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仁縣民政局

安仁縣民政局位於安仁縣城關鎮七一東路98號的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的職能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仁縣民政局
  • 地點:安仁縣
  • 直屬事業單位:8個
  • 幹部職工 :29 人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人員編制,領導分工,內設機構,直屬單位,掛靠單位,辦事指南,地理位置,

機構概況

設有辦公室、計畫財務股、救災救濟股、優撫安置股、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和社會福利社會事務股6個股室,轄烈士公園、社會福利院、軍乾所、低保中心、救助站、婚姻登記中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和殯葬管理所8個直屬事業單位和老區辦、區劃地名辦 2 個掛靠事業單位。現有在職幹部職工 29 人。
安仁民政安仁民政
在安仁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省市民政部門的關心、指導下,該局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服務宗旨,緊緊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工作大局,大力夯實民政基層基礎工作,不斷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履行“關注民生、維護民利、保障民權”的工作職責,有力地推進了全縣民政事業的發展,先後被省市授予“民政工作先進單位”、“擁軍優屬先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先進單位”、“敬老院改擴建先進單位”等 榮譽 稱號60次,被評為各類先進工作者90人次,局領導班子連續 8 年被評為優秀領導班子。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辦縣本級行政許可審批、行政確認和年檢年審、行政服務事項。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和監察責任。
(三)貫徹執行國家的優撫政策,依法開展優撫工作;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審核呈報全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評殘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理;組織和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退役士兵、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轉業士官的培訓。
(五)負責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及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實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有關政治、生活待遇;指導全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自然災害救災減災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檢查統計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民轉移安置;申報、管理、分配救災資金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拓展工作;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村危房改造;承擔縣減災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表彰工作;制定加強和改進城鄉社區建設的措施和制度並組織實施。
(八)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擬定本縣行政區劃發展規劃;依法負責鄉(鎮)村(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行政區域界線變更及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勘定,調處邊界爭議與糾紛;指導和管理全縣地名工作。
(九)擬定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擬定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實施辦法並指導發行;制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具體實施辦法並指導使用;組織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規劃、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的婚姻登記、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負責涉外收養登記工作;配合有關部門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指導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按規定製定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職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全縣基層民政幹部職工隊伍建設;推進民政科技和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二)制定全縣社會救助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工作;負責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革命老區的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審核、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政事業經費的審計和督查;負責民政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五)協調老齡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起草老齡工作的地方性規章草案,擬定全縣老齡工作政策,擬定全縣老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十六)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機關核定行政編制9名,暫保留機關後勤服務人員編制1名,待空編後予以核銷。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股級領導職數5名。
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領導分工

縣民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劉英:領導縣民政局全面工作;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譚嬌英,分管政工、人事、計財、低保、“三院一體”系統、婚姻登記中心及家庭服務中心和福彩發行工作;聯繫黨務、政府、人大、政協工作;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李曉雅,分管駐長沙民政工作聯絡處工作;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蔡儀,分管救災救濟、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儲金會、福利中心綜合樓建設、農保和應急工作;聯繫“三農”和實事考核工作;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李江波,分管紀檢監察、優撫安置、信訪、政務信息、軍乾所和社會綜治工作;聯繫政法工作;
縣民政局黨組成員、工會主席黎曙明,分管工會、老區、慈善、烈士公園、殯葬管理、行政審批、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工作;聯繫宣傳、愛衛和共青團工作;
主任科員鐘琳,分管辦公室和老齡委工作;聯繫計生綜治和婦女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事務,協同制訂民政事業中、長期規劃;制訂年度工作計畫;負責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和業務性檔案的核稿工作;負責文秘、信息、宣傳、檔案、機要、保密、保衛、信訪、計畫生育和局機關基本建設等工作;負責綜合性民政會議的會務工作,協調各股室和直屬單位的工作。
(二)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職工的調配、考核、任免、獎懲、機構編制及勞動工資的管理工作。負責直屬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黨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民政系統先進表彰工作;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系統職工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人事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三)計畫財務股
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負責各項民政事業費的管理、使用和監督;管理局屬單位的國有資產;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的統計報表;管理局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管理鄉鎮民政財政工作。
(四)救災救濟股
主管農村社會救災減災工作。負責全縣自然災害的考察、核實、呈報和災情發布工作;組織慰問災民,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撥發救災款物,接收、分配的救災款物;負責農村救災扶貧周轉金管理使用和救災通訊信息聯絡工作;主管城鄉社會救濟。
(五)優撫股
主管現役軍人(含武警、消防)、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參戰民兵(民工)和烈士軍屬的撫恤、優待、補助工作;申報和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物的管理工作;組織優撫法規的實施,完善優撫制度;負責軍民共建和創建雙擁模範鄉鎮活動,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的矛盾和歷史遺留問題,密切軍政軍民之間的關係,組織開展雙擁活動,承辦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安置辦(加掛縣退伍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兵、復員幹部的接收安置。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光榮院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
(七)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加掛民間組織管理股)
負責城鄉基層政權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指導村(居)民自治活動,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培訓村(居)委會幹部。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推動社區建設;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擬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倡導婚姻習俗改革。負責全縣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性民間組織違法行為的查處,受理民間組織的行政複議工作,協調各業務主管部門與民間組織之間的關係。
(八)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股(加掛有獎募捐委員辦公室牌子)負責兒童收養登記工作;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發行工作,並管理監督社會福利資金。
紀檢監察室設在局辦公室。

