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

《定西市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10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定西市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1年1月22日
定西市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規劃、建設運行、水源保護、水質監測及供水用水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是指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而興建的各類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設施、水廠、輸配水管網、信息化監控系統、入戶設施及其相關附屬設施;分散供水工程包括水窖、小電井、大口井、引泉等。
第四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因地制宜、安全衛生、節約用水、優先保障農村生活用水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將農村飲用水供水事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農村飲用水供水安全。
縣級人民政府是農村飲用水安全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負總責,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加大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村社配合供水管理單位做好轄區內農村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加強服務和監管:
(一)水務部門是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工程運行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
(二)財政部門負責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單位補助資金(維修養護資金、管理運行經費、水質檢測經費等)的保障落實;
(三)人社部門負責將招聘管理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統籌範圍;
(四)衛生健康部門負責農村供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工作,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水質監測制度;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飲用水源地的劃定、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六)發改(物價)部門負責供水成本審查和水價的核定;
(七)審計部門負責對水費、財政補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
(八)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村水價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九)供電公司負責提供電力保障和落實優惠電價政策。
第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縣級專業化管理機構,因地制宜設定基層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工程日常運行維護管理,積極探索推廣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行政化監督、市場化管理、企業化運營”模式。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加強農村供水工作的宣傳,提高農村居民的安全用水、有償用水和節約用水意識。
在農村供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九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建成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與供水管理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資產移交手續,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工程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條 農村供水設施產權按照下列規定確認:
(一)政府投資建設的,產權歸國家所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政府給予補助投資建設的,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三)單位或者個人投資、政府給予補助投資建設的,產權歸投資者所有;
(四)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單位或者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按照契約約定確認產權。
第十一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實行“三級”管理。第一級為水源(水廠)至入村總水錶以上管網及其附屬設施,由縣級專管機構負責管理,鼓勵探索推廣企業化管理;第二級為入村總水錶以下、入戶三通以上村級供水管網設施,由受益村負責管理,鼓勵用水者協會配合管理;第三級為入戶三通以下戶內供水設施,由農戶自行管理。
所有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均應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二條 鼓勵鄉鎮落實農村公益性崗位,每村至少落實一名公益性崗位村級水管員,負責村級管網設施日常巡查管護工作。公益性崗位村級水管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履職能力,接受鄉鎮和水行政主管部門雙重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水務部門加強對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人員技術培訓考核,實行定期培訓考核和體檢,每年一次。
第十四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運行管理人員履行下列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宣傳節約用水知識、供水設施安全防護措施等;
(二)規範操作,定期對機井、管道、供水構築物和設備等進行檢查、維護,定期清洗和消毒,並做好記錄;
(三)加強衛生防護,按照有關規定對農村飲用水進行淨化和消毒,並定期對水質開展快速檢測,將結果記錄在案;
(四)以量計征,提高水費收繳率,逐步實現以水養水、使工程走向良性循環發展的軌道。
第十五條 供水管理單位按照《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SL310-2019)》,制定和完善機電設備操作規程、職工工作守則、安全運行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獎懲制度、計量收費制度、水質衛生管理制度、重大事項公示制度等,按制度對供水工程設施進行管理維護。
第十六條 蓄水池、過濾池、檢查井等重要供水設施應當密閉加蓋加鎖,設定防護罩或防護欄桿;加氯間、配電室、機泵房應當設警示標誌;各車間應當配備滅火設備。
禁止閒雜人員進入車間,禁止非崗人員操作設備。
第十七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輸配水管道兩側2米內,淨水構築物、調節構築物、泵站(加壓站)、電控室等圍牆(或邊牆)外30米內,為飲用水供水工程保護控制範圍。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劃定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安全保護控制範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在工程保護範圍內設定界樁、安全護欄網等安全設施標識,建立巡查制度,確保供水安全。
第十八條 工程保護控制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修建築物、構築物;
(二)挖坑(溝)、取土、堆渣;
(三)爆破、打樁、頂進作業;
(四)設立生活區和修建畜禽飼養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
(五)堆放垃圾、糞便等污染物;
(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等危害飲用水供水工程及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或者拆除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供水設施;不得拆卸、啟封、圍壓、堆占、損壞結算水錶或者干擾水錶正常計量。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徵得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會同供水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相應補償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指導供水管理單位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完善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應急搶修維修服務組織,加大維修物資儲備倉庫建設;
(二)及時解決工程運行中發生的技術問題,排除故障,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三)為用水戶提供價格合理、符合國家標準的易損件、消耗品,配套必要的維修設施和設備;
(四)開展突發事故的緊急救援、維修服務;
(五)組織技術業務培訓;
(六)儲備、維護應急供水、送水設備。
第二十二條 所有農村集中供水工程應建立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歸檔下列資料: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年度實施方案;
(二)工程竣工報告、設計檔案、圖表、驗收檔案、工程決算、財產清單等;
(三)各種政策檔案、批覆檔案、檢測報告等。
第二十四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歸檔下列資料:
(一)工程設計檔案、圖表、財務清單;
(二)工程運行中的水量水質監測記錄;
(三)地下水位動態變化記錄;
(四)設備檢修記錄;
(五)規章制度、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
(六)各項檢測報告及檢查記錄等。
第四章 水源保護和水質檢測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劃定農村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並嚴格執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
不具備劃定水源保護區條件的,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農村供水水源保護範圍劃定方案,報市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並設立標誌牌、警示標誌。
