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經陝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14年8月18日發布,內容共25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2006年12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陝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8號
  • 發布時間:2014年8月18日
  • 施行時間:2014年10月1日
政令通知,檔案內容,相關報導,

政令通知

陝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8號
《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2014年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婁勤儉
2014年8月18日

檔案內容

第一條 為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堅持村民主體地位,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堅持全面、真實、經常的原則,依照法定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日常檢查指導工作:
(一)督促檢查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
(二)指導幫助村民委員會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
(三)指導村民參與村務管理活動;
(四)開展村民委員會、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教育培訓工作;
(五)接受村民對村務公開有關事項的申訴,調查和協調處理村民委員會和村民有關村務公開的爭議。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村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農業部門,負責村務公開工作中財務公開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負責監督政府有關部門指導村務公開工作。
司法行政、衛生和計畫生育、國土資源、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做好村務公開相關工作。
第六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予以公開:
(一)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二)財務收支情況;
(三)水電費收繳情況;
(四)國家計畫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五)土地流轉、承包、租賃、補償等收支情況;
(六)土地徵收徵用情況;
(七)集體企業和財產的承包、租賃以及收支情況;
(八)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和“一事一議”財政獎補資金使用情況;
(九)公共基礎建設項目的建設方案和資金使用情況;
(十)社會救助、扶貧資金、國家補貼村民資金和捐贈款物的發放管理情況;
(十一)政府涉及農村的各項惠民政策及其申辦程式、享受人員名單和標準;
(十二)扶持農業開發等資金的使用情況;
(十三)村集體資產資源、債權債務和收益支配情況;
(十四)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檔案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制訂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目錄。
第八條 村務公開應當遵循以下基本程式:
(一)村民委員會提出村務公開方案;
(二)村民監督委員會對公開方案進行審查,並提出意見;
(三)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四)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事項,應當至少每3個月公開1次。其中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1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涉及村民利益並需政府機關批准的事項,應當自收到批覆後5日內公布。
村辦集體經濟項目、公益事業項目和時限較長的事項,應當及時公布決策、進展和完成情況。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便於村民觀看的固定場所設立面積不少於3平方米的櫥窗式村務公開欄;規模較大或者居住分散的村,應當在自然村或者村民小組設立村務公開欄。
村務公開事項應當在村務公開欄中公布。具備條件的村,還可以通過網路、廣播、電視、手機信息、“明白卡”、戶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等其他形式公開。
村務公開的內容應當自公布之日起至少保留15日。
第十一條 對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實行民主決策。村民投工、出資等重大事項,應當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決定。較大的公益事項,應當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二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村民民主理財、村務公開和其他村務事項的決策、管理等制度的落實;參與制定本村集體財務計畫和各項財務管理制度;檢查、審核財務賬目以及相關經濟活動事項,否決不合理開支。
村民委員會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定契約前,契約文本應當由村民監督委員會審查同意。
村集體財務收支憑證等,應當由村民監督委員會審核後方可入賬。
村民委員會研究村務工作時,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應當列席會議。
第十三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應當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進行審查,並及時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監督情況。
第十四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或者打擊報復。
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監督職責的,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罷免其成員職務。
第十五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時間或者形式有異議的,應當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的5日內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對村務公開的內容、程式、時間或形式有異議的,可以自村民委員會提出公開方案或者方案公布後的5日內通過村民監督委員會提出,也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員會提出。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覆;確有問題的,應當及時糾正。
村民監督委員會和村民對村民委員會的答覆或者糾正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情況反映之日起15日內調查處理並給予書面答覆。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務公開實施情況列入對村民委員會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對其履行職責情況的民主評議村務公開的實施和監督列入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和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主要內容。
第十八條 民主評議活動由鄉(鎮)統一組織。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和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的民主評議由村民監督委員會召集主持;對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民主評議由村黨組織召集主持。
第十九條 民主評議每年至少開展1次。本村十分之一以上的18周歲以上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時應當進行民主評議,但對同一對象的兩次民主評議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村民會議形式民主評議的,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以村民代表會議形式民主評議的,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參加。
評議為不稱職的,應當經村民會議到會人員過半數或者經村民代表會議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其職務終止。
第二十條 行使村集體以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的人員、參與村經濟活動決策的村組織成員,應當接受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結束,審計單位應當出具書面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 每次換屆選舉前,由省人民政府農業部門統一安排部署村級經濟責任審計。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安排。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安排審計。
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公布。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登記參加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的選民名單公布10日前公布。因辭職、罷免、職務終止等原因任期未滿離任的,審計結果在離任後1個月內公布。村民對審計結果有異議的,審計單位應當作出解釋說明。
第二十二條 村民監督委員會依據審計報告,對有侵占集體資產、資金和資源等情況的,責令有關人員如數退還(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村務公開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罷免負有責任的村民委員會成員:
(一)不按規定的內容、程式、時間和形式公開村務的;
(二)弄虛作假、侵犯村民利益的;
(三)干擾或者阻礙對村務公開進行監督的;
(四)打擊報復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對村務公開提出異議的村民的;
(五)違反村務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街道辦事處所轄村,適用本辦法。
村民小組的組務公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0日陝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相關報導

《陝西省村務公開民主管理辦法》日前在省政府常務會議上通過,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辦法》要求各村村委會建立村務公開檔案,對涉及村民利益的15個事項進行公開。公開內容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財務收支情況,水電費收繳情況,土地流轉、承包、租賃、補償等收支情況,土地徵收徵用情況,社會救助、扶貧資金、國家補貼村民資金和捐贈款物的發放管理情況、政府涉及農村的各項惠民政策及其申辦程式、享受人員名單和標準,扶持農業開發等資金的使用情況等。
《辦法》指出,凡是屬於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監督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其他人員,都應當接受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民主評議。民主評議由鄉(鎮)統一組織,每年至少開展1次。連續兩次被評議不稱職的,將終止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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