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施行細則

實施義務教育暫行辦法大綱施行細則,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1935年6月頒布。分9章,共34條。規定全國學齡兒童除入普通國小者外,在實施義務教育第一期內(1935 年 8 月至 1940年 7 月),應依本細則受 1 年短期國小教育,在第二期內(1940 年 8 月至 1944年 7 月)應依本細則受 2 年短期國小教育;義務教育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切合實際生活之需要,並應注重民族意識與國家觀念之養成。

短期國小課程為國語、常識、算術及公民訓練,第二期程度略提高, 並酌增其他科目。短期國小不收學費,課本由學校免費供給。凡應入學而不入學者,罪其家長或保護人。各縣市以國小區為施行義務教育開辦短期國小之單位,每一國小區平均以人口 1000人為準,每 5國小區至 10國小區內須逐漸設普通國小。在實施義務教育第一期內,(1)廣設短期國小,(2)改良私塾,(3)試行巡迴教學;在實施義務教育第二期,應將各學區內所有一年制短期國小逐漸悉改為二年制,招收 8足歲~12足歲的失學兒童,採用二部編制,修業 2年;在實施義務教育第三期(1944年 8月起)時,應將各地之二年制短期國小逐漸改為四年制普通國小。在義務教育實施第一、第二期內,各省市應同時辦理:(1)酌量增設普通國小。(2)限令普通國小酌采二部制,充實原有普通國小之學額,但原有普通國小不得改為短期國小;務使在義務教育實施第一期之青年,受一年短期國小教育或相當教育之兒童至少達到學齡兒童總數的 80%,在第二期之末年,受二年制短期國小教育或相當教育之兒童至少亦達到學齡兒童總數的 80%。對實施義務教育的師資、校舍設備、經費、懲獎等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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