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性少數群體的平等就業權

隨著2018年最高院新增“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一系列禁止就業歧視的舉措陸續出台,體現出國家對於平等就業權的關注。

平等和不歧視原則是所有人權問題的基礎原則。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眾多人權公約中都提到了與工作權有關的國際標準,申明了“平等和不歧視原則”。其中,形式上的平等和不歧視比較容易實現,即不能基於種族、性別、宗教、社會出身等身份因素而進行任何的區別、排斥或限制。但隱形歧視和間接歧視卻是十分容易被忽略的部分。“平等就業權”不僅僅是簡單的形式化的“反歧視”,更是形式和實質平等的結合。既要讓不同群體在身份、機會、權利和規則上享有形式上的平等,也要通過多種手段和措施提供結果意義上的平等。

對於性少數群體的歧視,就是基於其性傾向性別認同性別表達的歧視。相關調查報告顯示,性少數群體的平等就業權更易受到侵犯,但現行規範中並未明確禁止基於性傾向、性別認同和性別表達的歧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性少數群體的平等就業權
  • 外文名:Right to Work of Sexual Minorities in China
現狀,中國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中國政府的國際表態,在《消歧公約》審議中的發言,在《禁止酷刑公約》審議中的發言,第三次普遍定期審議,涉及中國性少數群體平等就業權的影響性訴訟,58同城勞動爭議案,“小紅帽案”,首例跨性別就業歧視案,青島同志教師就業歧視案,首例跨性別平等就業權案,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案,南航空少案,相關媒體報導,

現狀

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新增“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
2019年2月21日,教育部、人社部等九部門聯合發布通知,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2019年3月1日,全國總工會發布手冊,對同值同酬、間接歧視、職場性騷擾等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2020年1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全國婦聯下發《關於建立共同推動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合作機制的通知》,針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中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相關組織、個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等問題,檢察機關可以發出檢察建議,或者提起公益訴訟。
這一系列舉措都體現出政府和社會對於就業歧視問題的關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3條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但是,除了這些已經列明的歧視事項外,還有許多非常嚴重卻沒有受到足夠關注的歧視類型,比如針對多元性別群體的就業歧視。
北京同志中心、北京大學社會學系與聯合國開發計畫署(UNDP)聯合發布的《2017中國跨性別群體生存現狀調查報告》顯示,相比於同期人社部公布的3.97%的失業率,樣本中跨性別失業率達到11.87%,對於有工作的跨性別群體,認為工作環境對跨性別身份不友好的達到24.58%,其中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這一類型中感受到的不友好程度占比最高,達到了35.04%。跨性別群體中40.34%的人不會選擇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性別身份。
2013年愛白文化教育中心在一次對中國2161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的調查發現,47.62%的受訪者選擇在工作場所對自己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完全保密,只有45.63%的人僅對好友或部分同事公開,而對上司公開的人數僅占0.46%。可見,多元性別群體所遭遇的就業歧視問題十分嚴重。平等就業權不僅體現在求職錄用的過程中,還體現在工作環境的多元性以及包容性的勞動保障措施上。
自2013年以來,上海驕傲節一直在推動職場LGBTQ多元化,並與包括陶氏化學、高盛和摩根史坦利在內的多家世界500強企業合作。自2018年起,上海驕傲節與Out&Equal開始合作舉辦企業多元與共融論壇,討論企業對LGBTQ人群的多元共融政策,在國際和本地實施這些政策以及LGBTQ員工及盟友相互支持方案等。
北京同志中心也於2019年創立第一個系統性的同志職場項目——職場多元計畫(Workplace Diversity Initiative),旨在通過與企業、國際組織、學者、公益機構和同志社群中的倡導者合作,以友善度較高的企業帶動其他尚在探索的企業,影響企業職場環境對同志的友善度,並為同志社群職場賦能提供支持,從而逐步推動中國職場對同志更加友善,最終推動職場反歧視政策的建立。
被評為“2019年度中國社會法十大影響力案例”的“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與高某勞動爭議案”中,法院認可因性別重置手術請病假具有合理性,員工有權以新身份工作、生活。對於高某的請假行為,法院認為“高某某因易性症而選擇手術治療,並持有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和休假建議……屬於可以請休病假的情形”。並且,法院認為“病情亦具有特殊性和私密性,故高某某術前希望對病情保密,請假時僅向其直接領導口頭告知,系出於自我保護的本能行為,不應嚴加苛責。”因此,這種請假行為具有合理性,不應認定為曠工。

