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權益

就業權益

就業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就業過程中所擁有的權力和所應該獲得的利益。就業權益是一種合法權益,勞動者在國家法律允許的範圍所實現的就業及其權益受到法律保護。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任何權益都是和責任與義務連在一起的,權利、責任、義務是相等對應的。勞動者的就業權益也是和勞動者的就業責任、就業義務相互聯繫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就業權益
  • 外文名:Employment rights and interests
就業權益的內容
勞動者的就業權益主要可以分為在就業之前的權益和就業之後的權益。
1、勞動者就業之前的權益
勞動者就業之前的權益主要包括:
①接受勞動就業訓練的權益。勞動者在就業之前,為提高自己的勞動技能,增強就業能力,有權選擇並接受相關職業技能的培訓,這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權益。
1994年,國家勞動部頒發《就業訓練規定》,其中提出,應對初次就業的求職者、失業者、下崗職工、向非農業轉移的農村勞動者提供就業訓練,並應對長期失業者、婦女、殘疾人、少數民族人員、復員轉業軍人等特殊群體提供專門的就業訓練。就業訓練可以由政府勞動部門舉辦,也可以由其他部門舉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也規定,政府主管部門對有就業要求的初高中畢業生、失業人員、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教育和就業訓練,以培養和增強他們的職業技能、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
高等職業教育是就業教育,其專業和課程是圍繞著職業能力的培養和訓練而開設的,很多高職院校推行雙證書做法,學生畢業的時候不僅取得畢業證書,還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為畢業生擇業就業創造了很好的條件。應該說,在接受就業訓練方面,高職高專學生具有其他社會群體所缺少的優勢。
②公平地獲取就業信息的權益。勞動者應該能夠通過合法、公開的渠道獲得充分的就業信息,就業信息的發布要符合法律所做出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契約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高職高專畢業生作為求職者同樣擁有公平地獲取就業信息的權益。這裡面包含兩個意思:一個意思是說就業信息的發布,無論是用人單位直接發布,還是通過學校就業部門發布,都應該面向全體求職學生,做到眾所周知;另一個意思是說,所發布的就業信息應該包括勞動者需要了解的相關情況,不能有所遺漏,更不能掩蓋真實情況。
實際中經常出現的一個問題是高職畢業生因為年紀輕、缺少社會經驗,不是不想了解用人單位的情況,而是不敢去問,也不知道該了解哪些情況,茫然應聘,上崗之後才知道實際的情況和自己的構想相差很大。留下來心裡覺得很勉強;退出來再找機會,心裡又沒有杷樨,宴存縣講很兩難。
③自由和平等地選擇職業的權益。勞動者應該能夠根據個人的職業傾向和利益取捨進行職業的選擇,包括就業行業、就業單位、就業崗位、就業形式的選擇。畢業生一定要有這樣的認識:政府及有關機構制定的就業支持性政策和導向性政策,以及學校和有關機構提供的就業指導和諮詢,乃至家長的意見,都不能替代自己的選擇,任何機構和個人也不能強制地要求做出某種選擇。這和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是不矛盾的。事實上,只有認真聽取了別人的意見和建議,才能做出更好的選擇。
④自主決定就業的權益。它主要是指在就業或不就業、何時就業、採取何種形式就業等問題上,在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在不妨礙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勞動者擁有自主決定的權利。勞動者就業權益的實現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當然,自主決定並不是說自己說了算,想去哪兒就去哪兒,想乾什麼就乾什麼,想怎么乾就怎么乾。就業至少是雙方的事情,要有求職者和用人單位在相互溝通的基礎上共同決定。求職者願意而對方不願意,不行;對方願意而求職者不願意,也不行。但是,一旦雙方做出應聘和聘用的決定,就要共同遵守。這是一個基本的責任和誠信問題。現在,不遵守諾言的有用人單位,也有高職高專畢業生。這幾年,畢業生違約現象屢有發生,已經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個問題。一定要認識到,不講責任、不講誠信,就喪失了在社會上生存和發展的立足之地,其影響也許不在眼前,但一定會影響到今後的一生。
⑤接受就業援助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採取稅費減免、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通過公益性崗位安置等途徑,對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就業困難人員是指因身體狀況、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以及連續失業一定時間仍未能實現就業的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規定。
高職高專學生群體中也有少部分畢業生因為家庭經濟狀況、身體狀況以及自然災害等原因而導致的就業困難,對此,各級政府教育主管部門要求各高校加強對他們的就業指導和就業服務,各高校也出台了針對性的扶助措施,如優先推薦、重點推薦、反覆推薦等,努力幫助他們落實就業。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導致部分四川籍應屆畢業生遭受不同損失。黨和政府對此高度關注,要求教育主管部門和各高校千方百計幫助這些同學克服困難,渡過難關,落實就業。北京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會聯繫部分用人單位,專門拿出部分招聘崗位,用於解決這類同學的就業問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2、勞動者就業之後的權益
