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縣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化縣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 外文名:Anhua rural five guarantee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 本質:優惠政策
  • 目的:做好農村五保工作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五保供養對象,第三章 五保供養內容和形式,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安化縣農村五保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保障五保供養對象正常生活,根據《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湖南省實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農村五保供養是指在吃、穿、住、醫、葬方面依法給予符合條件供養對象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第三條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堅持政府領導、民政主管、部門協作、鄉村實施、社會參與的原則,縣民政局負責全縣農村五保供養管理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按屬地管理原則做好轄區內的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開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務。

第二章 五保供養對象

第四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殘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養待遇:
(一)無勞動能力。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二級以上殘疾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青少年,視為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雖然有土地承包經營收入、集體經營分配收入或者其他收入但生活水平仍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視為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
扶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扶養、撫養能力。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因生活困難需要經常救濟,或者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年老、多病、殘疾、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或者失蹤的,視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第五條 確認五保供養對象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由本人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因年幼或者智力、精神殘疾無法表達意願的,由村民小組或者其他村民代為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向申請人告知其申請的權利和五保供養對象可以享受的待遇。
(二)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l5日內進行民主評議,並在本村範圍內公告7日後,由村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
(三)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評議意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經濟條件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將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報送縣民政局審批。申請人、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四)縣民政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有關材料之日起20日內,對上報材料進行覆核並作出審批決定。經審批確認為五保供養對象的,免費發給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印製的《農村五保供養證書》;經審批認為不符合五保供養對象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符合五保供養對象條件的村民自願接受親友或其他人員供養,親友或其他人員自願承擔全部供養義務,簽訂供養協定,並經村民委員會和鄉鎮人民政府認定的,不作為五保供養對象供養。
第六條 五保供養對象享受五保供養待遇以後,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敬老院等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報告,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並報縣民政局核准後,核銷其《農村五保供養證書》,終止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
(一)具有了勞動能力;
(二)獲得了生活來源;
(三)有了具有供養能力的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人;
(四)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喪葬事宜辦理完畢。

第三章 五保供養內容和形式

第七條 農村五保供養包括下列供養內容:
(一)供給糧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條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五)辦理喪葬事宜。
第八條 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應當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政府設立農村醫療救助資金資助五保供養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五保供養對象治療疾病,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報銷後個人自負大額醫療費用確有困難的,由農村醫療救助資金以及其他方式補助。
第九條 五保供養對象死亡後,根據殯葬管理規定辦理喪葬事宜,按照不超過五保供養對象一年供養經費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喪葬費用。
五保供養對象私有財產按照繼承法處理。不得將村民私有財產交給國家或者集體作為享受五保供養待遇的條件。
第十條 五保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但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應當保障其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的費用。
第十一條 五保供養標準(包括現金和物資折價),由縣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制定,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由制定機關公布執行。五保供養標準根據當地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前款所指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由縣民政、財政、統計、物價部門根據本縣農村居民在吃、穿、醫方面人均消費支出以及相關因素擬定,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五保供養對象實行集中供養或者分散供養。
集中供養的,由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統一照料並負責日常管理;分散供養的,本人在家生活,可以由村民委員會委託他人照料,也可以由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村民委員會負責日常管理。
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但患有精神病和嚴重傳染病的五保供養對象應當分散供養。
第十三條 實行集中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簽訂供養服務協定。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與五保供養對象簽訂供養服務協定。
實行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供養服務協定。村民委員會應當與受委託照料人、五保供養對象簽訂供養服務協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條 五保供養資金,列入縣財政預算。
鼓勵有農村集體經營等收入的地方,從農村集體經營等收
入中安排資金或者實物,用於補助和改善五保供養對象的生活。
縣、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一定比例的社會捐贈資金、物資用於五保供養工作。
第十五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建設五保供養對象集中居住點,不斷加強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同時對分散供養對象住房定期進行修繕、維護。
第十六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為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管理資金,並配備必要的工作人員。
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的日常管理經費和工作人員經費,由縣、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在發給五保供養對象本人的供養經費中支出。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制,並應當進行必要的培訓。一般按照工作人員與五保供養對象1:10的比例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七條 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五保供養對象個人檔案,建立健全治安、消防、衛生、財務等管理制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 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實際,組織五保供養對象開展適當的文化娛樂、保健康復活動,並開展以改善五保供養對象生活條件為目的的農副業生產。
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開展相關活動給予指導、扶持和政策優惠。
第十九條 發給五保供養對象個人的供養經費,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由縣財政局根據縣民政局提出的用款計畫及時撥付。實行集中供養的,直接撥付給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實行分散供養的,逐步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直接發放給五保供養對象個人,並記入《農村五保供養證書》。
第二十條 縣民政局和鄉鎮人民政府建立五保供養對象檔案。縣民政局於每年年底向縣財政局通報全縣五保供養對象變化情況,縣財政局根據變化情況增減五保供養經費,並按時足額撥付。
縣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加強對五保供養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第二十一條 對五保供養對象在用水、用電、用煤、用氣等生活方面比照城鎮低保對象給予優惠。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保障五保供養對象依法承包土地的權利。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代種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轉,收益歸五保供養對象所有。
第二十三條 縣民政、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五保供養工作的監督檢查,重點監督五保供養標準制定,五保供養經費預算、撥付、管理,五保供養待遇落實等情況。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民政等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制定五保供養標準或者五保供養標準低於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五保供養經費未列入財政預算或者撥付不及時的;
(三)五保供養對象個人享受的五保供養待遇低於標準的;
(四)五保供養對象出現異動(增減)隱瞞不報,套取五保供養經費或者導致五保供養對象得不到供養的;
(五)虐待五保供養對象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和本辦法其他規定的,依照《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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