中國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十三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契約(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契約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契約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契約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契約內容達成協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第三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
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八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創造公平就業的環境,消除就業歧視,制定政策並採取措施對就業困難人員給予扶持和援助。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職業中介機構從事職業中介活動,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
第二十七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但是,經醫學鑑定傳染病病原攜帶者在治癒前或者排除傳染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國家採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禁止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但是,女職工要求終止勞動(聘用)契約或者服務協定的除外。
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醫療衛生事業,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衛生保健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國家推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貧困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012)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0)

第一千零一十條 違背他人意願,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係等實施性騷擾。

《關於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

經研究,現就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增加兩類案由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的第三級案由“9、一般人格權糾紛”項下增加一類第四級案由“1、平等就業權糾紛”;
二、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的“348、教育機構責任糾紛”之後增加一個第三級案由“348之一、性騷擾損害責任糾紛”。

《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

二、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各類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畫、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國有企事業單位、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及各部門所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要帶頭遵法守法,堅決禁止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七、開展宣傳引導。堅決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強化男女平等意識,逐步消除性別偏見。加大反就業性別歧視、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引導全社會尊重愛護婦女,引導用人單位知法守法依法招用婦女從事各類工作,引導婦女合法理性保障自身權益。樹立一批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利用人單位典型,對表現突出的推薦參加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全國城鄉婦女崗位建功先進集體等創評活動。營造有利於婦女就業的社會環境,幫助婦女自立自強,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特長,在各行各業展示聰明才智,體現自身價值。

中國政府的國際表態

在《消歧公約》審議中的發言

2014年10月23日,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中國提交的第七、八次定期報告進行審議。委員會人權專家林陽子女士將問題聚焦於對LBT女性的歧視和醫療轉化上,得到了中國代表(其時供職於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牟虹女士)的回覆。
“林陽子:我們也得到些訊息說,對於同性戀、跨性戀(跨性別)的婦女有歧視,中國對於精神病的定義,把同性戀還說成是精神病的問題,而且有一些醫學界還在要來轉化這些人,還繼續這種治療,對於這些婦女的歧視好像比較普遍,我想了解一下締約國的看法,你們是不是要確保國際關於性傾向和性身份的這些醫療標準,你們是怎么看的?你們怎么樣來設計教育的方案,來促進大家對於國際標準的理解、並且宣傳的標準?”
“牟虹:謝謝林陽子委員對這個問題的關注。實際上呢,在中國,任何公民的合法權利都是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的,不會因為你的性傾向如何而遭到歧視。那應該說中國社會對這些人,這一類人群越來越寬容,中國的一些民間機構也開展了關於同性戀問題的專門研究。也有專門為同性戀群體服務的社會組織,為TA們提供培訓啊、諮詢啊等服務。政府有關機構呢也是盡力地為TA們提供方便,比方說為相關的組織提供註冊、登記啊。比方說中國的一位著名的舞蹈家,他進行了變性以後,她的身份證政府還專門給她進行了更改。她依然作為一個公眾人物能夠活躍在公眾的舞台上。而且我女兒的一位同事就是一位同性戀者,這個絲毫不影響TA在單位跟同事相處、在事業上有所發展。我的回答完了,謝謝。”

在《禁止酷刑公約》審議中的發言

2015年11月17日,中國接受禁止酷刑委員會的第五次審議。期間,時任委員蓋爾(Gaer)女士與中國代表——其時供職於法務部的楊健(音)女士就LGBTI人士的去病化等議題進行了互動。
“好的,下面我再來回答一下Gaer女士提及的LGBTI的問題。中國並未將LGBTI視為一種精神疾病,不會要求對LGBTI人員強迫治療,更不會將TA們關在精神病院。當然,LGBTI人員在社會上的接受度,以及TA們在就業、教育、健康、家庭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現實問題,是一個需要認真注意的事項。但這不屬於禁止酷刑公約範圍內的問題。”

