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

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以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由上級黨委和政府依照黨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規宣布選舉結果無效;村委會班子成員有1/10以上村民聯名要求罷免的,依法由村民表決罷免;鄉(鎮)黨委和政府發現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有明顯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村黨支部班子成員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村委會班子成員可組織村民表決,依法罷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報酬實行年薪制,年薪不得超過本村人均純收入的3倍;加上各種獎金,總收入不得超過本村人均純收入的6倍。

第八條村黨支部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黨支部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由村黨支部組織,鄉(鎮)黨委派人參加。 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工作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組織,鄉(鎮)黨委或政府派人參加。 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應作述職報告,然後由評議者評出稱職或不稱職。凡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法律程式進行調整,並實行離任審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
  • 發布單位:80603
  • 發布日期:1998-09-24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8-09-24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委、市縣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業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遼寧省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在農村普遍實行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辦發〔1998〕9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我省行政區域內的村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農村實行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工作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由組織、民政部門負責具體指導;紀檢、監察、人事、審計、農業等有關部門配合;鄉(鎮)黨委和政府負責檢查督促,抓貫徹落實;村黨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委會)具體實施。
第四條各鄉(鎮)將農村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納入鄉(鎮)、村幹部崗位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政績、評選先進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建立農村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定期檢查制度。縣(含縣級市、郊區)每年檢查一次,鄉(鎮)每年檢查兩次。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六條村黨支部、村委會應當根據黨章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按期舉行換屆選舉。
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以不正當手段當選的,由上級黨委和政府依照黨的有關規定及有關法規宣布選舉結果無效;村委會班子成員有1/10以上村民聯名要求罷免的,依法由村民表決罷免;鄉(鎮)黨委和政府發現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有明顯失職和違法違紀行為的,對村黨支部班子成員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對村委會班子成員可組織村民表決,依法罷免。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的報酬實行年薪制,年薪不得超過本村人均純收入的3倍;加上各種獎金,總收入不得超過本村人均純收入的6倍。
第八條村黨支部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黨支部全體黨員和村民代表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由村黨支部組織,鄉(鎮)黨委派人參加。
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的工作,必須接受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工作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組織,鄉(鎮)黨委或政府派人參加。
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前,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及其成員應作述職報告,然後由評議者評出稱職或不稱職。凡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要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法律程式進行調整,並實行離任審計。
第九條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包括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情況。
(二)秉公辦事,維護集體和村民利益情況。
(三)發展集體經濟,帶領村民共同致富情況。
(四)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持民眾路線情況。
(五)艱苦奮鬥,廉潔自律,勤政盡責情況。
第十條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工作每半年或每年進行一次;可在向村黨員大會或村民會議報告工作時進行。
第十一條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應定期召開村民會議;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可定期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由18周歲以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選舉產生。按居住區域,每8至10戶村民可推選1名代表,比較小的村代表總數不得少於30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均由村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季度召開一次,有特殊事宜可隨時召開。
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議事的內容,由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研究提出議案,先召集村黨員大會討論,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廣泛徵求意見,按多數人的意見形成決議。
第十二條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
(一)討論和通過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和村屯建設規劃。
(二)聽取並審議村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三)制訂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討論決定有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等重大事項。
(五)撤換和補選村委會成員。
(六)討論決定其他涉及全體村民權益的問題。
第三章 財務制度
第十三條實行村財務預算與決算制度。年度財務預算由村委會提出,村黨支部討論後,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報鄉(鎮)經營管理站備案。年度財務決算由村委會做出,村黨支部討論後,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對重大收支情況和超過預算部分必須做出詳細說明。
第十四條建立健全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建立集體資產賬冊,及時登記變動情況,定期向鄉(鎮)經營管理站報送;定期公布賬目,接受村民監督。
集體資產的產權轉讓,應事先取得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的確認後方可進行。
年度財務預算與決算、經營方式的確定和重大變更、年終收益分配方案、重大投資項目的確定和主要資產的處置及涉及集體資產的其他重大事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收取的現金手續應完備,及時入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不準公款私存;庫存現金不得超過規定限額;對手續不完備、不合理的開支,不準付款。
第十六條建立非生產性開支管理制度。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報刊訂閱費、壞賬損失等非生產性開支,堅持限額控幅的原則,具體限額由縣規定。
第十七條建立村財務一支筆限額審批制度。審批限額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確定。限額以內的,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審批;超過限額的,由村務監督小組或村民理財小組審批,報鄉(鎮)經營管理站備案。
第十八條任免、調換村財務人員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報鄉(鎮)經營管理站備案;村財務人員須經培訓、考核後憑證上崗。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該村財務工作。
村財務人員有權參與本村財務決策,有權對本村財務工作進行檢查監督並提出建議,有權拒絕違反財務制度的開支,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本村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第四章 村務公開
第十九條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下列事項必須公開:
(一)新上經濟項目的論證方案、融資方式及投資額,投資效益預測,項目進度及完成情況,項目建設用工和完工後安置就業等情況。
(二)村財務計畫、各項收支、財產增減、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用、招待費支出、電價電費,以及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財務事項。
(三)土地徵用數量、徵用費數額及支配方案、宅基地申請人員和數量情況。
(四)村辦企業、土地、林地、果園、菜園、水面、沙場、灘涂、海產養殖等項目的承包形式、承包人、承包時間、承包金額。
(五)村提留、鄉統籌和其他農民負擔。
(六)全村當年應出勞動積累工、義務工總數,勞均工日,以資代勞收款數,欠工人員名單及金額。
(七)新婚生育指標、二胎生育指標、違反計畫生育規定及處罰情況。
(八)扶貧項目安排、救濟救災款物發放、特困戶稅費減免、各類社會保險投入情況。
(九)村長遠發展規劃和近期工作計畫,以及村委會任期內應實現的目標和完成情況。
(十)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領取報酬的數額,以及各種獎金和處罰情況。
第二十條村務可採用固定的專用公開欄、展示板以及有線廣播、有線電視等形式公布,也可列成清單發到村民手中,或召開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公布。
第二十一條隨時發生的財務收支、宅基地審批、計畫生育指標等情況一個月或兩個月公布一次;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任期目標、新上的經濟項目等每完成一個階段任務後公布一次;各業承包、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等情況年初公布計畫,年終公布結果;農民負擔及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報酬年終公布一次;村黨支部和村委會班子成員的政績、過失可根據獎懲時間隨時公布或年終公布;較大事項完成之後,及時公布結果。
第五章 民主監督
第二十二條村設立村務監督小組或村民理財小組,履行村務監審權。村務監督小組或村民理財小組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產生。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其職責是:
(一)每半年聽取一次村務情況匯報,並匯總村民意見,及時發現和處理有關問題。
(二)對民主管理和村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評議,提出諮詢建議,督辦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期間村民的提案。
(三)檢查貨幣、物品等集體資產,檢查村會計賬目;請求鄉(鎮)經營管理站指導規範村務特別是村財務工作,實際村財務鄉(鎮)審計制度,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三條每次村務公開後,村黨支部和村委會應廣泛聽取村務監督小組或村民理財小組的意見,對村民的質疑做出解釋,對村民提出的要求予以答覆,對大多數村民不贊成的事予以糾正。答覆意見和改進措施予以公布並抓好落實。
第二十四條村務監督小組或村民理財小組及村民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政府和紀委舉報。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政府和紀委及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認真受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推諉或無故拖延對舉報事件的處理,並要及時將舉報事件的具體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報告。
第二十六條對檢舉、揭發、抵制違反本辦法行為的組織和個人進行打擊報復的,按照黨的有關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當事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執行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省委組織部、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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