第二十六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對水廠生產區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築物劃定衛生防護範圍,並設立明顯標誌。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及供水單位應定期監測、檢測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農村飲用水水源、供水廠出水和用水戶水龍頭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從水源到龍頭全過程監管農村飲用水安全。縣級以上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供水水質衛生監督和管理工作,並建立水質檢測監督工作聯動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級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建設,健全完善規章制度,保障運行經費,對本區域內規模較大集中式供水工程原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進行巡檢,對小型單村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進行定期抽檢。
第二十八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依據《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範》和《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建立和完善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質檢測和監測制度。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配備水質淨化消毒設施及必要的檢驗儀器、設備、人員,對水質進行日常監測,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檢測資料。
每年委託有資質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水質,委託有水質衛生檢測資質的機構按照《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規定進行水質常規指標檢測,每年不少於一次,保證工程受益範圍內供水質量達到生活飲用水標準。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規模化水廠應當配備水質檢測化驗室,落實檢測設備和檢測人員,建立水質常規性指標日檢測制度,嚴格按照規範和制度開展出廠水水質常規指標日檢測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及供水管理單位都應制定農村飲用水供水突發事件和安全保障應急預案,建立應急保障體系,落實重大事件值班、報告、檢測、處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預警和應急救援機制,提高農村飲用水供水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及時妥善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飲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現異常,有關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嚴禁在水源地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口、濫用化肥、農藥,杜絕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單位和個人開礦、建廠或進行其他影響水質安全的活動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三十一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應優先保證工程設計範圍內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水資源允許的條件下,可適當擴大供水範圍。
第三十二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與受益村簽訂供水設施管理契約,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水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確保全全、正常供水。供水單位因工程施工或者設施檢修等原因,確需臨時停止供水的,應當在停水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水戶;發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的,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儘快通知用水戶;連續超過四十八小時不能恢復正常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水戶生活用水。
供水單位應當向用水戶公布工程搶修維護電話和管護人員聯繫方式,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信息變動應當及時更新。
第三十四條 集中供水工程新增用水戶,應向供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嚴禁私接管道取水。
第三十五條 用水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須經供水管理單位批准,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六條 用水戶因管理不善、使用不當等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院落、房屋及其他財產水毀損失的,由用水戶承擔。
第六章 水費徵收管理
第三十七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應安裝計量設施,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供水水價按照“準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則確定,生活用水價格按照“保本微利、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
國家投資為主建設的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法定程式核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跨縣(區)工程供水價格,由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利用其他方式投資建設的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供水價格由投資方申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八條 農村供水水價執行兩部制水價、分類水價和階梯式水價,推行農村居民用水“先繳費、後用水”制度,積極探索同地同價、同源同價、同網同價。
供水單位應當因地制宜設定便民營業網點,推行“網際網路+”便民服務模式和線上水費查詢、收繳業務。
第三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每月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用水戶應當安裝水錶,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經過催告,超過期限仍不交納者,可以停止供水。
用水戶的結算水錶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達到使用年限的,用水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維修或者更換,所需費用由用水戶承擔。
第四十條 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的水費收入主要用於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辦公經費及管理人員工資、福利等開支,應專戶儲存。水費徵收、使用和管理應接受財政、價格、審計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供水管理單位應當公開供水工程水價、供水量、水費徵收和使用等信息,自覺接受用水戶和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工程維修養護
第四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供水人口列支財政預算,水管單位按水費收入提留,建立縣級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維修養護基金,足額落實到位,保障工程日常維修養護。應當制定基金使用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監管,確保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擠占和挪用。
第四十三條 按照工程管理責任劃分責任主體:
(一)村級以上供水管網及附屬設施由供水管理單位負責維修養護;
(二)村級管網及附屬設施由鄉鎮督促協調村社組織民眾投工投勞進行維修養護,供水管理單位提供免費技術指導和維修材料;
(三)戶內供水設施維修由用水戶自行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擾供水設施的維修搶修。
第四十四條 鼓勵積極探索引入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水毀財產保險理賠機制,保障工程安全運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從事農村飲用水供水工程規劃、管理、監督等工作時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者,視其情節,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一)擅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未經批准擅自擴大供水範圍者;
(三)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四)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五)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後果者。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水源地保護區或保護範圍內設定排污口的,濫用化肥、農藥的,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的,擅自開礦、建廠或進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和工程損壞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阻撓或者干擾供水設施搶修的;
(二)擅自轉供用水或者改變用水性質的;
(三)盜用供水的;
(四)擅自拆卸、啟封、圍壓結算水錶的;
(五)損壞工程建(構)築物、供水管道等供水設施的;
(六)擅自在供水管道上修建房屋等違章建築物的;
(七)生產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使用的用水管網與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網直接連線的。
第四十九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二條和《甘肅省農村飲用水供水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供水水質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
(三)未按照規定時限檢修供水設施或者在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後未及時組織搶修的;
(四)發生供水水污染事故未及時上報的。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兩部制水價,指基本水價和計量水價;
(二)分類水價,指農村居民生活用水、非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種用水。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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