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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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時間
  • 適用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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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對象管理、資金髮放
第十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動態管理,確保符合條件的五保對象應保盡保。對各地新增的符合五保供養對象的五保對象,各地要採取一切措施應保盡保。對現有五保供養對象嚴格審核,對其中不符合供養條件的及時核銷,對其中自然減員的及時增補,省財政對各地現補助基數不予削減。審核下來及自然減員經費用於補充新增的五保對象或用於提高五保對象生活標準,不足部分地方財政要列入專項經費予以解決,確保符合五保供養條件的人員應保盡保。對暫時不符合五保供養條件但生活困難的人員,優先納入農村低保以保障其基本生活。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每年都要進行抽樣審核、審批,健全檔案;按審批程式對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隨機覆核、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實行縣、鄉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櫃,一村一檔;市、縣民政部門建立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基礎信息資料庫,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資料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資金由縣(市、區)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生活補助資金實行現金一卡制發放。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力量,落實專職人員,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並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縣(市、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由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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