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以魯政辦發〔2008〕54號印發《山東省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該《暫行規定》分總則、使用安全要求、安全監督管理、附則4章1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 印發機關: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號:魯政辦發〔2008〕5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8年10月10日
- 施行時間:2008年10月10日
通知,暫行規定,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魯政辦發〔2008〕5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8年10月10日
暫行規定
山東省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業壓力管道是指在《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範的壓力管道範圍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用於輸送工藝介質的工藝管道及輔助管道和安全保護裝置與附屬設施,不包括壓力管道中的燃氣、熱力等公用管道和長輸管道。
第三條 工業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工作由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活動涉及的各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相關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條 工業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是安全生產責任主體,應當對本單位的壓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負責,並嚴格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國家安全技術規範和國家現行標準,建立健全壓力管道安全責任制和管理體系,在管理層設有專門人員負責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維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產操作規程,對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內容作出明確規定並有效實施。
(三)建立壓力管道技術檔案和壓力管道標識管理辦法,使用的壓力管道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四)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壓力管道及其安全設施時,應當堅持安全生產“三同時”原則,應當選用依法取得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和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的單位負責設計和施工;選用的工業壓力管道元件為依法取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單位製造的合格產品。新建、改建、擴建的工業壓力管道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時,應當拒絕驗收。
(五)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能夠嚴格遵守有關安全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標準和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六)輸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蝕性介質的工業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搶險隊伍,並且定期演練。
(七)到企業所在地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八)制訂工業壓力管道定期檢驗計畫,按時向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並根據要求適時安排線上檢驗,做好日常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
(九)對事故隱患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報告書和治理方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報告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十)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工業壓力管道事故,保護事故現場,並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和善後處理工作,認真總結經驗教訓,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業壓力管道應當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向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告知,並向檢驗檢測機構申請進行監督檢驗。未經監督檢驗或者監督檢驗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對工業壓力管道進行重大改造時,其技術和管理要求應與新建工業壓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條 工業壓力管道使用單位的管理制度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明確規定,並落實到具體崗位和人員:
(一)在用工業壓力管道需要進行一般檢修時,其檢修方案由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安全責任人批准。(二)在用工業壓力管道需要進行改造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進行書面告知,並報經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三)按期申請定期檢驗,並且保證安全狀況等級達到符合工業壓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條 從事工業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維修、焊接等作業的人員(以下簡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國家質檢總局《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依法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書。
第三章 安全監督管理
第八條 工業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對所設計的工業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應對其製造的工業壓力管道元件產品安全質量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安裝單位應對其所安裝的工業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單位、元件製造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依據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和《山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規定,依法取得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和壓力管道元件製造許可證,方可在批准範圍內從事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活動。
第九條 從事工業壓力管道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取得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的檢驗檢測資格。
第十條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的原則,嚴格落實安全生產政府監管責任制,對每一個工業壓力管道使用單位都要明確企業主體責任人和政府監管責任人。
第十一條 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式、條件和要求,負責工業壓力管道設計、元件製造、安裝與改造施工和檢驗檢測的行政許可工作。按照權責一致原則,負責許可發證的部門同時對安全生產監管負責。
第十二條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國家有關工業壓力管道的相關法規、規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對工業壓力管道的設計、製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造單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預防性安全檢查的重點和方式,對工業壓力管道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及時下達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發現已經取得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符合許可條件,要依法令其停產整頓,經過整頓仍達不到安全條件的,依法撤銷許可。
第十三條 負責接受工業壓力管道安裝告知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及時安排開展現場安全監察。
第十四條 有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涉及工業壓力管道的建設工程進行“三同時”審查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查時,應當查驗相關工業壓力管道設計、安裝單位的資質和壓力管道使用登記、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的情況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五條 從事壓力管道檢驗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准規則》,取得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資格,並對其檢驗檢測結果的正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對違法從事工業壓力管道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使用、檢驗檢測活動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嚴格依法查處,並監督有關單位切實消除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