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河南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就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提出指導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的意見
  • 發文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豫政辦(2008)48號
  • 發布日期:2008-5-24
  • 執行日期:2008-5-24
檔案說明,指導原則,政策措施,工作要求,

檔案說明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1999年以來,我省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在部分中國小進行了辦學體制改革試驗。這項改革試驗,在彌補教育經費投入不足、改善辦學條件、增加教育資源、滿足人民民眾接受優質教育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能力不斷增強,“公辦民助”、“名校辦民校”等辦學模式已不適應新的形勢要求。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辦學體制改革試驗工作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指導原則

(一)堅持義務教育階段以政府辦學為主原則,落實各級政府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統籌規劃、統一部署、分類指導原則,對現有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進行規範。
(三)堅持依法規範、積極穩妥原則,切實保障教師、學生和舉辦者的合法權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規範改制學校工作順利進行,確保穩定。

政策措施

(一)規範改制學校的具體方案由各省轄市政府從本地實際出發研究確定。
(二)以國有資產為主體的改制學校,原則上應改為公辦學校。對改為公辦的學校,其債務由舉辦學校的省轄市或縣(市、區)政府承擔,非國有資本退出問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妥善解決,辦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公辦學校的撥款標準足額安排,確保學校正常運轉;要按照辦學規模核定和調整教師編制,並妥善解決現有教師問題。對改為公辦學校的具備教師資格的新進人員,由舉辦學校所在省轄市或縣(市、區)在教職工編制限額內考試錄用。
(三)多渠道籌資並以非國有資產為主體的改制學校,原則上應改為民辦學校。對改為民辦的學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審批並規範其辦學行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對到民辦學校任教的公辦在編教師,應限期與原公辦學校脫離關係,不再享受公辦學校教師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四)經舉辦學校的省轄市或縣(市、區)政府批准,對原來按改制政策招收的學生,可執行原收費政策直至畢業。學生如果選擇到其他公辦學校就讀,所在省轄市或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劃片招生、免試入學的原則予以安排。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規範改制學校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人民民眾非常關注的重要工作。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精心組織。此項工作在省轄市政府領導下進行。各省轄市應成立由政府領導任組長,教育、財政、人事、編制、發展改革(物價)、監察、糾風等部門負責同志參加的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在省轄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職能部門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確保規範改制學校工作平穩有序進行。
(二)明確目標任務。規範改制學校工作應在2008年基本完成,之後進一步規範完善。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要在明晰學校資產屬性、債權債務、學校辦學性質和確保公共教育資源不流失的前提下,提出規範現有改制學校的具體意見和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三)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制學校的資產要按照《河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08號)有關規定進行全面清查或評估,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進行產權界定後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公共教育資產的監管,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要嚴格工作紀律,嚴防弄虛作假,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改制過程中的違法違紀案件。
(四)增加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各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要根據規範改制學校的實際需求,進一步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教育經費財政撥款,確保此項工作平穩推進。規範改制學校工作要與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結合起來,加強公辦國小和國中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全面提高教育質量。
(五)加強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各新聞媒體要積極宣傳規範義務教育階段試行辦學體制改革學校工作的重要意義、政策措施,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爭取廣大人民民眾的理解和支持,為規範改制學校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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