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10.08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2年10月0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10.08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在2002.10.08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頒布。辦法全文2002年8月27日省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二年十月八日第一條 為了科學合理地制定城...
1991年8月31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以下簡稱《城市規劃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鎮制定和實施...
《山東省城市設計管理辦法(試行)》是山東省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城市建設水平,塑造城市風貌特色,全面推進和指導城市設計工作,完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城市設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5號)等...
我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全面總結《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等地方法規、規章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省城鄉規劃工作當前形勢和發展方向,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制定了我省地方法規《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
十、山東省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1.將本規章的名稱修改為:“山東省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2.將各條款中的“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為“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城市規劃委員會”修改為“城鄉規劃委員會”,“...
土地徵用、房屋拆遷的批准檔案、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方面。主動公開了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建設項目用地批文及審批結果、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證、經營性土地出讓、土地使用權出讓結果等信息,如《山東省城鎮臨時建設、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山東省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山東省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管理辦法》等。公共衛生...
建制鎮的城市規劃區是指鎮人民政府駐地建成區和因建制鎮建設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市、縣(市)、建制鎮城市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建制鎮人民政府在依法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本辦法所稱各項建設,是指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工程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和翻建。第四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從實際...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修改的決定 四、山東省開發區規劃管理辦法 1.將各條款中的“城市規劃”修改為“城鄉規劃”,“城市人民政府”修改為“城市、縣人民政府”,“城市總體規劃”修改為“城市、鎮總體規劃”;刪除條文中的“或其委託、派出機構”。2.將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各類開發區的規劃...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部門批准。第二十一條 儲備的土地完成前期開發整理後應當及時納入土地供應計畫,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供地。儲備的土地供應前,城鄉規劃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未確定規劃條件的...
山東省城市建設綜合開發暫行辦法 (1984年11月20日魯政153號)一、為了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搞好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築的建設,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給城市人民創造良好的生產和生活條件,特制定本辦法。二、在城市規劃區內,無論改建舊城區或開闢新建區,凡可以成片建設的,都應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征地、統一拆遷、統一配套...
第一條 為了認真實施新一輪城市總體規,加強城市規劃管理,建設現代化園林旅遊城市和歷史文化名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山東省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泰安市城市總體規劃》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 編制和修訂城市規劃以及在...
8.超過用地限額的城市詳細規劃項目 依據:《關於貫徹國發〔1996〕18號文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工作的通知》(魯政發〔1997〕26號);《關於貫徹國辦發〔2000〕25號檔案加強和改進城鄉規劃工作的通知》(魯政辦發〔2000〕163號)9.砍伐、移植城市樹木50棵以上和遷移古樹名木 依據:《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4...
第九條 市和縣(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編制城市公共運輸規劃,經規劃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條 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地塊開發強度、人口指標、城市公共運輸承載力以及各種交通方式有效銜接等因素,合理確定城市...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規劃的義務,有對城市規劃的編制提出建議並對城市規劃的實施進行監督的權利。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十二條 青島市城市規劃編制分為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三個階段。各縣級市、建制鎮城市規劃編制分為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兩個階段。詳細規劃可以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
2000年12月22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規劃條例》和《青島市村鎮規劃條例》、2003年11月28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的《青島市城市建築規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修訂信息 (2011年4月29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
縣城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第八條 市、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的規定組織編制、修改城市、縣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並按程式批准、備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
凡在市區規劃控制範圍內進行各項建設所需用地,必須遵照國務院頒發的《國家建設徵用土地辦法》及山東省有關規定,並持國家、省、市計畫部門批准的檔案及有關資料到市城建局辦理用地手續。在市區規劃控制範圍以外進行建設所需用地,由所在縣承辦,按照規定報市民政局審批;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定點,旅遊風景點內的建設,...
縣級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報市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第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按照規定程式報...
《辦法》依據上位法《山東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第七條第二款“城市、縣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新建民用建築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綠色建築標準”規定,結合2016年住建廳縣城以上規劃區新建建築全面執行綠色建築標準,鼓勵公益性建築執行更高等級建築標準等要求,將主管部門一般性部署上升為...
(一)未按規定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影響公路運行安全和公路發展規劃實施的;(二)編制城市、村鎮規劃涉及公路建築控制區,未徵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致使新批建築物占用公路建築控制區的;(三)未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採取措施疏導交通,導致公路長時間堵塞的;(四)未按規定的許可權、條件和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交通運輸、海洋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停止建設活動;已經建成的,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非軍事設施:(一)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內或者軍民合用港口的水域擅自建造、設定非軍事設施的;(二)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修建...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編制港口布局規劃和港口總體規劃的相關專項規劃。第十條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編制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後公布實施,並報省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備案。港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包括港區功能定位、港區主要功能...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條 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市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主要內容納入詳細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建設的控制指標,按照規定標準確定城市綠化用地面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綠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防治環境污染設施(以下簡稱防治設施),是指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為防治在生產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水、廢氣、粉塵、煙塵、惡臭氣體、固體廢物、放射性物質、有害化學物質、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設的各種處理(處置)、淨化、控制設施(場所)。第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污水...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化建設和管理,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管理。法律、...
第十五條 城市風貌保護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導則的編制,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廣泛徵求有關部門、專家以及有關方面的意見,經依法批准後向社會公布。經依法批准的規劃、導則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其中,城市風貌保護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不得縮小保護...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消防控制室值守人員未達到規定人數或者值守人員不具有相應職業資格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山東省消防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要求委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定期維修保養或者檢測自動...
濟南市山體保護辦法 濟南市山體保護辦法 (2017年10月25日濟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日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新建、改建、擴建會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體育場館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築以及居住小區等對交通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對道路交通有重大不利影響又無法消除的,規劃部門不予批准。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道路,應當科學規劃...
經批准的軌道交通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第十條 軌道交通規劃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兼顧人民防空的需要。軌道交通規劃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軌道交通線網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與民航、鐵路、公路和其他公共運輸規劃相銜接,預留必要的換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