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灤縣人民政府關於灤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實施意見》是灤縣人民政府發布的通知。
灤縣人民政府關於灤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實施意見
灤政發〔2015〕25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縣政府有關部門:
為切實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使農村五保對象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根據國務院《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唐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唐山市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唐政辦函〔2006〕67號),結合我縣實際,對我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精神為指導,以構築和諧社會、和諧灤縣為目標,堅持以人為本,踐行科學發展觀,理順農村五保供養經費籌措渠道,維護五保對象權益,規範五保供養工作,確保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的落實,保持農村社會穩定協調發展。
二、五保供養對象條件及供養內容、形式
(一)五保供養對象的條件。符合國務院《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規定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農村居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可以申請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二)五保供養內容及標準。五保供養內容:定期供給生活費,保障五保對象吃、穿方面的基本生活需要;為五保對象提供符合居住條件的住房;及時為五保對象治療疾病,並將其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五保對象死亡後為其妥善辦理喪葬事宜。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
五保供養標準:建立全縣統一的農村五保供養標準。供養標準達到或超過上年全縣農民平均生活消費水平。根據冀民〔2013〕118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2014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我縣散居五保對象年供養標準提高到4000元;為提高集中供養率,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年供養標準提高到5500元。以後隨著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縣五保供養標準再作適時調整。
(三)供養形式。農村五保對象的供養形式,根據五保對象意願、當地的經濟條件及敬老院建設情況,可採取到敬老院集中供養或分散在原居住地供養,以集中供養為主。
三、五保對象的申請及審批
縣級民政部門是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農村五保供養政策的落實。符合五保對象條件的人員應當向所在村委會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村委會初審評議、張榜公布無異議後報鎮政府(街道辦)審核,鎮政府(街道辦)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將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級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及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對被批准的五保對象,簽訂五保供養協定,發給《五保供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民政部門要建立五保對象檔案。五保對象檔案由縣民政局統一管理。
四、五保對象合法財產的處置
(一)五保對象的動產及房屋,屬於農村五保對象個人所有,並具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全部財產的權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二)五保對象可以委託敬老院、村民委員會或其他村民代為保管其財產,也可以通過簽訂遺贈扶養協定對其財產作出處分。
(三)五保對象死亡後,其財產作為遺產,有遺贈扶養協定的,按照遺贈扶養協定辦理;沒有遺贈扶養協定,有遺囑或遺贈的,按照遺囑或遺贈辦理;沒有遺贈扶養協定、遺囑或遺贈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沒有法定繼承人的,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集中供養的歸其所在的敬老院所有,分散供養的歸其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所有。
經鎮、村核實確實無動產及房產的分散五保對象死亡後,由縣財政給予1000元的喪葬補貼。
(四)五保對象的承包地、宅基地被依法徵用、占用,該五保對象獲得數額較大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應審核其是否獲得生活來源,按規定程式認定其擁有了生活來源的應取消其五保供養待遇。屬集中供養的,繼續需要敬老院提供生活服務的,按照當地有償提供供養服務的規定辦理。
(五)2006年3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間按灤政發〔2006〕23號檔案規定辦理五保供養手續且在2015年10月1日仍在世的五保對象,其在辦理五保供養手續過程中上繳的相關財產由各鎮(街道)民政辦和財政分局(所)共同制定退回方案,報經各鎮政府(街道辦)批准後將財產退回並辦理移交手續。
五、五保供養資金的籌措、管理
農村五保對象供養經費由縣財政負擔。
縣民政部門在每季度第三個月月底前向縣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季度五保供養經費支出計畫。集中供養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各敬老院五保對象人數及用款計畫,按季度直接撥付到敬老院統一管理使用;分散供養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名單,通過銀行按季直接發放到戶; 五保供養經費全額發放,五保對象生活、醫療、喪葬、未成年五保對象上學等費用,由其五保供養經費中自行負擔。房屋修繕列入農村危房改造資金項目。五保對象納入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費由縣財政負擔;五保對象的住院醫療費用除農村合作醫療按規定報銷外,執行《灤縣特殊困難家庭救助暫行辦法》中城市三無人員的救助辦法。
六、敬老院的管理與建設
敬老院是農村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在縣民政部門領導下實行院長負責制。敬老院的所有資產依法歸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挪作他用。
敬老院堅持民主管理、文明辦院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保對象個人檔案。實行院務公開、財務公開。敬老院的五保供養經費與敬老院的工作經費、工作人員的工資要分帳管理,專款專用。敬老院不準收養精神病患者、傳染病人。敬老院在保證本轄區五保對象入院供養的前提下,可面向社會開展有償代養。
敬老院可因地制宜開辦種植、養殖等經營活動,其收入歸敬老院所有,用於院內擴大再生產和改善供養人員的生活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敬老院生產經營活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稅費,給予優先照顧和優惠扶持。
七、建立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機制
(一)五保政策信息公開制度。要在鎮、村兩級政務公開欄內公開五保對象條件,申請、審批程式,五保供養標準及五保供養資金髮放與使用情況。敬老院要定期公布供養經費收支及生產經營收入情況,公布購買用品、一伙食支出等明細帳目,接受供養人員和社會有關方面的監督。
(二)落實五保供養工作責任制。縣民政部門是五保供養工作的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五保供養工作情況,加強政策的督導與落實,並將檢查督導情況及時報告本級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縣財政部門是落實五保供養經費的責任部門,要定期檢查五保供養經費的落實及使用情況,加強指導,杜絕資金被挪用等違規違紀問題的發生;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五保供養工作的審計、監督。
在五保供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由縣政府給予表彰、獎勵。對五保供養工作落實不到位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工作人員有貪污、截留、挪用五保供養資金或優親厚友、以權謀私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由民政局負責解釋,原《灤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灤縣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灤政發〔2006〕23號)及相關配套檔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