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

《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是為了健全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切實兜住兜準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結合天津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門印發《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7月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門
  • 文號:津民規〔2024〕3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天津市民政局等10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津民規〔2024〕3號
各區民政局、教委、財政局、人社局、住房城鄉建設委、農業農村委、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局、醫保局、殘聯: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市民政局等10部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市民政局
市教委
市財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市農業農村委 
市衛生健康委
市應急管理局
市醫保局
市殘聯 
2024年7月30日

內容全文

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全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切實兜住兜準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範圍: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條件的家庭或個人。
(二)特困人員。是指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市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的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條件的家庭。
(四)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家庭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條件的家庭成員,其中車輛的認定可以放寬至擁有1輛價值低於10萬元的機動車。
(五)其他困難人員。指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或人員。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區級民政部門委託負責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政策的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市級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請對象相關信息核對工作。  
村(居)委會協助做好政策宣傳、主動發現、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四條 加強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機構能力建設,落實必要的工作人員和經費保障,有序開展低收入人口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五條 低收入人口的認定,應綜合考慮申請對象的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財產、支出和實際生活狀況。
第六條 家庭人口指與申請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現役義務兵;
(二)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三)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四)市民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式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程式:
(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直接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特困人員供養條件的人員認定為低收入人口。
(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居住地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居住地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參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和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業務“一城通辦”相關流程進行審核確認,符合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同時認定為低收入人口。
 第八條 剛性支出型困難家庭各類生活必需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在我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和其他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二)教育費用支出。家庭成員就讀於國內幼稚園和全日制學歷(含本科及以下)教育階段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學雜費、住宿費,原則上按就讀學校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基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按當地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費用標準認定。
(三)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按照《天津市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補貼辦法》相關規定,殘疾人用於基本康復訓練、購買必要的輔助器具等,在扣除政府補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補償後個人實際支付的費用。具體費用依據票據認定。
(四)因災、因意外事故費用支出。指因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社會幫扶資金後,用於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五)區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剛性支出費用。
以上支出按申請人提出申請前12個月的支出總額計算。
以下支出不得認定為生活必需支出:
(一)購買房屋、機動車等非生活必需用品或其他高檔消費支出;
(二)本市非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外購藥除外)以及在外埠非選定醫保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支出;
(三)就讀課外補習班、興趣班、擇校、留學、研究生、成人在職教育等教育費用支出。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人員按照相關程式認定為低收入人口,定期將信息上傳至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充分依託天津市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台,實施動態監測,適時開展數據比對,做出風險預警提示,一旦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民眾,立即核查其家庭經濟狀況,啟動審核確認程式,納入相應低收入人口救助幫扶。
第三章  救助幫扶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會同教育、人社、住房、衛生健康、應急、醫保、農業農村、工會、婦聯、殘聯等部門和群團組織,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給予相應的基本生活救助和專項救助。
第十二條 基本生活救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將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條件的低收入人口納入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保障。
第十三條 醫療救助。分類資助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對特困人員給予全額資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給予定額資助,定額資助標準為個人繳費的90%,個人繳納10%。對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人口在定點醫藥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門診費用和門診特殊病費用,按照規定給予相應醫療救助。對符合疾病應急救助條件的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十四條 教育救助。對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以及其他經濟困難家庭中符合條件的在園幼兒、在校學生,按規定採取發放助學金、生活補助,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助學貸款以及減免相關費用等方式,給予教育救助。
第十五條 住房救助。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家庭,採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方式實施住房救助。對城鎮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公租房保障,對農村住房救助對象優先實施危房改造。
第十六條 就業救助。對本市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且登記失業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成員、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按規定納入就業救助範圍,實施免費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創業培訓等就業創業幫扶,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稅費減免、培訓補貼、社保補貼等支持政策,引導鼓勵就業救助對象被企業吸納就業、自主創業和多渠道靈活就業。
第十七條 其他救助幫扶。要按照政策範圍落實困難民眾取暖、用電補貼、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政策。實施無喪葬補助居民喪葬補貼,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推進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對低收入人口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提供必要的照料、心理慰藉、康復訓練、能力提升等服務。支持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創辦服務機構、提供志願服務等方式,參與救助幫扶。
第四章  認定管理
第十八條 低收入人口認定實行直接認定與依申請認定兩種方式。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實行直接認定的方式。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的認定實行依申請認定的方式。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由區級民政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對存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至45個工作日。不予認定的,在作出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或者其受委託人並說明理由。區級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九條 對於已經受理的低收入人口申請,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具體辦理和分管低收入人口受理、審核(包括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確認、監督等事項的區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工作人員有近親屬關係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單獨登記報區級民政部門備案,區級民政部門實行100%入戶核查。
第二十條 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等低收入人口按現行政策實行動態管理。動態管理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視家庭困難狀況變化情況予以動態調整,經核查後不再符合條件的,及時動態退出低收入人口。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年,自作出審核確認之日的下月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待遇。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
第二十一條 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發生重大變化的,家庭成員應當及時向審核確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二條 區級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舉報信箱或者舉報電話,接受民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加強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相關檔案材料的歸檔。對於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文書、照片、電子數據按照文書檔案相關規定保存。
第二十四條 區級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於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的低收入人口,應取消其救助待遇,並追回非法獲取的物資和救助金。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委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如實提供社會救助家庭或人員相關信息,對於出具虛假證明信息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應建立容錯糾錯機制,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非主觀故意或因部門數據共享不準確以及救助申請人故意隱瞞等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本人能夠主動糾正錯誤、消除不良影響並及時進行追繳救助資金的,應依法依規免於追究有關經辦人員責任,激勵工作人員擔當作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2024年7月,市民政局等10部門關於印發《天津市低收入人口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作如下政策解讀。
一、背景介紹
2023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加強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做好分層分類社會救助工作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23〕39號),明確要求抓好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進一步擴大救助政策覆蓋範圍,將專項救助由低保對象、特困人員拓展至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形成梯度救助格局。
為貫徹落實《通知》要求,健全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全市低收入人口認定工作,切實兜住兜準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我局會同市教委等10部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主要內容
《辦法》整體內容包括第一章總則主要是從政策依據、認定範圍等方面作出闡釋;第二章為認定標準,針對家庭成員範圍、財產核定、認定程式、剛性支出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規定;第三章為救助幫扶,明確了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其他救助幫扶等救助幫扶內容;第四章為認定管理,提出了認定方式、工作時限、近親屬備案、動態管理、檔案材料歸檔、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等規範要求;第五章為附則,強調了本辦法的解釋許可權和有效期時限。
三、《辦法》突出亮點
建立了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政策,針對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因病因學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原因,導致家庭剛性支出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且財產狀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條件的家庭成員,其中車輛的認定可以放寬至擁有1輛價值低於10萬元的機動車。應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居住地或戶籍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符合條件的納入保障範圍,同時認定為低收入人口。享受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幫扶,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給予臨時救助保障。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成員資格有效期限為一年,自作出審核確認之日的下月起計算。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社會救助或者幫扶待遇。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申請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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