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健全我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形成對身份不明、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醫療費用的保障機制,解除醫療機構的後顧之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意見
  • 發布時間:2013年
總體目標,工作職責,組織實施,

總體目標

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捐助等渠道籌資建立專門基金,明確管理機構,規範籌資機制和疾病應急救助行為,提高疾病應急救助能力,在全市範圍內快速、高效、有序地對需緊急救助但身份不明、無負擔能力的患者實施應急醫療救助,切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一)基金設立。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二)基金籌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籌集。
市財政局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中央專項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納入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統一安排。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市衛生局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的原則。具體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局商市財政局制定。
(四)基金監管。市衛生局、市財政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組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審計局、市紅十字會、市殘聯代表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人員,共同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基金獨立核算,並進行外部審計。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和範圍
(一)救助對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為救助對象。醫療機構對其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對象包括但不局限於以下幾類需要急救且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
1.城鄉低保對象;2.農村"五保"供養對象;3.無身份證明(姓名和居住地)、無責任承擔機構(或人員)、無其他渠道支付急救醫療費用的患者;4.低收入家庭患者,即其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以內(含兩倍);5.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且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視力殘疾人、聽力殘疾人、言語殘疾人、肢體殘疾人或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三級的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6.因突發事件和意外事故,包括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事件或突發重度疾病,造成人身傷害及財產損失,導致基本生活難以維持的城鄉居民。
市衛生局牽頭,會同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殘聯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審核認定的具體辦法。
(二)救助基金支付範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僅用於支付救助對象的急救醫療費用,包括:無法查明身份且無力繳費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
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醫療救助基金、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專項資金、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按有關規定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支付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經查實身份、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市衛生局牽頭,會同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具體支付範圍。
疾病應急救助申請和審批流程
(一)救助申報。市衛生局制定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確認審批表和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全市各級各類設定急診醫學科和承擔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應急救治後,應對患者有關情況進行初步篩選評判,及時採集和填報有關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各醫療機構應將上一季度符合規定的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發生的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等信息進行統計並報所在區縣衛生局,區縣衛生局匯總後報送市衛生局。
各醫療機構提出救助費用申報時,需填報疾病應急救助患者確認審批表和疾病應急救助患者醫療費用審核支付表,並附患者住院票據、費用清單和應急救治病歷等材料。
(二)救助審核。全市對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申報實行聯合審核制。聯合審核以資料審核為主,對情況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請,應通過走訪、實地調查等方式進行必要的現場審核。聯合審核工作由市衛生局牽頭,會同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殘聯根據職責分工進行審核,在收到醫療機構申報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殘聯等相關部門要指定專人協助審核,其中市公安局要積極協助對患者身份信息等進行審核。區縣衛生局負責對轄區內醫療機構的申請進行初步審核。
(三)資金撥付。聯合審核工作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市衛生局向市財政局提交用款申請,市財政局審核後將應急救助資金撥付各醫療機構。
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的審批和發放要規範、便捷、高效,保障應急救助工作有效落實。

工作職責

(一)部門職責。市衛生局負責制定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及工作流程,嚴格監督醫療機構暢通綠色通道對患者進行緊急救治、規範救治,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並對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開展好的醫療機構予以表揚。市財政局負責對審核通過的疾病應急救助申請及時撥付有關款項。市公安局負責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市民政局負責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鑑別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做好醫保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市審計局負責依法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紅十字會負責接收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市殘聯負責協助核查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二)醫療機構職責。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及時、有效對需緊急救治的患者施救,嚴禁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醫療機構應盡責查明欠費患者身份,不能查明的應請公安機關協助核實其身份;對身份明確的欠費患者,及時追討欠費。
對救助對象後期發生的醫療費用,協助其按程式向醫療救助機構等申請後續醫療費用救助。醫療機構應建立疾病應急救助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將收治的疾病應急救助患者情況報告相關部門。鼓勵全市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主動減免無負擔能力患者的救治費用,核銷救助對象的急救欠費。
(三)基金管理機構職責。負責社會資金募集、救助資金核查與撥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積極向社會募集資金。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足額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組織實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狠抓工作落實。全市各有關部門和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細則,提高效率,強化措施,責任到人,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探索完善機制,確保長效運行。疾病應急救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要不斷加強制度建設和機制創新,並與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制度和大病醫療保險等醫療保障制度有機銜接。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總結實踐經驗,及時研究解決發現的問題,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機制,提高疾病應急救助服務水平,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確保此項制度積極、穩妥、長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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