機制等。
第四條企業應把風險管理貫穿境外投資決策、實施和監督全過程,明確各環節風險管理責任。董事會或董事會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審定境外投資風險管理制度和基本戰略,監督評估風險管理體系運行的有效性。指定或設立相應部門(以下稱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境外投資風險管理具體工作。建立董事會、管理層、風險管理部門、相關職能部門分層分級負責、覆蓋所有境外業務單位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組織體系。
第五條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是全面風險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綜合考慮境外投資風險與其他風險的關聯性,保持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式的一致性,以提高風險管理整體效率和效果。
決策階段的風險管理
第六條企業開展境外投資,應廣泛收集研究與境外投資風險相關的內外部信息(包括歷史數據和未來預測),進行必要的篩選、提煉、對比、分類、組合,為風險評估應對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境外投資項目立項階段,企業應收集研究國內外巨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行業狀況等相關信息,充分考慮有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國際性投資擔保機構等提供的境外投資風險信息,進行初步風險判斷。優先選擇到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或與中國簽署雙邊投資協定的國家進行投資。
第八條境外投資項目立項後,企業通過開展盡職調查,廣泛收集與境外投資相關的法律、財務、業務等方面風險信息。
(一)法律盡職調查過程中,注重收集研究東道國的政治、經濟、法律和文化環境、政府審查與對外國投資者的優惠政策等政治和法律風險相關信息;
(二)財務盡職調查過程中,注重收集研究東道國的財稅政策、外匯管制政策、利率水平、匯率波動等財務、稅務和外匯風險相關信息;
(三)業務盡職調查過程中,注重收集研究東道國的行業規範或標準、行業發展現狀及趨勢、主要競爭對手與供應商、市場價格與供需變化等運營風險相關信息;
(四)境外併購或投資合作項目盡職調查過程中,還應注重收集研究目標企業或境外合作方的股權結構、組織形式、資產權屬、重要契約、重大糾紛、經營情況和資信狀況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企業在收集風險管理信息基礎上,通過風險辨識、風險分析、風險評價等步驟對境外投資風險進行全面識別、評估。將定性與定量方法相結合,從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影響程度等維度,逐項分析境外投資的各項風險因素,並形成風險評價表(參考附屬檔案1表樣)。
(一)通過風險辨識,查找境外投資及其業務流程中面臨的各類風險因素,及時準確識別風險的類別和性質;
(二)通過風險分析,對辨識出的各類風險因素,分析風險發生可能性的高低和風險發生的條件。
(三)通過風險評價,評估風險對實現投資目標影響程度大小、風險的價值等,確定風險管理的優先順序和應對策略。
第十條 企業根據風險分析評價情況,結合風險承受能力、風險管理總體策略、投資目標等進行綜合研判,提出風險應對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境外投資專項風險評估報告(概要見附屬檔案2)。
(一)專項風險評估報告應充分提示風險及其應對措施,主要內容包括境外投資項目概況、外部環境分析、風險因素分析、風險評價(附風險評價表)、針對不同類型風險的解決方案、評估意見及建議等。風險解決方案包括解決該項風險所要達到的具體目標、所涉及的業務流程、所需條件和資源、所採取的應對措施及管理工具等內容;
(二)企業應針對不同投資業務特點,統一確定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度、各類風險定量分析度量單位和風險度量模型,確保風險評估數據來源、參數設定、假設前提和評估程式的合理性和準確性,從而保證專項風險評估報告的編制質量;
(三)專項風險評估報告應由相關責任人簽字,並按規定歸檔保存。
第十一條企業應對境外投資風險信息實行動態管理,及時開展風險辨識、分析、評價,並特別關注以下風險影響因素:
(一)勞動用工方面,充分考慮東道國對企業聘用中方與當地員工的比例限制、當地員工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員工聘用與解聘程式變動等風險因素影響;
(二)投資準入方面,充分考慮東道國對外國投資的產業限制、行業規則或監管政策變動、智慧財產權保護及技術壁壘、稅率或土地成本提高等風險因素影響;
(三)安全環保方面,充分考慮東道國政局和安全形勢變化、相關產業領域的安全、環保標準提高或審批政策變動等風險因素影響;
