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實施辦法

九江市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實施辦法,主管機關是九江市人民政府,區域是九江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九江市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實施辦法
  • 區域:九江市
  • 中辦發:〔2004〕17號
  • 主管機關:九江市人民政府
簡介,詳細內容,

簡介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關於擴大基層民主,保證人民民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精神,推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密切黨群、幹群關係,促進農村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江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辦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04〕17號)以及農業部、監察部關於《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公開暫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並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和指導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按照規定程式,將涉及村民權益的重要事項如實公布於眾。
第四條 鄉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農業部門負責農村集體財務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等工作;監察、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支持做好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負責村務公開制度的實施,接受監督小組和村民的監督。
第六條 村委會應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公開欄,公開張貼(掛)村務公開的內容;或利用有線廣播、電視、網路、印發公開信等多種形式公開村務。
需要全體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務事項,可以召開民主聽證會、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有效形式公開。
第七條 村務公開的基本程式是:村委會根據本村的實際情況,依照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要求提出公開的具體方案;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後,提交村黨組織和村委會聯席會議討論確定;村委會通過村務公開欄等形式及時公布。
向村民公布的財務收支及經濟往來事項,應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鄉鎮經管站對村財務賬目、憑證等進行審核和審計,確認合法、合理、準確無誤,並提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通過村務公開欄等有效形式向全體村民公布。
?第八條 村務公開要從農民民眾普遍關心和涉及民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入手,凡屬民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以及村裡的重大事項都應向村民公開,具體內容包括:
(一)財務情況。村務公開的重點是財務公開,財務公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計畫。①財務收支計畫;②固定資產購建計畫;③農業基本建設計畫;④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畫;⑤收益分配計畫。
2、各項收入。①集體經營收入;②發包及上交收入;③投資收益;④上級補助收入(其中:財政轉移支付);⑤其他收入 (其中: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罰款收入)。
?3、各項支出。①集體經營支出(其中:銷售各種農副產品成本、生產用固定資產維修支出):②管理費用(其中:幹部報酬、報刊訂閱、辦公經費、辦公設備維修);③固定資產購建支出;④公益事業支出;⑤其他支出(其中:利息支出)。
4、其他財務指標。①土地征占補償收入、發放土地補償費;②上級下拔經濟扶貧款、發放救濟扶貧款;③代收公共生產費、共同生產費支出:④“一事一議”籌資、“一事一議”項目支出;⑤五保戶供養;⑥生產性建設支出;⑦公益福利事業支出。
5、各項財產。①現金及銀行存款:②庫存物資;③固定資產(其中:房屋建築物、機械設備、其他);④對外投資;⑤其他財產。
6、債權債務。①債權:農戶欠款、內部單位欠款、村級幹部借支、外部單位和個人欠款:其他應收款(其中:短期投資、長期投資)②債務:銀行(信用社)貸款、高利貸借款、欠鄉鎮政府款、欠外單位和個人款、欠村組幹部工資款、其他應付款。
?7、收益分配。①收益總額;②繳納稅金數額;③提取公積金數額;④提取公益金數額;⑤提取福利費數額;⑥投資分利數額;⑦其他分配。
8、農戶承擔的水費、電費、防災救災用工、以資代勞以及涉及村民的收費項目、依據、標準等其他情況。
(二)集體資產情況。村集體企業的經營、承包、租賃、出售、轉讓及費用的收繳和使用;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場等經濟資源的開發、承包、租賃、入股;機動地和“四荒地”發包、招標投標等方案及其實施情況;被征占用土地及其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收支情況。
(三)政策落實情況。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種糧直接補貼、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退耕還林(湖)款物兌現,以及國家其他補貼農民、資助村集體的政策落實情況等。
(四)公益事業建設情況。村級道路、水利、文化教育衛生事業等立項、經費籌集、工程招標、承包方案及實施情況等。
(五)社會優撫情況。優撫對象和五保戶的保障,籌資籌勞的減免,國家投入的扶貧、以工代賑等資金的使用情況,社會力量救災救濟、扶貧、助殘等款物接受、分配和發放等情況。
(六)計畫生育情況。當年計畫生育對象的申報和獲準生育者名單,人口出生情況,計生工作對象節育情況,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情況等。
(七)工作安排情況。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和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計畫,村委會成員分工,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定、決議及其實施情況等。
(八)村委會成員管理情況。村委會成員民主評議、任期、獎懲和離任審計以及村委會換屆選舉或村委會組成人員依法調整後的村財務等有關工作交接情況。
村民普遍關心並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村務公開的時間要根據公開事項的具體情況和多數民眾的要求進行:一般常規性工作按季度公開,單項工作在任務完成後一次性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有些時間跨度較長的事項,可以分階段公布進展情況,事項全部完成之後,及時向村民公布全部結果。
?財務公開的時間要求:
?1、財務收支計畫和各項資產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布。
?2、財務收支計畫執行情況和年終收益分配情況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
?3、財務收支情況、債權債務和其他財務指標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條 各村應設立由3至5人組成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本村村務公開工作實施監督。村務公開監督小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村委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監督小組成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應有具備財會知識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在對村務公開實施監督時,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村務公開的各項內容;
?(二)審核村財務收支帳目、憑證;
?(三)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
?(四)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五)督促村民委員會對村民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及時作出答覆並予以改進;
?(六)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村務公開監督情況。
?第十一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享有下列監督權:
?(一)有權對所公布的村務提出質疑或質詢;
?(二)有權委託村務監督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帳目、憑證;
?(三)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村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
?(四)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民眾對公布的內容有疑問的,可以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投訴,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民眾反映的問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確有內容遺漏或不真實的,應督促村委會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黨組織、村委會詢問,村委會應當熱情接待村民查詢,對村民提出的問題在10日內作出解釋和答覆,不得對提出和反映問題的村民進行壓制或打擊報復。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要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檔案資料要真實、完整、規範,保存期限為十五年。
?第十四條 鄉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村務公開落實情況納入崗位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的內容和獎懲的依據。
?對積極推進村務公開的幹部,要大力宣傳、鼓勵和表彰;對在推行村務公開工作中不認真、不得力的幹部,要批評教育;對拒不實行村務公開的村委會有關責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程式罷免;是黨政幹部的,有關部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五條 村務公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由縣監察部門受理;涉及財務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農業經管部門受理;其他事項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民政部門受理。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受理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責令整改;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
?(二)揮霍、侵占、貪污集體財產的;
?(三)非法向村民攤派或非法集資的;
?(四)對提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或實施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的,給予批評教育;嚴重失職、引起村民不滿的,根據多數村民的要求,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撤銷其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的資格。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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