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組建日照地級市有關事項的決定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組建日照地級市有關事項的決定

1989年8月26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組建日照地級市有關事項的決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8月26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8月26日
  • 頒布單位: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日照市已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於組建日照地級市的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日照市升格為地級市,市人民代表大會的屆次,按原縣級市的屆次順延。
二、組建日照地級市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1月召開,代表名額為400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
三、日照地級市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期為三年。市人大常委會由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組成,組成人員不超過29名。
四、設立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城郊人民法院兩級審判機關。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城郊人民法院院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五、設立市人民檢察院和城郊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城郊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按法律程式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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