勞動者就業之後的權益主要是指勞動者在從業過程中所具有的權益,主要包括:
①人身安全方面的權益。勞動者在從業過程中或勞動過程中,人身安全不能受到侵害,人身安全應該得到保障。例如,《勞動契約法》規定,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勞動契約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契約,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另外,勞動者擁有休息和休假的權利,這對於其恢復勞動能力、維護身心健康是必要的保證。
②勞動收益方面的權益。勞動者有權要求獲得合法的、正當的勞動收益,包括工資收益和福利待遇等。勞動者如果遇到這方面的侵害,可以採取相應的自我保護措施和要求補償的措施。《勞動契約法》對於勞動報酬、同工同酬、節假日加班報酬、試用期報酬等都做出了相關規定,以幫助勞動者維護自己的收益權益。《勞動契約法》還規定,用人單位未能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③職業安全方面的權益。勞動者職業安全方面的權益是指勞動者合法的、正當的、正常的職業活動應當具有連續性和穩定性,不受到外力的干擾而中斷,通俗地說就是,勞動者不應當無故被停止自己的從業過程或勞動過程,不應無故地被終止就業。如《勞動契約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契約。另外,《勞動契約法》對試用期的規定,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的規定,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職業安全不受到侵害。
④其他權益。我國還以法律法規等形式對我國公民實行了基本權益保護和保障,其中很大一部分與就業有關,有些發生在就業之前,有些發生在就業之後,更多的則發生在就業過程中。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養老保險制度。1984年,我國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1997年,我國頒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養老保險制度解決了勞動者退休之後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
醫療保險制度。1988年,我國開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制度和國有企業的勞保醫療制度進行改革;1998年,我國頒布了《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醫療保險制度為城鎮職工的疾病醫療和健康恢復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失業保險制度。1986年起,我國逐漸建立起失業保險制度,1999年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失業保險覆蓋了城鎮所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為城鎮職工失業後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
工傷保險制度。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對工傷保險進行改革。1996年頒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城鎮職工因工傷病,可以得到醫療和救助的保障。
生育保險制度。1988年以來,我國一些地區開始進行生育保險制度的改革。1994年我國頒布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3年,我國進行城市社會救濟制度的改革,嘗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9年正式頒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為城市所有居民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住房公積金制度。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開始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上海於1991年率先建立,1992年起,北京、天津、南京、武漢等地也先後建立,從1994年起在全國全面推廣。1994年,國務院頒布《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9年,國務院頒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並於2002年進行了修改。現在,這個制度正處於不斷完善階段。
其他的社會福利制度。主要針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群體、孤兒群體、殘疾人群體。如優撫安置制度,主要針對退役軍人群體;災害救助制度,主要針對發生災害的地區的民眾。
需要注意的是,在與用人單位進行雙向選擇的時候,要注意用人單位是否給員工上保險,有沒有五險一金。這裡提到的五險一金就是指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
繳納保費,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完全由企業承擔,個人不需要繳納。為本企業員工上保險,是法律的規定,企業必須執行;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繳納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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