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1948年4月1日,成立新民縣民主政府。
1952年7月,由新民縣改為屯昌縣人民政府。
1955年6月,改稱縣人民委員會。
1958年12月至1961年5月,屯昌與定安縣合併,稱定昌縣人民委員會。
1961年6月,恢復屯昌縣人民委員會。
1966年8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縣人民委員會受到衝擊,處於癱瘓狀態,被迫停止工作。
1968年3月,成立由軍隊代表、“造反派”和革命領導幹部代表組成的“三結合”革命委員會。
1981年4月,召開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成立縣人民政府。
2000年,縣人民政府設定77個局(科)委、辦。
2001年,屯昌縣人民政府設工作機構17個,機構名稱:縣政府辦公室(掛外事僑務辦公室、法制辦公室牌子,信訪室改名為信訪局,為政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發展計畫局(內設物價局,掛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統計局,經濟貿易交通局(不再保留工業交通局,貿易局,掛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財政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掛靠財政局),人事勞動保障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行政職能劃人人事勞動保障局),建設與環境資源局(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農業局(不再掛鄉鎮企業管理局牌子),文化體育局,教育與科學技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衛生局,審計局,計畫生育局,監察局與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2002年,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進行了縣級機構改革,全縣減少黨政機構2個,壓縮編制227個。
2009年6月至2010年,屯昌縣委、縣政府加大改革力度,開始新一輪的機構改革,其中行政機構改革與事業機構改革成為當時機構改革的中心任務。其中:保留機構14個:辦公室(掛外事僑務辦公室、法制辦公室牌子,內設副科級信訪局)、農業局、財政局、教育局、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局、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監察局(與紀委機關合署辦公,列入縣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民政局、國土環境資源局、審計局、商務局、統計局。更名機構6個:縣發展和改革局更名為屯昌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掛經濟動員辦公室牌子);縣人事勞動保障局更名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掛靠縣人事勞動保障局的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單獨設定,仍為縣委機構序列);縣建設局更名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縣交通局更名為交通運輸局(掛交通戰備辦公室牌子);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更名為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縣民族宗教事務局更名為縣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與縣委統戰部合署辦公,列入縣政府工作部門序列,不計政府機構個數)。新設政府工作部門2個:將事業單位縣科技局、縣工業和信息產業辦公室合併,組建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加掛地震局牌子,列入縣政府工作部門序列);縣旅遊局更名為縣旅遊發展委員會(由縣政府直屬事業單位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新設立及調整的掛靠、內設機構4個: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調整為衛生局的正科級掛靠機構;縣物價局由縣發展和改革局的副科級內設機構,調整為縣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正科級掛靠機構;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由原縣人事勞動保障局的掛牌機構,調整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正科級掛靠機構;設立縣人事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為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副科級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畫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八)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九)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十)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一)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政府機構
辦公地址
屯昌縣人民政府位於海南省屯昌縣屯城鎮昌盛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