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3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已經2006年11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啟智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辦法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制度,推進村務公開工作和農村基層組織廉政建設,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式,將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公布,並由村民參與管理、決策和實施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本辦法。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村務公開工作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並將村務公開工作作為考核鄉(鎮)人民政府政績的重要內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財政、司法、監察、國土資源等部門應當做好職責範圍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第二章 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村務事項:
(一)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轉情況;
(二)國家對農民的各種補貼情況;
(三)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其使用情況;
(四)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和審批、收費情況;
(五)村辦公益事業的籌資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六)退耕還林工程和退牧還草工程的款物兌現情況;
(七)機動地和荒灘、荒山、荒地、荒坡的發包情況;
(八)國家徵收土地的方案,徵收土地各種補償費標準、數額和分配情況;
(九)救災救濟款物、扶貧款物、社會捐贈款物的數額及其發放情況;
(十)危窯危房對象的確定和款物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戶生活救助、農村醫療救助情況;
(十一)村集體資產的購置、維修、拍賣、承包、租賃、評估的情況;
(十二)農村敬老院的經費、一伙食標準、生產經營情況;
(十三)國家撥入的各類項目建設款、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四)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決策、建設周期、投資數額、資本籌措、投資回報期、預測效益及其發包、出租、轉讓方案和所得收益的收取、使用情況;
(十五)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或者職務調整審計情況;
(十六)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每月公布下列村務事項:
(一)村務辦公經費開支;
(二)村務聘用人員的報酬支出情況;
(三)水電等村集體統一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和收繳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成員和其他村務人員的補貼、獎金及其他報酬的來源以及發放標準等;
(五)村集體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財產,銀行貸款、應收應付、單位往來等債權債務情況;
(六)其他經常性的財務收支情況。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公布下列村務事項:
(一)五保供養標準和供養費發放情況;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養老保險情況;
(三)新農村建設規劃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四)農田、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方案及其實施情況;
(五)當年人口出生名單,申請生育第二個或者第三個子女人員的名單;
(六)村年度財務收支、收益分配的計畫和完成情況以及審計結果;
(七)獨生子女保健費的發放情況和其他計畫生育優待政策的落實情況;
(八)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和“少生快富”扶貧工程的實施情況。
第八條 除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事項外,村民10人以上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開。
除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事項外,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村務公開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第五、六、七條規定的事項涉及財務收支的,應當公布明細賬目。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作出重大決定的事項,應當在作出決定前向村民公開;工作周期較長的事項,應當分階段向村民公開進展情況,並及時公布全部結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發布的涉及農民利益的政策性檔案,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
第三章 村務公開的實施
第十一條 村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10日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中選舉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任期相同。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5人以上單數組成,村幹部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二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履行下列監督職責:
(一)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二)監督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式實施村務公開制度;
(三)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的完整性、真實性;
(四)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務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時作出答覆或者進行整改;
(五)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三條 村務公開按照下列基本程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就擬公開的村務事項的內容書面徵求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的意見;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擬公開的村務事項的內容進行審查並提出補充或者修改意見;
(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擬公開的村務事項的內容;
(四)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按以上程式確定公布的村務事項。
第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公布村務事項。有條件的村,可以同時利用廣播、電視、信息網路等其他輔助形式公開村務事項。
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保留1周以上。
第十五條 任何村務事項村民或者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要求了解的,村民委員會都應當予以配合。
鼓勵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有效方法監督村務公開工作。
第十六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形式、程式有疑問或者有意見的,可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給予解釋和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時間、形式、程式有疑問或者有意見的,可以通過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在10日內給予解釋和答覆。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者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民政部門提出,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10日內調查處理並給予書面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監督村民委員會及時糾正。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已公布的村務公開事項的資料收集齊全,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應當符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
村民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有權查閱村務公開檔案。
第四章 村務民主決策
第十八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的村務事項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認為其他村務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有權提出議案。村黨組織負責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建議後,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九條 對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事先向村民公告,廣泛徵求意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表決結果,並及時公布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接受民眾監督。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由村民委員會妥善保管。
第二十條 村民會議由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過半數18周歲以上村民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農戶的代表參加,所作的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按每5戶至15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產生。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應當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並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議、決定相牴觸。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處理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民主決策的事項。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認為村民委員會的決定不適當的,有權予以改變或者撤銷。
第五章 民主理財措施
第二十二條 村設立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選舉產生。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由3人以上單數組成。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 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的職責是:
(一)否決不合理開支;
(二)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審核財務賬目以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
(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舉報非法擠占、挪用村集體資金的行為;
(四)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 對村發生的財務事項的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民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對經手人提交的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二)經集體審核同意的,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字(蓋章)後,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分別審批並簽字(蓋章);
(三)由村會計人員審核記賬。
具備條件的村,可以設立“民主理財日”。
第二十五條 經村民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託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作出解釋。
第二十七條 村民有權向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本村集體財務賬目問題,有關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查實村民反映的問題,並予以解決,幫助有關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民主理財制度。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八條 對拒不推行村務公開和實施民主決策、民主理財制度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經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其職務。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召開村民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投票表決罷免要求。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村民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有關責任人員的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布的村務事項不完整、不真實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間、形式、程式公開村務事項的;
(三)不按照規定的要求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以及其他違反村務民主決策規定的;
(四)干擾、阻撓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或者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依法開展監督工作的;
(五)打擊報復對村務公開事項提出疑問、意見或者舉報有關違法行為的村民的。
村黨組織成員違反村務公開制度的,按照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和村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有權罷免其小組成員資格。
第三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村務公開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職責,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村務公開事項公布的具體方式,由自治區民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將實施本辦法的情況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一次。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7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21年6月2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鹹 輝
2021年8月2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關於全面集中清理政府規章的工作部署,維護國家法治統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對20件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二、對11件政府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十九、寧夏回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2006年12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93號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