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1號,2002年8月27日公布。頒布時間:2007年10月31日。實施時間:2007年10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31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3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07年10月3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具體內容

為了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的要求,自治區人民政府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過清理,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8件自治區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船舶安全管理辦法
(寧政發〔1997〕67號 1997年4月28日公布)
(一)將第三條、第十一條中的“港航監督機構”修改為“海事管理機構”。
(二)將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的“港航監督機關”修改為“海事管理機關”。
(三)將第二十條中的“港監”修改為“海事管理”。
(四)將第二十五條的“港航監督”修改為“海事管理行政執法”。
(五)將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技術船員必須經海事管理機構安全考核合格,其中在快速船上任職的還須取得“快速船專業訓練合格”證書,並見習3個月後方可上船任職。”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土地增值稅徵收管理辦法
(寧政發〔1995〕83號 1995年9月30日公布)
(一)將第十四條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第十五條中“按照《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修改為“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三)刪去第十七條。
(四)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城市維護建設稅施行細則
(寧政發〔1985〕41號 1985年3月26日公布)
(一)刪去第六條、第十一條。
(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房產稅實施細則
(寧政發〔1987〕3號 1987年1月8日公布)
(一)將第六條第(四)項修改為:“企業停產、撤消後,房產閒置不用,可免納房產稅。其房產轉讓給其他應稅單位使用或者企業恢復生產時,要依照規定繳納房產稅。”
(二)將第六條第(五)項修改為:“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可在大修期間免徵房產稅。”
(三)刪去第十二條。
(四)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加油站油品質量計量管理辦法
(寧政發〔1996〕115號 1996年11月8日公布)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十條。
(二)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
(寧政發〔1995〕19號 1995年2月27日公布)
(一)將第八條修改為:“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全區共設三個類別最低工資標準區域:一類區:銀川市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石嘴山市大武口區、惠農區;二類區: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平羅縣、吳忠市利通區、青銅峽市、中衛市城區、中寧縣;三類區:固原市原州區、西吉縣、隆德縣、彭陽縣、涇源縣、海原縣、同心縣、鹽池縣、紅寺堡開發區。”
(二)刪去第二十條。
(三)刪去附屬檔案。
(四)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
(寧政發〔1995〕29號 1995年4月12日公布)
(一)將第十一條修改為:“自治區、市、縣(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依法行使勞動爭議仲裁權,上級仲裁委員會負責監督、指導下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
(二)將第十六條第(三)項修改為:“地級市的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自治區、市屬國有企業(含由國有企業改組的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的勞動爭議,以及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報請處理的職工一方人數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
(三)將第三十三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四)將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本單位工勤人員以及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當地人事爭議仲裁機構依法處理。”
(五)刪去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六條。
(六)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八、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自治區政府令第51號 2002年8月27日公布)
(一)將第四條修改為:“自治區實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制度。”
(二)刪去第二章、第三十條。
(三)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旅遊船舶安全管理辦法》等8件自治區人民政府規章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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