第三次普遍定期審議

2019年3月的審議會議上,中國代表明確表示,對於接收到的346條建議,中國接受了符合中國國情和人權事業發展的284條。其中,有六條與性少數群體相關的建議,中國均表示“接受並已經執行”。
瑞典
通過執行反家庭暴力法並明確界定其涵蓋範圍,確保婦女、女童和所有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個人充分享有人權。
接受並已經執行。
墨西哥
採取措施,包括公共政策或法律,確保人人享有不受任何歧視的權利,包括不因性傾向、宗教或族裔遭受歧視。
接受並已經執行。
智利
加強國家立法和公共政策以打擊歧視,包括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
接受並已經執行。
法國
禁止針對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和雙性者的一切形式歧視和暴力侵害。
接受並已經執行。
阿根廷
採取必要措施,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護,防止一切形式歧視,包括基於性傾向的歧視。
接受並已經執行。
荷蘭
在一年內通過立法,禁止所有公共和私營部門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並規定政府有積極義務促進基於這些理由的平等。
接受並已經執行。

涉及中國性少數群體平等就業權的影響性訴訟

58同城勞動爭議案

2013年,趙鵬參加電視求職節目“非你莫屬”,被58同城CEO姚勁波當場表態錄用,每月工資1.5萬元,但此後趙鵬一直未能入職,故向朝陽區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58同城賠償因未能入職受損的工資15萬元。
對於未能入職的原因,趙鵬稱是58同城歧視同性戀者,故在其標有“同性戀”標籤並有250餘萬冬粉的微博內,對58同城予以指責。為此,趙鵬被58同城以侵犯名譽權為由訴至朝陽法院,並面臨50萬元的索賠。趙鵬則以自己住在昌平區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
2014年2月18日上午,朝陽法院首次對58同城訴趙鵬侵犯名譽權案進行審理。當時,因58同城在接受某媒體採訪時質疑趙鵬簡歷造假,2月19日趙鵬便以名譽侵權為由,將58同城訴至朝陽法院,認為58同城造謠誹謗其簡歷造假,且經媒體廣泛傳播,給其帶來了極壞的影響,故要求58同城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索賠1萬元,朝陽法院正式受理該案。

“小紅帽案”

2014年10月底,深圳兩位男同性戀者因線下約見不快在街頭起爭議的視頻(俗稱小紅帽視頻)被曝光後,視頻當事人之一穆易於11月6日被單位辭退。當天,穆易填寫了離職交接表後離開公司。隨後幾天,穆易前往公司辦理剩餘手續、領取未發工資時,認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主要體現在工資和獎金未如數發放,並且覺得人事經理和財務相關人員對其態度不佳。而被辭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自己的同性戀身份被發現,當即決定將公司告上法庭。
2015年1月22日,穆易訴裝修藝公司職場歧視一案在深圳市南山法院開庭審理,這也是國內首例關於同性戀職場歧視的案件。深圳南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穆易敗訴。原告認為能證明公司解僱穆易真實緣由的關鍵性錄音證據,因被告不予認可及無佐證而未被採信。二審判決雖然確認了錄音資料的真實性,但不足以證明被告乃是因原告的同性戀身份將其辭退,此外,穆易“離職申請表”中離職原因僅為“個人處事”,因此與同性戀無關依據不足,維持原判。

