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有關工作的意見

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工作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有關工作的意見
  • 發文機關海南省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瓊府〔2014〕4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國家征地拆遷政策規定,加強征地拆遷管理,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廣大被征地農民大力支持征地工作,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促進了國際旅遊島建設。但是,一些市縣在征地工作中,仍存在履行征地程式不規範、征地信息不公開、補償安置不到位、社保政策不落實等問題,損害了民眾利益,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強我省征地管理工作,規範政府征地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新時期依法征地拆遷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重要性
(一)提高對征地拆遷工作的認識。
征地拆遷關係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社會和諧穩定,對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實現科學發展、綠色崛起意義重大。我省正處於經濟發展的快速上升期和國際旅遊島建設的關鍵時期,征地拆遷保障經濟發展用地至關重要,但維護社會穩定同樣重要。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這項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端正城鎮化建設的指導思想,嚴格執行國家和我省征地拆遷的政策規定,堅決制止和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要在征地拆遷工作中貫徹落實黨的民眾路線,改進工作作風,完善工作機制,下大力氣化解征地拆遷矛盾糾紛,妥善解決民眾的實際困難,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嚴格履行征地程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二)認真做好征地報批前告知、確認、聽證工作。
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事項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當事人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有異議並提出聽證的,應按規定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對於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三)嚴格執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縣政府組織實施,並將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途徑、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組予以公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土地權屬調查、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確認的結果制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的意見。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見應予以採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政府批准。
(四)及時充分公開徵地信息。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主動公開徵地法律法規規定,廣泛深入宣傳征地政策,提高民眾的法制意識和權益保護意識。在征地實施過程中,要按照征地程式規定,通過政府公告、入口網站和在被征土地所在村、組張榜公布等形式,將征地審批、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征地調查及補償結果等有關事項,及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其他權利人,主動接受民眾監督,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要建立征地信息查詢制度,方便公眾查詢征地批覆、征地範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相關信息。
三、建立被征地農民多元化保障機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
(五)嚴格執行征地補償標準。各市縣政府要嚴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海南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實施征地補償。按現行補償標準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尚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市縣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應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的,要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六)妥善安置被拆遷農戶。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要加強安置區建設,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的原則,建設功能齊全、設施配套的安置區,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居住問題。確需採取過渡方式安置的,必須取得被拆遷人同意,並與被拆遷人約定安置過渡期。在過渡期限內,市縣政府要提供臨時周轉用房;被拆遷人自行安排臨時住處的,市縣政府應足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保證被拆遷人在過渡期內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條件。
(七)多渠道解決被征地農民就業。各地要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再就業培訓體系,通過定向、訂單式等多種方式,有計畫、有步驟地組織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勞動技能,幫助被征地農民實現就業。加強規劃統籌,適度在安置區布局商業設施,營造商業氣氛,創造就業機會,促進被征地農民向商業服務業轉移。鼓勵引導各類企業、社區提供就業崗位,吸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就業。將部分公益性崗位、新增就業崗位、新增商業機會向被征地農民傾斜,給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安置。要制定各種優惠政策,通過提供小額貸款或財政貼息、稅收減免等方式,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
(八)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嚴格執行省政府2013年4月3日頒布施行的《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管理,政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提供一次性繳費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對省政府2009年6月18日頒布的《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施行至2013年4月2日期間批准的征地,尚未辦理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各市縣政府根據當地實際,可以參照新的辦法給被征地農民辦理養老保險,也可另行制定生活保障及繳費補貼辦法,解決好原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遺留問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准征地。
四、因地制宜建立多種安置制度,確保征地補償安置落到實處
(九)實行留用地或留物業安置。各市縣政府在征地實施中,可以按照《海南省征地安置留用地管理辦法》規定,給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排留用地,發展集體經濟,保障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開發建設比較成熟的地區,市縣政府可以將部分商業用房、商業鋪面安排給被征地集體和農民,用於出租、經營,以確保被征地農民有長期、穩定的經濟收入。
(十)實行換地安置。徵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可在農村集體存量空閒建設用地較多的地區,結合村莊綜合整治、中心村建設,將零散村莊用地歸併、集中,把騰退出的村莊集體建設用地置換到規劃區中位置較優的地段,優先安排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增加被征地農民收入。