直屬單位

(一)安仁縣烈士公園。其主要職責是:積極爭取資金,搞好公園基本建設;搞好公園安全保衛工作,保護公園的花卉、樹木及其工程設施;承辦領導分配的其他工作。
(二)安仁縣福利院。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兒童撫養工作;負責福利院老人護理工作;管理福利院的財物及基本設施;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安仁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組織開展文明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
(四)安仁縣低保中心。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全縣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調整摸底、審批、資金髮放等工作;監督低保資金的管理使用;指導農村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管理工作。
(五)安仁縣社會救助管理站。其主要職責是:對全縣社會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工作。
(六)安仁縣婚姻登記家庭服務中心。其主要職責是:開展婚姻家庭系列化服務工作。
(七)安仁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站。其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制訂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劃,逐步建立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管理體系,指導各鄉鎮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監督農保資金的清理和使用。
(八)安仁縣殯葬管理所。其主要職責是:推行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管理。
(九)安仁縣慈善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建立、籌募和管理縣慈善資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組織各種形式的募捐活動;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收、分配、調撥境內外通過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生產、儲運、發放救災款物。

掛靠單位

(一)安仁縣革命老根據地經濟開發促進委員會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老區鄉鎮認定的審核上報工作,協調製訂革命老區的優惠扶持政策;負責全縣老區開發項目的考察、論證、評估、上報和組織實施工作,分配老區開發資金,管理使用老區開發有償周轉金,指導各鄉鎮的老區工作。
(二)安仁縣區劃地名辦公室(加掛縣地名委員會辦公室牌子)。其主要職責是:審核承辦各鄉鎮、各村(居)委會行政區劃變更的上報工作;承辦本縣行政區域調查工作;承辦與友鄰市(縣)邊界勘定工作;協調處理各鄉鎮的邊界爭議,並提出仲裁建議;負責行政區域圖的編制審核。指導全縣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許可權內的地名更名、命名等事項,組織檢查地名標誌設定和更新;負責收集、整理、更新、保存地名資料。

辦事指南

收養登記
依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辦理程式:申請—受理—審查—報批—登記—頒證
受理收養登記申請的條件:
(一)收養人無子女;
(二)收養人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30周歲。
收養人需提供的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戶口本和有效身份證;
(二)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委會、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四)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五)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生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六)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供戶口本、有效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辦理時限:收到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
收費情況:按湘價費[2001]5號檔案執行,收取手續費、工本費、調查費250元。

社會團體登記辦理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民政部令[2001]23號),《湖南省行業協會管理辦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1號),特制定以下須知:
注 意 事 項
一、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可列印或用鋼筆填寫,所有材料一式兩份,有一份為原件。
二、所需表格均在本網站下載。
三、材料齊全後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正式受理,成立許可時限為60個工作日,註銷登記許可時限為30個工作日。
一、社會團體成立登記須知
1、申請成立縣級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能作為發起單位,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應有3萬元註冊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現職國家公務員和依法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單位的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兼職。
2、申請成立縣級社會團體程式:
成立社會團體法人,須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兩個階段,具體程式如下:
(1)發起人(單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擬成立社團名稱核准的報告;
(2)待核准社團名稱後,發起人(單位)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材料;
籌備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有5名以上的發起人或3個以上的發起單位;籌備成立行業協會(商會)的,必須有6家以上發起單位。
(3)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並出具籌備成立批覆檔案(60日內);
(4)發起人(單位)在6個月的籌備期內,開展籌備活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期間,登記管理機關上門實地察看籌備情況(包括考查場地、與擬任負責人座談、審定章程等)。
(5)發起人(單位)提交成立登記申請材料;
(6)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的,批准成立登記(30日內);
(7)社會團體領取證書後,應當刻制印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辦理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3、申請成立縣級社會團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籌備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籌備成立申請書(寫明擬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名稱解釋、背景、主要業務內容、成立理由、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名或發起單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檔案(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
(3)《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籌備發起人和籌備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
(4)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5)住所使用權證明:辦公場所使用面積、性質、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契約複印件,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6)註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7)發起人需提供《社團主要發起人情況表》及身份證複印件;發起單位需提供《社會團體籌備主要發起單位情況表》及營業執照副本或事業單位或社會組織登記證書複印件;
(8)在職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因特殊情況需兼任社團領導職務的,要按幹部管理審批許可權,填寫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的《黨政領導幹部兼任社團領導職務審批表》;
(9)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社會團體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不再擔任其他社會職務,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10)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地理位置

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縣
安仁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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