首例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C先生是一位跨性別男性,他的指派性別和生理性別均為女性,但性別認同為男性,性別表達也非常陽剛,符合社會對男性的刻板印象。2015年4月21日,C先生經貴陽慈銘健康體檢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慈銘公司)員工楊某介紹入職慈銘,從事銷售工作。4月29日,楊某口頭通知C先生將其辭退。C先生後經向楊某了解情況才得知,慈銘公司人事主管金某認為C先生的情況是“身心不健康”“覺得不正常”。
2016年3月,C先生向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認定慈銘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支付賠償金。同年4月,仲裁委員會兩次開庭,第一次開庭時,雙方就C先生的著裝以及慈銘公司要求女性員工著女式工裝進行了辯論;而第二次開庭時,慈銘公司卻新拿出了一系列用以證明C先生工作表現不佳的證據。同年5月,勞動仲裁委下達裁決,認為C先生系試用期表現不合格,僅判慈銘公司支付拖欠工資402元。
C先生不服仲裁庭裁決,向貴州省貴陽市雲岩區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2016年6月17日,該案勞動爭議案件開庭,C先生一方還申請了中國政法大學劉小楠教授作為專家輔助人出庭。2016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認定原被告發生爭議是在正式建立勞動關係之後而非試用期內,所謂“試用期表現不合格”不能成立,判決“被告違反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解除與原告勞動關係應支付原告工資483元,經濟賠償金1500元。”一審判決下達後雙方均未抗訴。
之後,C先生提起了一般人格權侵權之訴,希望法院明確認定就業歧視。2017年4月20日,一般人格權爭議糾紛案開庭,C先生一方訴請慈銘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並且公開賠禮道歉,並且申請了西南財經大學何霞副教授出庭作為專家輔助人。2017年7月26日,法院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業權,無正當理由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契約構成差別對待,判決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2000元。這一判決是我國第一起多元性別群體就業歧視案在一般人格權層面的勝訴。但遺憾的是,該判決並未支持公開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
2017年11月13日,一般人格權糾紛二審開庭。抗訴人(原審原告)將已有證據進行整理,從公司員工楊某轉述人事主管金某的“身心不健康”的評論,到金某親自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C先生)“不著工裝”(該處指女式工裝)、“違反了規章制度”等,形成了證據鏈條,用以證明慈銘公司“辭退”C先生就是基於性別認同歧視。2018年2月4日,C先生收到了終審判決,法庭認為C先生的性別認同與表達應當依法受到保護與尊重,但其認為慈銘公司的行為對其構成性別歧視的主張因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故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案在多元性別議題和反歧視領域都有重要的地位。一般人格權二審判決在抽象意義上承認了多元性別群體的平等就業權,但在具體案件即本案中又以證據不足為由維持原判。但本案的影響無疑是巨大的——海內外媒體都對案件的進展和結果給予熱切的關注,在立法層面,全國人大代表、中華女子學院孫曉梅教授曾公開表示關注和支持LGBT群體的平等權益,並且提及本案;本案也為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的《反就業歧視法(專家建議稿)》的立法推動提供了案例支撐。

青島同志教師就業歧視案

從事教育工作10年的青島幼兒教師明珏(化名)因做同志公益活動被前工作單位的學生家長曝光同性戀身份,並遭到現單位辭退。經溝通無效,該同志教師在律師陪同下對用人單位的非法解僱行為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9月27日正式立案,並決定於11月13日開庭審理,最後園方被裁決賠償明珏六個月的工資。此為中國同志教師因性傾向而遭遇就業歧視後採用法律手段維權的第一案。
“我是同性戀!我教導孩子要誠實,所以我無法說謊。”當事人明珏說。明珏在教育崗位工作已經超過十年。性傾向不僅不影響他成為專業的、受學生喜愛的好老師;他的小眾身份,也讓他在教學過程中更關注學生的心理成長。
雖然勞動仲裁已經獲得了比較理想的結果,但明珏更希望能讓多元性別群體的平等就業權獲得法律的明確認可。因此,2019年年初,在同志組織、專家學者、公益律師的多方支持下,明珏根據新的“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提起訴訟。
這一案件不僅受到了社群夥伴的支持,也受到了主流學界的關注。“同志教師勞動權第一案”入選法學界權威刊物《中國法律評論》2018年十大影響性訴訟社會法領域候選案例。官方推薦語明確提到:這不僅可能是“平等就業糾紛”案由設立後的第一個案件,也是性少數群體就業權的典型。

