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於2010年1月7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0年1月11日
- 實施時間:201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國家宗教事務局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於2010年1月7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於2010年1月7日經國家宗教事務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以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簡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7號《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宗教事務局、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布的《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依法設立和登記,供信教公民進行宗教活動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以下簡稱寺觀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第四條 市、區(縣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登記和監督管理。第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
宗教教職人員應當愛國愛教,遵紀守法,嚴守教規,有相應的宗教學識,在信教公民中具有一定的威望。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消防、檔案等各項管理制度,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
《天津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是天津市施行的辦法。管理辦法 (1994年2月21日天津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三、維護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在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教活動的合法權益;四、制定和實施宗教活動場所的各項管理制度;五、組織安排宗教活動和其他宗教事務;六、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接受信教公民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七、按照宗教教規,...
陝西省實施《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加強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根據國務院《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舉行宗教活動...
(四)組織安排宗教活動和其他宗教事務;(五)管理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接受信教公民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六)根據條件舉辦社會服務和公益事業,組織宗教活動場所的生產活動;(七)保護和維修宗教活動場所的財產、文物和風景名勝;(八)...
(四)管理本場所財務,接受有關部門和信教公民的監督;(五)按期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年度管理情況的報告。第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教職人員的定員,由縣級宗教團體核准,無縣級宗教團體的,由省宗教團體核准,報縣級...
第三條 市和區(市)縣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市和區(市)縣有關部門協同同級宗教事務部門實施本辦法。第四條 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有固定的處所和名稱;(二...
非宗教單位不得設立宗教活動場所、設定宗教設施,舉行宗教活動。第十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管理組織,實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教務、財務、接待、安全、防火等各項管理制度,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管理和監督。第十六條 宗教活動場所...
第十八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人員、檔案、財務、會計、治安、消防、衛生防疫、文物保護、外事接待等各項管理制度,明確相關責任人,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九條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按照國家...
《宗教團體管理辦法》共六章四十一條,明確了宗教團體的組織結構、宗教團體的職能、監督管理等內容。修訂信息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和《宗教事務條例》,2019年11月20日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13號公布《宗教團體管理辦法》,自2020年2...
《西寧市宗教事務管理辦法》經2014年1月16日西寧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2月19日西寧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教職人員、宗教活動、宗教財產、法律責任、附則8章54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五條 宗教活動場所合併、分立、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容,該場所的管理組織應當到原登記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第六條 依法設立登記的宗教活動...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意見,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備案。第十九條 國務院宗教事務局對本辦法的實施進行監督。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宗教事務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一條 本...
(三)組織安排本場所的宗教活動和其他有關的宗教事務;(四)管理本場所財務,接受信教公民和有關部門的監督;(五)根據可能條件舉辦以自養為目的的生產、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組織本場所的生產活動;(六)保護本楊所的文物、古蹟、...
附:寧波市宗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2013年修正本)(1997年3月27日寧波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7次會議批准根據2012年12月26日寧波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第三十一條 寺廟的財務管理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寺廟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所接受的捐贈應當納入寺廟的財務管理,用於與該寺廟宗旨相符的活動。寺廟可以按照國家...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永明在會上指出,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工委)要依法開展監督工作,適時對條例實施情況進行執法檢查,確保本條例的正確執行。對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改進的意見建議,要及時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修訂公告 新疆...
湖南省實施《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辦法在1995.12.14由湖南省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宗教活動場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簡稱信教公民)開展宗教...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建立健全人員、財務、會計、治安、消防、文物保護、衛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具體監督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宗教活動場所實行財務公開,定期向所在地的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收支情況和接受、...
(一)縣級宗教事務部門牽頭負責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監督管理和協調工作,包括審核、錄入場所信息,對場所進行登記編號並發放場所登記編號證;組織開展對鄉、村兩級有關人員、場所負責人的相關政策法規培訓,重點對實施登記編號的場所進行指導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道教宮觀管理,維護道教界合法權益,保障道教活動正常進行,更好地服務信眾,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道教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道教宮觀,是指經...
第五十八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財務狀況、收支情況和接受、使用捐贈情況,接受其監督管理,並以適當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務部門應當...
第二十三條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財產管理,嚴格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規定,落實各項財務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 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指導符合法人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依法...
宗教活動場所、宗教團體、宗教院校設立的網際網路宗教信息平台接受宗教性捐贈,應當遵守《宗教事務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宗教活動場所財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6.規範佛教道教活動場所經營活動。佛教道教活動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