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

《西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是西藏自治區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藏自治區村務公開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村務公開制度,規範村務公開活動,保障民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務公開接受鄉(鎮)黨委和村黨組織的領導,堅持村民主體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堅持全面、真實、公開、透明、及時的原則,依照法定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程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務公開的日常檢查指導工作:
  (一)督促檢查村務公開工作;
  (二)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制度;
  (三)引導和調動村民積極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四)開展村民委員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五)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村民委員會處理村民對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村務公開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接受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監督:
  (一)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及實施情況;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年度工作和任期目標責任完成、績效考核、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民主評議情況;
  (三)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
  (四)村民委員會成員待遇補貼,本村其他村務管理人員的聘用、辭退和補貼情況;
  (五)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項目、範圍、標準及實施情況;
  (六)政策性涉農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七)各項財務收支和債權債務情況;
  (八)村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以及收支情況;
  (九)村級經濟社會事業、公共事業、公益事業投資計畫情況;
  (十)村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一)村集體所有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承包經營、徵收徵用、安置標準和各項補償費的補償標準、收入、使用情況,返還留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使用情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以及土地收益情況;
  (十二)宅基地的分配情況;
  (十三)政府撥付、社會捐贈及幫扶援建形成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
  (十四)農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養、殘疾人保障、孤兒保障、優待撫恤、農村醫療救助等專項經費的數額以及分配、使用情況;
  (十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繳納和報銷情況,農村養老保險的參保和發放情況;
  (十六)國家惠農補貼、扶持農牧業生產及生態保護項目實施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七)村民委員會協助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十八)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編制的村務公開事項指導目錄,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事項具體目錄。
  第八條 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村務公開方案;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程式、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3個月公開一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涉及村民利益並需政府或者相關部門批准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覆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場所設立固定村務公開櫥窗欄;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
  村務公開事項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中公布。具備條件的村,還可以通過網路、廣播、手機簡訊、微信、“明白卡”、雙聯戶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
  村務公開的內容應當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20日。
  第十一條 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關心的事項,應當按照村務公開基本程式實行民主決策。村民投工、出資等重大事項,應當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較大的公益事項,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和其他村務事項的決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參與制定村集體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審核財務賬目以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理開支。
  村民委員會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契約前,契約文本應當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查同意。
  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應當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後入賬。
  村民委員會研究村務工作時,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打擊報復。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成員職務。
  第十四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進行審查,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五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應當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的5個工作日內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7日內給予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可以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後的20日內,採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7日內給予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情況反映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並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檔案並統一妥善保管,便於查閱。村務公開檔案內容應當與村務公開欄公布的內容相一致。
  村民查閱村務公開檔案,村民委員會或者村務監督委員會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村務公開的實施和監督列入民主評議的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民主評議活動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由村務監督委員會召集主持;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由村黨組織召集主持。
  第十九條 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開展1次。本村十分之一以上年滿18周歲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時應當進行民主評議,但對同一對象的兩次民主評議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以村民會議形式民主評議的,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以村民代表會議形式民主評議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
  村民委員會成員或者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被評議為不稱職的,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不享受績效考核獎勵。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依法予以罷免。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實行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審計單位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村居組織在換屆選舉前,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一安排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在登記參加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選民名單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在離任後30日內公布。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審計。
  第二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罷免:
  (一)不按規定的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公開村務的;
  (二)弄虛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擾或者阻礙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
  (四)打擊報復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的;
  (五)違反村務公開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村務公開工作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社區居民委員會居務公開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10月29日起施行的《西藏自治區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實施辦法》(自治區政府第23號令)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