(四)外匯方面,充分考慮東道國外匯管制政策調整、匯率及利率變動、對企業資本流動和利潤匯出的限制等風險因素影響。
第十二條企業境外投資風險評估可由風險管理部門或境外業務單位組織實施,跨國併購等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應委託具備相應資質、信譽好、風險管理專業能力強的中介機構協助實施。
第十三條專項風險評估報告是企業投資決策委員會(或類似機構)審查論證、董事會審議境外投資的必要依據材料。對未開展風險評估或風險評估資料不充分、評估論證不明確、存有重大疑義或疏漏的,應要求風險管理部門或相關單位補充、完善,並重新履行審查、決策程式。
實施階段的風險管理
第十四條境外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企業應建立境外投資風險預警系統,在風險發生前,對其進行監測、識別、評估,制定並執行風險應對預案和實施計畫,確保風險得到有效控制。風險應對預案和實施計畫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風險應對措施的機構、人員,明確責任和獎懲;
(二)風險應對措施涉及的具體業務和管理活動;
(三)風險應對情況報告和監督、檢查的要求;
(四)風險應對所需資源需求和配置方案;
(五)實施風險應對措施的優先次序、條件和時間表。
第十五條企業對境外投資風險應對的效果進行動態跟蹤評估,並結合內外部風險環境變化,及時調整或重新制定應對措施,以確保風險應對措施的實時有效性。
第十六條企業境外投資實施運營過程中,可採取的風險應對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嚴格遵守所在國或地區法律法規、商業原則和國際通行規則,尊重當地宗教和風俗,積極履行必要的社會責任;
(二)通過內選外聘、雇員本地化等方式,建立高素質、專業化的境外投資運營管理團隊,促進企業風險管理體系建設;
(三)與國內外知名專業機構合作,聘用專業團隊協助進行契約起草、標書分析、架構設計等工作,提前辨識、規避相關風險;
(四)對風險水平較高、經驗不足的投資項目,購買海外投資保險或擔保,並儘量與實力背景雄厚的東道國合作夥伴共同投資;
(五)採取滾動開發模式,分批次投入資金,在前期投資收益理想的情況下再逐步加大投資;
(六)建立國際市場價格跟蹤分析體系,採用長期銷售契約、期貨等工具降低價格波動對收益的影響;
(七)在風險防範等方面加強對員工的專業培訓,健全境外安全生產責任制,擴大企業文化宣傳和溝通,塑造優秀的企業形象。
第十七條企業應建立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境外業務單位將風險管控情況納入境外投資項目工作月(季)報,及時報送企業決策機構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企業應建立境外投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境外業務單位實時向風險管理部門和決策機構報告境外投資有關異常情況、事態進展和損失情況等,並及時採取應對措施,以規避或減少可能發生的損失。必要時,企業決策機構按規定履行相應程式,作出投資項目調整、暫緩或終止執行等決定。
第十九條風險事件發生後,企業應充分運用世界貿易組織規則、相關國際條約、雙邊貿易投資保護協定以及投資地的行政、司法救濟途徑等,及時尋求駐外使領館、當地政府、海外投資擔保機構及國內有關部門協助,在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指導下,運用經濟和法律等手段妥善處理,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評價階段的監督與改進
第二十條企業應定期組織對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機制的有效性進行檢驗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改進和最佳化境外投資風險管理制度和流程。
企業境外投資風險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境外投資風險管理工作進行自查,並對境外業務單位的風險管理工作進行檢查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第二十一條企業通過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開展境外投資項目後評價和審計監督,對發現的問題和風險隱患及時進行整改,總結推廣典型經驗,促進境外投資風險管理的持續改進和提升。
第二十二條企業對同行業、本企業發生的因風險失控導致損失等典型風險案件進行收集、分析,建立投資風險事件庫,為今後投資決策提供依據。
附則
第二十三條涉及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企業可參照本指引,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境外投資風險管理規範,並指導權屬企業健全相應制度和流程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