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州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4號

《達州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9月7日達州市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羅強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達州市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 檔案類型:管理辦法
  • 針對問題:村務公開民主
辦法內容,施行時間,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的規定,結合達州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村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依靠農民民眾,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依法支持和保障村民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
第四條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指導,縣、鄉為主的原則。市、縣(市、區)、鄉(鎮、辦)成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領導責任制,完善考核辦法;(二)制定工作規劃和目標任務;
(三)督促檢查;
(四)組織教育培訓;
(五)受理村民意見;
(六)制止違法干預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的行為
(七)依法指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
(一)財務收支;
(二)農民承擔的各項勞務和費用;
(三)宅基地申報、批准和使用;
(四)水電費的價格、用量和收繳;
(五)計畫生育政策落實;
(六)徵用土地各項補償及分配;
(七)土地、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及收益;
(八)公共基建項目的投資投勞方案和資金使用;
(九)重點項目的環境保護;
(十)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糧食直補、退耕還林款物兌現、良種補助金等國家補貼農民資金和捐贈款物的發放使用;
(十一)扶持農業開發和資助村集體資金的發放使用;
(十二)村集體經濟收益、使用及債權債務;
(十三)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和有關人員的補貼;
(十四)農村低保、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和五保供養;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的,或村民要求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要求提出公開方案;
(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對方案進行審查、補充、完善;
(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確定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公布方案。
第八條 村務公開的時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日常村務管理活動中相對固定的事項和財、物收支情況,至少每季度公開一次。涉及村民利益重大的問題以及民眾關心的事項要及時公開
(二)涉及農民利益並需政府機關批准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覆後五日內公開;
(三)村辦集體經濟項目、公益事項和時限較長的村務事項,應當及時公開決策、進展和完成情況。
第九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固定、規範的村務公開欄,並通過廣播電視、農網、“明白卡”、戶代表會、村民代表會議等其它形式公開。村民小組也應當設立組務公開欄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關心的事項,應當實行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 村民委員會對下列村務事項應當提交村民會議決定:
(一)村發展規劃;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目標和崗位責任;
(三)村集體土地的轉讓和租賃;
(四)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五)村財務預決算、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民委員會成員及有關人員報酬和誤工人員補貼;
(六)公益事業建設;
(七)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八)村民委員會和村民小組的設立、撤併和管轄範圍調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或十分之一以上村民聯名認為需要村民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民主決策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議案,也可以由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
(二)議案經村聯席會議審議後,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三)決定事項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村民投工、出資等重大事項,應當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較大的公益事項,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鄉(鎮)農村經濟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至少一次,也可以根據村民委員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聯名提議召開。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和居住在本村的各級人大代表組成。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經村民會議授權,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
村民代表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會議成員參加,決定的事項需經村民代表會議全體成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相牴觸。
第十五條 村民會議制度按照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六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需要更改的,應當由村民會議決定。村民代表會議可以決定更改村民代表會議形成的決議。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形成書面記錄並建檔保存。`
第十七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利益,不得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
對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而未經其決定的事項,或者其他基層組織和個人擅自決定的事項,村民有權拒絕。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組織全體村民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財務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條 村民自治章程是全體村民共同遵守的行為規範,內容包括村民組織、經濟管理、社會秩序等事項。
村民自治章程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設立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和民主理財小組,對村務公開、村級財務和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監督。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各由三至五人組成,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從村民代表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可以分設,也可以實行兩塊牌子、一套班子。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及其配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二十一條 村財務管理應當建立資金管理、物資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財務報表和財務檔案管理、民主理財和財務公開、財會人員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條 村賬務報銷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一)經手人持有效票據或者憑證,註明用途並簽名蓋章;
(二)民主理財小組集體審核同意後,由民主理財小組組長簽名蓋章;
(三)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審批簽名蓋章;
(四)財會人員審核記賬。
對違反財務規定的支出,財會人員應當拒絕報銷。
第二十三條 村民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有異議的,可以採取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反映,或者直接向村民委員會質詢。
村民委員會、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在十日內予以答覆。
第二十四條 村財務應當實行審計制度。需要審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經濟管理部門審計,或者聘請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審計。
審計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集體資產的管理使用;
(二)財務預決算和收支;
(三)集體的債權債務;
(四)救災救濟款物、扶貧資金和接受社會捐贈款物的使用;
(五)政府發放到村到戶的各項補貼和物資;
(六)興辦公益事業的籌資籌勞;
(七)生產經營和建設項目的發包管理;
(八)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及集體企業改制;
(九)農村低保和醫療救助;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或村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負責審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述職報告。
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進行民主評議;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四川省村民委員會選舉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檔案,在縣級檔案主管部門指導下,規範檔案管理。村民委員會會議記錄薄、村民會議記錄薄、村民代表會議記錄薄、村務公開記錄薄、民主理財記錄薄和村財務、土地承包和各類承包契約,村集體收益分配、村組建設規劃和宅基地審批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應當公開的內容都應當歸檔。
第二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村民經濟利益、民主權利和村集體權益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及時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對推行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予以鼓勵。
第二十八條 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進行專項治理。
第二十九條 村民小組的組務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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