(十一)實行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在被征地農戶自願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簽訂協定,可以將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後剩餘的征地補償費入股,經依法批准也可以將征地安置留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試點範圍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契約約定的方式優先獲取收益。
(十二)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各市縣政府應當建立征地補償費預存制度,在征地實施前1個月將預計需要的征地補償款足額存入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設的征地補償費專戶,專項用於征地補償。征地補償費不落實的,不得征地。
(十三)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各市縣政府應當從國有土地出讓總價款中提取不低於5%的資金作為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統籌準備金,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當期繳費補貼不足,或者《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頒布施行前被征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及繳費補貼問題,以及用於彌補因支付被征地農民養老金導致的相應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統籌準備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實行專賬核算。
五、加強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監督管理,防止損害農民利益行為發生
(十四)規範征地補償費用支付渠道。嚴格執行《海南省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土地補償費應當支付給負責經營管理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自治組織,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將安置補助費直接支付給被安置人員個人。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直接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不得支付給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要開設征地補償款實名賬戶,征地補償費應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不得以現金支付。
(十五)加強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監管。市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使用征地補償費的監管,指導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制定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確保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公平、合理。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方案應報鄉鎮政府備案。征地補償費分配使用要嚴格執行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和民主理財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每年度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張榜公布,接受村民監督。征地補償費賬戶應實行村財鎮管、委託管理,防止私自提取、濫用。
六、落實征地工作責任制,完善征地工作機制,及時化解征地拆遷矛盾糾紛
(十六)落實征地工作責任制。市縣政府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負總責。實行農村集體土地統一徵收,征地經依法批准後一律由市縣政府統一實施,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都不直接與被征土地的村、組、農戶商談徵地補償等事宜,不得私自簽訂協定買賣土地。各市縣政府要成立征地拆遷工作領導機構,加強政府對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研究解決征地拆遷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市縣國土資源以及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應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工作。因征地發生群體性事件的,市縣政府主要負責人要親臨現場做好相關工作。
(十七)建立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各市縣政府要建立由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鄉鎮政府等部門參加的征地拆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及時處理征地信訪案件,做好征地拆遷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掌握和化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做好民眾思想工作,防止簡單粗暴壓制民眾,防止矛盾積累激化。要制定征地拆遷緊急事件應急預案,加強形勢分析與研判,一旦發生惡性事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做好穩控工作,防止事態擴大。
(十八)依法處理征地補償爭議。各市縣政府要認真貫徹執行征地拆遷法律法規,按照法定程式處理征地補償爭議。處理征地補償爭議,要遵循合法、公正、公開、便民原則,先協調後裁決。當事人對征地補償有爭議的,應當向市縣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市縣政府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由當事人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裁決。當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征地、強制拆除農民房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市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穩妥做好善後工作,維護好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征地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加強征地實施全過程監管。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征地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做到事前防範、事中監督與事後檢查相結合,嚴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把關;加強征地批後實施網上動態監測、監管;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征地清理檢查,重點檢查征地程式是否合法、征地補償是否合理、安置是否到位、社保政策是否落實、征地信息是否公開等情況。對清理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限期進行整改,堅決糾正損害民眾利益的行為。建立檢查通報制度,省國土資源部門要對各市縣土地徵收的清理檢查情況進行全省通報;對沒有完成整改任務目標的,暫停該市縣除省重點項目、民生工程以外的其他項目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要加大土地徵收問題專項治理工作力度,切實整改土地徵收的存在問題,以整改行動取信於民,以整改成效檢驗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
(二十)依法嚴肅查處征地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征地拆遷中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對越權審批、未批先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對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補償費情況必須限期糾正,並嚴肅查處有關責任人。對採取停水、停電、阻斷交通等手段逼迫搬遷,以及採取暴力、擅自動用警力參與強制征地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對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大規模群體性上訪事件,以及存在官商勾結、權錢交易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要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201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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