首例跨性別平等就業權案

2018年年底,跨性別者小馬完成性別重置手術後,如願拿到變更的女性身份證。然而,剛回到工作崗位的她卻被人事經理約談,經理以不知道安排小馬做男生的崗位,還是女生的崗位為由,勸其自覺提交辭職報告,並拒絕按勞動契約法進行賠償。
2019年8月,小馬在律師幫助下提起平等就業權訴訟,自2018年12月最高法發布“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以來,這是中國第一起以“平等就業權糾紛”立案的跨性別就業歧視案。
自15年入職,小馬在這家公司已工作三年,2018年10月,小馬進行了性別重置手術,回到工作崗位不到一個月即受到約談。緊接著的春節假期,小馬沒有收到應得的年終獎,2019年2月11日假期結束回到公司,例行的開門紅包也唯獨跳過了她。2月12日,小馬收到被辭退的郵件,公司以其遲到早退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拒絕提供相應賠償。
被辭退後,小馬曾針對勞動糾紛問題提起仲裁,但是,除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外,小馬更希望能通過“平等就業權糾紛”這一案由,“讓更多的性少數小夥伴能夠了解到自己應有的權利義務。在遇到類似的情況時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也讓更多的人,包括企業、機關、法律工作者了解跨性別者的境遇。”
案件於2019年12月3日於杭州開庭。雙方就被告方辭退小馬的真實原因展開了激烈的辯論。2020年1月,一審法院駁回了小馬的訴訟請求,小馬隨後提起抗訴。2020年6月24日,杭州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抗訴人主張公司基於性別歧視解除勞動契約的依據不足,故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當事人馬女士及其代理律師繼續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

北京噹噹網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勞動爭議案

2018年7月,完成性別重置手術的高某遵循醫囑在家休息,她通過微信向主管解釋了自己的手術情況,並且通過公司系統提交了請假申請及證明,但是,公司卻以不符合規章制度為由未批准高某的休假申請。2018年9月,公司以高某未按時返崗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契約。
隨後,高某提起了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契約並獲得支持。公司不服,訴至法院。其請求被駁回後抗訴至二審法院。
一審抗訴期間,高某某還收到了公司傳送的信函“您作為精神病人,享有精神病人的權利。噹噹作為僱主,需要保護全體員工的合法、正當權利。為了安全環境,您自行配備安保人員?還是您作為精神病患者,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入?請提出方案……”
針對這樣的態度,二審法院直接指出:
“我們習慣於按照我們對於生物性別的認識去理解社會,但仍然會有一些人要按照自己的生活體驗來表達他們的性別身份,對於這種持續存在的社會表達,往往需要我們重新去審視和認識……我們也確有必要逐漸轉變我們的態度。因為只有我們容忍多元化的生存方式,才能擁有更加豐富的文化觀念”
二審法官認為:“我們尊重和保護變性者的人格、尊嚴及其正當權利,是基於我們對於公民的尊嚴和權利的珍視”,“變性者作為勞動者,其就業的權利也應當受到法律保障。”故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南航空少案

