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是為了發展河南省的基礎教育而實施的一條規定,生效日期為1986年10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義務教育實施辦法
- 外文名:The measur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compulsory education in Henan
- 發布單位:81601
- 發布日期:1986-08-27
- 生效日期:1986-10-01
義務教育分為初等教育和初級中等教育(包括初級中等職業技術教育)兩個階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礎上普及初級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學制為六年或五年,初級中等教育的學制為三年或四年。
全省在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條件的郊區)和少數經濟、文化較發達的縣、鄉(鎮)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經濟、文化中等發展程度的縣、鄉(鎮)一九九零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時積極製造條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經濟、文化不發達的縣、鄉(鎮),二零零零年以前普及初級中等教育。
少數經濟特別困難的地方,可以適當推遲普及初級中等教育的年限。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緩入學或不能就學的兒童、少年,須由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准,可以延緩入學或免於就學。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使其撫養的適齡兒童、少年受完義務教育。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城市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保證兒童、少年按時入學,並受完義務教育。
未經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義務教育的兒童、少年就業。
農村國中要適當集中設校。
農村每個鄉(鎮)可設若干所中心國小。距離中心國小較遠的村莊,可以以行政村為單位設立國小,條件不具備的可設簡易國小。
要努力創造條件,為盲、聾啞、弱智和其他殘疾兒童設定特殊教育學校(班)。
各地在興辦普通國中的同時,應積極創造條件舉辦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應注意文化課的教學。
初級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畢業生可以就業,也可以升學。
未經縣(市)、市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將校舍、設備、場地出租或移作他用。
未經縣(市)、市轄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學校不得擅自停課。
禁止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進行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向學校攤派費用。學校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所在單位濫收費用。
(一)省負責制定全省實施義務教育的規劃、措施、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組織全省義務教育的實施;制定校舍建設標準和教學設備標準;負責全省義務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管理;負責制定師範院校發展規劃、國中教師的培養和培訓計畫。
(二)地、市負責制定本行政區普及義務教育的實施方案;檢查、監督所屬各縣(區)義務教育經費的落實、管理和使用;管理直屬學校,安排教育經費;負責師資的培養、培訓工作;檢查、監督義務教育的實施;市任免國中校長。
(三)縣(市)、市轄區負責制定本轄區實施義務教育的具體規劃和方案;合理調整學校布局;安排落實教育經費;督促、指導鄉(鎮)校舍建設和教學設備的購置;培訓國小教師;管理、考核公辦和民辦教師,縣(市)任免國中和中心國小校長,市轄區任免國小校長。
(四)鄉(鎮)負責本行政區內義務教育規劃的實施;統一規劃、合理設定國中、國小,並管理教學工作;組織適齡兒童、少年按時入學;調配公辦和民辦教師;徵得縣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免國小校長;統籌統發民辦教師報酬;安排國中校舍修建和設備供應,改善辦學條件。
(五)村民委員會負責國小校舍修建和設備購置,保護學校校舍、設備和場地,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關心教師生活。
省轄市的國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轄區的國小,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的國中、中心國小,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村的國小、簡易國小,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城鄉國小不得附設國中班。深山區國小需要辦國中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報縣(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全省實行教師資格考核制度,教師資格的取得,須經縣級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和審定,並發給《教師資格證書》。經培訓後考核仍不合格的,當地人民政府應有計畫地加以調整。教師資格考核的具體標準和方法,由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教師的責任是:對學生進行革命理想、愛國主義、共產主義道德品質和社會主義法制教育;完成國家教學大綱規定的教學任務,保證教學質量;關心兒童、少年身心的健康成長。
教師應當遵守和維護職業道德,嚴禁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
保障教師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嚴禁侮辱、誣陷、毆打教師。
鼓勵教師長期從事教育事業。鼓勵教師到革命老區、深山區、貧困地區工作。具體措施由省人民政府制訂。
未經地、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抽調在職教師改做其他工作。
民辦教師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與公辦教師一樣,享受同等待遇。
民辦教師的報酬,除國家補助部分外,由鄉(鎮)人民政府統籌解決,按時發給。經濟條件比較好的地方,統籌工資應相應增加。
民辦教師不承擔義務工。
各級財政每年用於義務教育的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應當高於當年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並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學費用逐步增長,確保普及義務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城鎮新建、改建、擴建住宅,必須按照城鎮規劃規定的標準同時配建或擴建國中、國小。
中央和外省市駐豫單位建造住宅,應同時配建或擴建國中、國小,或者支付相應的建設經費。
農村國中、國小校舍建設投資,應由鄉(鎮)、村自籌解決,對經濟上有困難的鄉(鎮),上級政府應給予補助。
國中、國小的危房,要封閉停用,並採取積極措施進行修繕、改建。在校舍修建期間應臨時調劑教學用房,保證教學工作正常進行。
國中和部分國小(主要是貧困地區、需要寄宿就讀的地區)可以設立助學金制度。具體辦法和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制訂。
鄉(鎮)人民政府在不增加行政編制的前提下,可以設立教育事業費管理委員會,統籌統管教育事業費。
(一)認真執行本辦法,實施義務教育成績顯著的;
(二)積極捐資助學,發展基礎教育事業貢獻突出的;
(三)長期從事教育事業,忠於職責,在教育、教學工作上取得優異成績的。
(一)適齡兒童、少年未經批准,不按時入學接受義務教育或中途輟學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採取有效措施責令送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入學。
(二)私自招用適齡兒童、少年就業的單位或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辭退。情節嚴重的,可處以罰款、責令停止營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三)挪用、剋扣、侵占義務教育經費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並追回全部款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擅自將校舍、設備、場地出租、轉讓、移作他用,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追究學校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五)侵占、損壞學校校舍、設備、場地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限期退還、賠償損失或恢復原狀。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動妨礙義務教育實施,擾亂學校教學秩序,破壞學校環境或侮辱、毆打教師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依法從嚴懲處。
(七)強迫學生退學的,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擅自截留師範院校畢業生,抽調和借調教師的,由有關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並責令將截留的畢業生或抽調、借調的教師退回。
違反本辦法的罰款交本級地方財政,並保證用於義務教育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