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計畫生育家庭權益保障實施辦法

《宿州市計畫生育家庭權益保障實施辦法》是宿州市人民政府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畫生育,切實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宿州市實際而制定的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宿州市計畫生育家庭權益保障實施辦法
  • 文號:宿政發〔2011〕34號
  • 頒布單位:宿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宿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宿州市計畫生育家庭權益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宿州市計畫生育家庭權益保障實施辦法》已經2011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宿州市計畫生育家庭權益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鼓勵公民實行計畫生育,切實保障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和《安徽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計畫生育家庭的合法權益保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計畫生育家庭,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戶籍在本市,依法實行計畫生育的家庭。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保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將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保障工作納入目標責任制考評內容。政府有關部門在出台相關惠民政策時,應當與計畫生育政策相兼容。
第五條 實行計畫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包括:發放避孕藥具、孕情和環情監測、放置和取出宮內節育器、絕育術、終止妊娠術及技術常規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畫生育手術併發症的診治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項目。
第六條 有工作單位的職工實行晚婚晚育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
(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的護理假;夫妻異地居住的,男方享受20天的護理假。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或者城鎮無用工單位的居民晚婚晚育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不低於100元的獎勵。
第七條 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在子女16周歲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領證之月起,每月按不低於30元的標準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至獨生子女滿16周歲止。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承擔;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退休時,提高5%的退休金;企業職工退休時,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給予不低於3000元的獎勵。所需經費,是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職工的,由所在單位承擔;其他人員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破產的,其退休職工計畫生育獎勵資金的發放依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在調整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安排宅基地,分配集體收益、集體林權,國家徵收土地安置補助、房屋拆遷補償和採煤沉陷區搬遷安置補償等時,以家庭人口數量作為基本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一人份的份額;以家庭為基本的分配補助單位的,增加戶均30%以上的份額;
(四)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優先納入社會救助範圍,並適當提高救助比例;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八條 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優惠,在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二)優先享受新農村建設優惠條件,在宅基地劃分、改水改廁、沼氣套用、新技術推廣等方面優先安排;
(三)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範圍,個人交納費用由鄉(鎮)人民政府統一代交;
(四)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由縣(區)財政在原補貼基礎上每年再增加20元繳費補貼;獨生子女死亡或者三級以上傷殘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滿49周歲),由縣(區)財政按100元的標準為其代交全部養老保險費;
(五)獨生子女在接受義務教育期間寄宿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給予寄宿生活補助;報考本市高中時,給予10分的加分獎勵。
農村生育兩個女孩並落實絕育措施的家庭,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優待。
第九條 職工實行計畫生育手術的,按照不低於下列規定的天數享受休假,休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
(二)取出宮內節育器,休假1天;
(三)輸精管絕育,休假7天;
(四)輸卵管絕育,休假21天;
(五)孕期3個月以內(小於13周)人工流產,休假20天;孕期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休假42天;孕期7個月以上終止妊娠,休假90天;
(六)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休假2天。
前款規定的假期,自手術之日起計算;同時實行多項計畫生育手術的,假期累計計算。
第十條 職工節育手術併發症患者在治療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農民、無用工單位的城鎮居民因此導致生活困難的,或者治療後仍不能正常從事勞動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 終身無子女或者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100%發給退休金,或者一次性給予不低於5000元的補助。補助所需經費,由戶籍所在地縣(區)財政承擔。
第十二條 符合本省規定的再生育條件,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除享受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的待遇外,由所在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一次性給予1500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 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經依法鑑定為三級以上傷殘的,憑傷殘證明一次性給予不低於2000元的補助。其父母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發給;其他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計畫生育家庭的獎勵和補助經費,由縣(區)人民政府承擔,市財政予以適當補助。具體補助標準由市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財政、人口計生、審計、監察等部門,應當加強對計畫生育家庭合法權益保障所需經費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計畫生育家庭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停止享受有關待遇,由縣(區)人口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收回已領取的全部資金,並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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