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以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由上級黨委和政府依照黨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規宣布選舉結果無效;村委會班子成員有1/10以上村民聯名要求罷免的,依法由村民表決罷免;鄉(鎮)黨委和政府發現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有明顯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村黨支部班子成員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村委會班子成員可組織村民表決,依法罷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報酬實行年薪制,年薪不得超過本村人均純收入的3倍;加上各種獎金,總收入不得超過本村人均純收入的6倍。
第八條村黨支部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黨支部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由村黨支部組織,鄉(鎮)黨委派人參加。 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工作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組織,鄉(鎮)黨委或政府派人參加。 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應作述職報告,然後由評議者評出稱職或不稱職。凡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法律程式進行調整,並實行離任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
- 發布單位:80603
- 發布日期:1998-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的通知
《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業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
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以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由上級黨委和政府依照黨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規宣布選舉結果無效;村委會班子成員有1/10以上村民聯名要求罷免的,依法由村民表決罷免;鄉(鎮)黨委和政府發現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有明顯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村黨支部班子成員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村委會班子成員可組織村民表決,依法罷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工作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組織,鄉(鎮)黨委或政府派人參加。
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應作述職報告,然後由評議者評出稱職或不稱職。凡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法律程式進行調整,並實行離任審計。
(一)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情況。
(二)秉公辦事,維護集體和村民利益情況。
(三)發展集體經濟,帶領村民共同致富情況。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民眾路線情況。
(五)艱苦奮鬥,廉潔自律,勤政盡責情況。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議事的內容,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研究提出議案,先召集村黨員大會討論,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廣泛徵求意見,按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決議。
(一)討論和通過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村屯建設規劃。
(二)聽取並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三)制訂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重大事項。
(五)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六)討論決定其他涉及全體村民權益的問題。
集體資產的產權轉讓,應事先取得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的確認後方可進行。
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年終收益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項目的確定和主要資產的處置及涉及集體資產的其他重大事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村財務人員有權參與本村財務決策,有權對本村財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並提出建議,有權拒絕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村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新上經濟項目的論證方案、融資方式及投資額,投資效益預測,項目進度及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用工和完工後安置就業等情況。
(二)村財務計畫、各項收支、財產增減、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用、招待費支出、電價電費,以及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三)土地徵用數量、徵用費數額及支配方案、宅基地申請人員和數量情況。
(四)村辦企業、土地、林地、果園、菜園、水面、沙場、灘涂、海產養殖等項目的承包形式、承包人、承包時間、承包金額。
(五)村提留、鄉統籌和其他農民負擔。
(六)全村當年應出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總數,勞均工日,以資代勞收款數,欠工人員名單及金額。
(七)新婚生育指標、二胎生育指標、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及處罰情況。
(八)扶貧項目安排、救濟救災款物發放、特困戶稅費減免、各類社會保險投入情況。
(九)村長遠發展規劃和近期工作計畫,以及村委會任期內應實現的目標和完成情況。
(十)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領取報酬的數額,以及各種獎金和處罰情況。
(一)每半年聽取一次村務情況匯報,並匯總村民意見,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
(二)對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諮詢建議,督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期間村民的提案。
(三)檢查貨幣、物品等集體資產,檢查村會計賬目;請求鄉(鎮)經營管理站指導規範村務特別是村財務工作,實際村財務鄉(鎮)審計制度,並公布審計結果。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推諉或無故拖延對舉報事件的處理,並要及時將舉報事件的具體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