2019年10月,一段“南航空少電梯內騷擾醉酒男同事”的視頻在網路上熱傳。一方主張“因醉酒被騷擾”,另一方則主張雙方行為系自願。隨後,更完整的視頻被爆出,顯示“被騷擾者”並非屬於意識不清的狀態,且兩人間存在互動。
據報導,兩人均為中國南方航空(集團)深圳分公司員工。2020年4月13日,被描述為“騷擾者”的李誠凱(化名)收到公司通知,表示勞動契約到期將不會續簽。公司提供的《終止勞動契約通知書》也並未就原因進行說明。在誠凱與領導的通話記錄中,主管領導直接表示:“我覺得這種行為就不正常。”
2019年11月,誠凱向深圳市南山區法院遞交了起訴狀,狀告視頻中另一位當事人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請求法院,“判令另一當事人對其公開賠禮道歉,並在新浪微博網站上發布澄清內容,為原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2020年5月14日,案件正式開庭審理。
2020年6月,名譽權侵權訴訟案一審勝訴。法院認定熱傳視頻中另一當事人的相關言論構成對誠凱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二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抗訴,維持原判。雖然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告並為履行生效判決中道歉與賠償的義務,故原告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現在仍處於執行案件立案遞交材料階段。
由於後續求職仍然屢屢因為此事受挫,2020年7月,誠凱向勞動仲裁庭申請仲裁,敗訴後於11月向法院提起訴訟。2020年11月2日,案件在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庭上,雙方就“停飛是否是一種處罰”及“引起飛行安全隱患”等問題展開辯論,案件並未當庭宣判。當事人後續還希望能以平等就業權糾紛案由繼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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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女友入職遭同事性侵 女子:我願意站出來
女朋友剛入職一個星期,就在聚會後被同事性侵。強曉(化名)怒而發了微博,稱“我不想閉嘴。”她們是一對同性伴侶。最初,她有些擔心。“同性戀人被強姦”會不會把輿論帶歪?但她已經顧忌不了那么多了。如果非要以這種身份站出來,“我願意”。隨後,她接到了很多被性侵者的求助。
強曉說,事發已經一個多月了,女朋友對這件事仍然有恥感,基本上不出門,自責為什麼要喝那么多酒?她打算帶女朋友去看心理醫生。迫使涉事公司公開認錯、道歉,迫使他們承諾建立預防性騷擾機制……“我希望這件事情能夠推動一點是一點,我害怕我放過哪個環節,接下來就有可能會有人模仿。”強曉說。
深圳警方此前已把案件移交至檢察機關。2020年6月2日,檢察機關對鄒某躍依法批准逮捕。6月17日晚,強曉接受了澎湃新聞的專訪。她說,自己之所以發聲,是希望有類似遭遇的女性能夠勇敢地舉證和保護自己。
澎湃新聞:為什麼選擇在微博上公開性傾向發聲?
強曉:第一條微博是5月16號我從派出所出來發的,當時發的微博狀態特別亂,後來我刪除,重新編輯在5月17號重新發了一條。第一條微博的內容是關於第一次報警,向警方諮詢立案了沒,當時警方給我的回覆都是幫聯繫民警。
我當時沒有辦法了,想著發一條微博試一下,之後輿論爆發了。我其實最開始真的不想因為我的身份是同性戀而備受關注,這只是簡單的性侵,而最後輿論的方向卻朝著“同性戀人被強姦”發展,這個時候我已經顧及不了我是誰,如果非要(以這種身份)站在面前,那我願意。爆發後,5月18日,深圳警方立案。這段時間我收到了很多微博網友的私信,跟我講述他們在職場上或其他地方,作為性侵受害者的經歷。
2020年11月2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全國政協委員徐鳳芹:建議制定《反就業歧視法》
2021年,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科學院西苑醫院副院長徐鳳芹向全國政協十三屆四次會議提交關於制定《反就業歧視法》的提案。徐鳳芹告訴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對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有關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存在三個突出的“制度缺陷”,即當前反就業歧視立法適用範圍“太窄”,禁止就業歧視的法定事由“太少”,現有法律有關反就業歧視的規定“太軟”。
“制定專門的‘反歧視法’是國際反歧視立法的發展趨勢。”徐鳳芹在提案中建議,儘快制定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法。
——立法目的:從專門法的高度針對當前突出的就業歧視問題作出全面規定,明確就業歧視的概念,區分直接歧視和間接歧視,增加禁止歧視的事由,建立反歧視的專門機構,規定救濟措施和救濟機制,保障勞動者遭受就業歧視後能夠獲得有效的法律救濟。
——立法框架:全面覆蓋就業歧視的各方面問題,建議從總則、反就業歧視措施、平等機會委員會、救濟機制、法律責任及附則等6個方面確立立法框架。
——立法模式:在立法機構主導下,引入專家立法,發揮有關研究機構在反就業歧視研究中的智庫作用,參考有關研究機構在反就業歧視領域的研究成果,制定一部體現國際視野、凸顯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反就業歧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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