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

《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是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海南省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01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321號
《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已經2023年12月18日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小明
2023年12月23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村務公開,加強民主監督,推進村民自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海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村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實行村務公開。
本辦法所稱村務公開,是指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村民委員會按照規定的時間、形式和程式,將村民普遍關心的、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公布,並接受村民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條 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村務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村務公開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村務公開目錄。儋州市村務公開目錄由儋州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制。
第五條 村應當設立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落實。
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在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後三十日內,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
村務監督委員會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及其法定近親屬,不得擔任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工作。
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依法予以免職。
第六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在監督落實村務公開制度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村務公開各項內容的真實性;
(二)監督村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監督村級資金、資產、資源公開情況,督促村民委員會嚴格執行財務制度,按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的要求,定期組織多方對賬;
(三)徵求並反映村民對村務公開的意見和建議;
(四)對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村民委員會及時作出答覆或者進行整改。
村務監督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可以針對村務公開的有關內容和事項提出質疑或者質詢,要求村民委員會在十日內作出詳細說明並提供相關的材料;可以查閱財務收支的原始賬目憑證、契約原件等資料,通過查賬、財務核算等方式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存在問題的,應當督促村民委員會整改,並及時將查實情況報告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通報村民小組會議,提出處理意見。
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民委員會整改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情況。有關部門接到反映後應當及時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公開下列村務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一)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及其執行情況;
(三)村財務收支情況,包括水電費收繳、各項費用、收益分配、債權債務等情況;
(四)支農惠農政策落實情況;
(五)土地徵收徵用、宅基地使用和村集體固定資產處置以及經營實體運營情況;
(六)醫療救助和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落實情況;
(七)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以及享受政府或者社會救助的人員名單;
(八)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糾紛的處理情況;
(九)村民委員會及其下屬委員會的工作職責、任期目標、工作制度、辦事指南、成員分工及變動情況;
(十)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目標執行情況;
(十一)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情況;
(十二)村民委員會成員、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村民小組長、村民代表依法選舉、推選、罷免、辭職和補選情況;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情況;
(十三)民主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體承擔誤工補貼的聘用人員情況;
(十四)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開的村務;
(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村務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及時公開。
第八條 下列財務收支情況應當逐項逐筆公布:
(一)財務計畫,包括財務收支計畫、固定資產購建計畫、農業基本建設計畫、興辦企業及資源開發投資計畫、收益分配計畫等;
(二)各項收入,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出售和出租集體所有資產收入、土地轉讓補償費、經批准的集資款、財政補助資金等補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三)各項支出,包括生產性建設支出、集體統一經營支出、公益福利事業支出、村民委員會成員誤工補貼支出、公務活動招待費支出、項目活動資金明細支出及其他支出;
(四)貸款、借款等各項債權債務;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況,包括本年度收益、繳納稅金、公積金、公益金、福利費、投資收益等;
(六)執行財務制度情況;
(七)水電費收繳情況,包括水電價、水電用量和交費情況等。
前款第一項內容應當在當年第一季度公布;第二項至第六項內容應當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第七項內容應當每月公布一次。
第九條 支農惠農政策落實、下撥資金以及分發救災救助款物情況應當即時公開。內容包括:農民負擔費用的收繳及使用情況,各級人民政府下撥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金、失地農民生活保障金、民房改造款以及其他相關財政補助資金等,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下撥和社會捐贈救災救助款物的數量、發放的原則與條件以及確定的發放名單、數量等。
第十條 土地徵收、徵用和宅基地使用情況應當即時公開。內容包括: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數量、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調整和新劃宅基地的地點、使用人和使用面積等。
第十一條 村集體固定資產處置和經營實體運營情況,每季度至少應當公布一次。內容包括:固定資產的出售、轉讓情況,村集體土地、企業、果園、農場、林場等的承包、租賃情況,基建項目的發包、承建情況等。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政策落實情況每季度至少公布一次。
農村部分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本年度新增對象資格評議和歷年獎勵扶助對象年審情況應當按時公開。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不斷拓展和豐富村務公開的內容和形式,切實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村務公開應當依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村民委員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擬定村務公開方案,並徵求村務監督委員會意見;
(二)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討論確定公開方案;
(三)村民委員會對公開方案確定的內容按照規定的形式和時間予以公布;
(四)村民委員會將村務公開內容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方便村民觀看的地方設立固定的村務公開欄,有條件的可以在村民小組所在地增設村務公開欄;對於區域較大或者居住較為分散的村,應當在村民居住較為集中的地方增設村務公開欄。
村民委員會可以結合實際,採取會議、宣傳單等方式或者通過電視、廣播、手機簡訊、微信、網際網路等其他方式同步公開村務,公開的內容應當一致。
村務公開欄的內容應當通俗易懂、書寫規範、字跡清晰,並且至少保留一周。
村務公開欄旁應當設立村務公開意見箱,由村務監督委員會管理。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可以向村務監督委員會反映,也可以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反映;有關機關接到反映後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村務公開檔案。村務公開方案、村民的意見和改正措施等村務公開中形成的各種檔案資料應當真實、完整、規範,並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接受查詢。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對有關責任人員予以批評教育,並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議村民會議依法罷免村民委員會主要責任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內容、形式和程式公開村務的;
(二)公開的事項弄虛作假,欺瞞村民的;
(三)對提出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或者實施其他違法行為的;
(四)干擾或者阻礙村務公開監督工作的。
三亞市由區人民政府負責有關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和提出罷免建議。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居務公開、村(居)民小組組務公開參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小組管理的村級資金、資產、資源的監督。村民小組組務公開情況報送村民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2005年5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公布 2023年12月18日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修訂 2023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號公布 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2023年12月23日,《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八屆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予以公布,現解讀如下:
一、修訂背景
2005年頒布實施的《海南省村務公開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對規範村級事務民主監督,維護村民參與村級事務管理權利,健全完善村民自治機制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國家計畫生育政策調整以及相關政策相繼實施,原《辦法》部分內容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的村級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工作,有必要根據海南省實際進行修訂。
二、修訂內容
《辦法》共20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村務公開指導職責。主要結合村務公開需要,明確縣級負責編制村務公開目錄,進一步強化對村務公開的督促指導。
二是規範村務公開事項範圍。刪除了原《辦法》中生育情況、社會撫養費徵收情況、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情況等與當前政策不相適應的事項。同時增加明確將村民委員會工作制度、辦事指南,村民委員會履職情況等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作為公開內容。
三是健全完善村務公開程式。進一步規範村務公開程式,明確村務公開應當堅持全面、真實、及時、規範的原則,實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強化對村級重大事項決策全過程監督。
四是拓展村務公開渠道載體。明確村務公開的方式和渠道,進一步豐富公開的形式和途徑,保障村民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五是強化城鄉統籌。明確居民委員會居務公開參照《辦法》的相關規定辦理,進一步推進居民自治規範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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