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 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村務公開辦法
- 執行日期:2006年6月10日
- 地區:棗莊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和《山東省村務公開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指行政村,下同)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村務公開。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式,將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公布,並接受村民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區(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農業經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工作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工作。
財政、司法、監察、人口和計畫生育、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第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幫助完善村務公開規章制度;
(二)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進行業務培訓;
(三)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四)對村民委員會履行村務公開職責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第五條
村應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具體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後10日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相同。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3至9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及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依照原推選辦法撤換。
第六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
(二)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
(三)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
作出答覆或者進行整改;
(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賦予的其他職責。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在履行職責時,可以針對村務公開的
有關內容和事項提出質疑或者質詢,要求村民委員會在合理的期限內作出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可以查閱財務收支的原始賬目憑證、契約原件等資料,通過查賬、審計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
第七條
凡涉及到村民的利益,村民要求公開的事項原則上都要予以公開。村務公開的範圍包括村務決策、辦理過程、辦理結果。村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公開,村民自治事務內容公開,政務公開和有必要公開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條
下列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公布,除財務計畫應當在當年第一季度公布之外,其餘內容應當至少每季度公布1次。
(一)財務計畫,包括財務收支計畫、固定資產購建計畫、農業基本建設計畫、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畫、收益分配計畫等;
(二)各項收入,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出售和出租集體所有資產收入、集體土地徵用補償費、經批准的集資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村民委員會成員誤工補貼支出、公務活動招待費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貸款、借款等各項債權債務;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況,包括本年度收益、繳納稅金、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投資收益等;
(六)執行財務制度情況等。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下撥的資金及分發救災救濟款物情況應當即時公布。內容包括:各級人民政府下撥的扶貧款、財政轉移支付(村級部分)、五保和優撫金、失地農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種糧直接補貼、興修水利工程及解決人畜飲水等問題而下撥的專項資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下撥和社會捐贈救災救濟款物的數量、發放的原則與條件以及確定的發放名單、數量等。
第十條
土地徵收、徵用和宅基地使用情況應當即時公開。內容包括: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數量、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調整和新劃宅基地的地點、使用人和使用面積等。
第十一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處置和經營實體運營情況,每季度至少應當公布1次。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情況,村集體土地、企業、果園、農場、林場等承包、租賃情況,以及基建項目的發包、承建情況等。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村大病救助和計畫生育政策落實情況每季度至少公布1次。內容包括:合作醫療收支情況、大病救助情況、生育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情況和計畫生育獎勵扶助情況等。
第十三條
水電費收繳情況每月公布1次。內容包括:水電價、水電用量和交費情況等。
第十四條
經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也必須列入村務公開的內容。
第十五條
村務公開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擬定村務公開方案,並徵求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意見後公布;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採取召開村民代表座談會、設定意見箱等形式,徵求村民意見,並就村民反映的問題及時進行調查,對經調查核實確實違反有關規定的,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限期糾正並重新公布結果,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質疑或者質詢,村民委員會應當在5日內予以明確的解釋和答覆;
(三)村民委員會將公布的村務公開內容及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張榜公布村務。也可以同時採取電視、廣播等其他輔助形式公開村務。
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通俗易懂、書寫規範、字跡清晰,並且至少保留1周。由多個自然村組成的行政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在各自然村分別建立村務公開欄進行村務公開。
村務公開欄旁應當設立村務公開意見箱,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管理。
第十七條
對村務不公開或者公開不及時、不完整、不規範以及弄虛作假等行為,村民可以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反映,也可以向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舉報。有關機關接到舉報後應當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方案、村民的意見和改正措施等村務公開中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詢。
第十九條
村務公開工作應納入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崗位責任制目標。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罷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內容、時間、地點、程式、方式公開村務的;
(二)公開的事項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
(三)對提出意見或者舉報的村民打擊報復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在村務公開中發現的揮霍、挪用、侵占、貪污集體財務等違法行為,由鄉(鎮)人民政府或區(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6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