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是一部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發布的政府性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
- 文號:民發〔2011〕209號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知,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第一章 開創民政事業科學發展新局面,第一節 發展環境,第二節 指導思想,第三節 發展目標,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第一節 減災救災,第二節 社會救助,第三節 社會福利,第四節 慈善事業,第三章 增強基層民主活力和社會自治功能,第一節 基層民主和社區自治服務,第二節 社會組織,第三節 社會工作,第四章 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第一節 優待撫恤,第二節 退役士兵安置,第三節 軍休安置,第四節 擁軍優屬,第五節 烈士褒揚,第六節 軍供保障,第五章 提高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服務水平,第一節 行政區劃,第二節 行政區域界線,第三節 地名管理服務,第四節 婚姻和收養,第五節 殯 葬,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一節 推進民政法制建設,第二節 創新發展機制,第三節 加強資金投入和監督管理,第四節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第五節加強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和民政科技研發,第六節 加強基層民政能力建設,第七節 加強與國際和港澳台交流合作,
民政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通知
民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通知
民發〔2011〕20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發展改革委,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積極推動民政事業實現科學發展,特制定《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
為推動民政事業科學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制定《民政事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
第一章 開創民政事業科學發展新局面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必須深刻認識並準確把握我國經濟社會形勢新變化新特點,充分利用各種有利條件和積極因素,努力開創民政事業科學發展新局面。
第一節 發展環境
“十一五”時期,國家高度重視民政事業發展,制定政策措施、提出發展要求,指引民政事業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踐中闊步前進。有效應對突發多發的自然災害,特別是為戰勝低溫雨雪冰凍、四川汶川特大地震、青海玉樹強烈地震、甘肅舟曲特大山洪土石流等一系列重特大自然災害作出了重要貢獻。社會救助體系基本覆蓋城鄉,社會福利向資金保障和服務保障相結合的適度普惠型邁進,慈善事業長足發展。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順利實施,擁軍優撫軍休工作進一步加強。基層民眾自治有序推進,社會組織創新發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成功推動,協同參與社會管理服務邁出堅實步伐。區劃地名、婚姻收養、殯葬等專項社會行政事務管理服務水平明顯提高。民政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科技研發和法制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取得重要進展。五年民政事業發展成績顯著,為今後民政事業長遠可持續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十二五”時期,我國繼續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化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建設,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民政事業全面發展提供歷史性機遇。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綜合國力持續增強,為民政事業發展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使發展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為提高基本民生保障水平提供有利條件;建設服務型政府,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為發展基本社會服務提供重要契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構建基層綜合管理和服務平台,為社會組織管理、城鄉社區建設等工作提供廣闊空間;加強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推進軍民融合式發展,為擁軍優撫安置工作改革發展提供良好機遇;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健康發展,有利於加強區劃地名等工作。
同時,堅持以科學發展為主題,需要切實解決民政事業發展中的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社會結構和社會組織形式深刻變動,社會流動性和開放性日益增強,越來越多的人由“單位人”變成“社會人”,社會訴求多樣、社會利益多元、社會矛盾複雜、新老社會問題交織,需要促進和提高社會建設水平;全球氣候變化日益顯著、極端天氣氣候事件發生幾率增大,需要進一步提升減災救災能力;人口老齡化加速,老年人口基數大、增長快,高齡化、空巢化趨勢明顯,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高,需要大力發展社會養老服務;從根本上扭轉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趨勢,特別要解決好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問題;國際交流擴大,需要增強民政事業發展的國際視野;民政工作在理念、手段、支撐要素、體制機制等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基層民政服務能力建設亟待進一步增強。
綜合判斷發展環境,“十二五”時期民政事業面臨新的形勢、新的任務、新的要求。我們要把握髮展大勢,勇立時代潮頭,主動適應環境變化,立足現實、放眼長遠,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機遇意識,加快解決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更加奮發有為地把民政事業全面推向前進。
“十一五”時期民政事業發展主要指標完成情況
序號 | 主要項目和指標 | 2005年 | 2010年 | 年均增長(%) | ||
1 | 民政事業費支出(億元) | 718.4 | 2697.5 | 30.29 | ||
2 | 社會組織數(萬個) | 32.0 | 44.6 | 6.87 | ||
3 | 各類優撫對象人數(萬人) | 460.3 | 625.0 | 6.31 | ||
4 | 優撫對象年均撫恤金(元/人) | 2107.9 | 5803.2 | 22.45 | ||
5 | 收養性社會服務機構床位數(萬張)其中:養老機構床位數(萬張) 兒童福利院床位數(萬張) | 170.3154.33.2 | 349.6320.85.0 | 15.4715.39.34 | ||
6 | 每千人擁有社會服務床位數(張) | 13 | 26 | 14.87 | ||
7 | 社會捐贈額(億元) | 61.9 | 601.7 | 57.59 | ||
8 | 福利彩票銷售額(億元) 其中:籌集彩票公益金(億元) | 411.2143.7 | 968.0297.1 | 18.6815.64 | ||
9 | 救助受災民眾(億人次) | [4.5 ] | ||||
10 | 恢復重建因災倒塌、損毀住房(萬間) | [1800] | ||||
11 | 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個) | [1562] | ||||
12 | 災害信息員隊伍(萬人) | [47.6] | ||||
13 | 救災物資儲備庫(個) | 232 | 455 | 14.42 | ||
14 | 最低生活保障人數(萬人) | 城市 | 2234.2 | 2310.5 | 0.67 | |
農村 | 825.0 | 5214.0 | 44.59 | |||
15 |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元/人、月) | 城市 | 156.0 | 251.2 | 10.00 | |
農村 | 117.0 | |||||
16 | 醫療救助(萬人次) | 城市 | 114.9 | 1921.3 | 75.65 | |
農村 | 851.5 | 5634.6 | 45.93 | |||
17 | 農村五保供養人數(萬人) | 350.0 | 556.3 | 9.71 | ||
18 | 農村五保供養平均標準(元/人、年) | 集中 | 2951.5 | |||
分散 | 2102.1 | |||||
19 | 社區服務中心(個) | 8479 | 12720 | 8.45 | ||
20 | 婚姻 | 結婚登記(萬對) | 823.1 | 1241.0 | 8.56 | |
離婚辦理(萬對) | 178.5 | 267.8 | 8.45 | |||
21 | 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萬人) 其中:救助流浪未成年人(萬人) | [781.3] [73.6] | ||||
22 |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數(萬人) | 4.4 |
註:[ ]內為五年累計數。
第二節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順應人民民眾過上美好生活新期待,堅持科學發展主題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主線,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為引領,以改革創新為強大動力,圍繞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發展和提供社會服務,推動民政事業科學發展,促進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目標作出新貢獻。
推動“十二五”時期民政事業科學發展,必須把握以下原則:
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樹立大局觀念,服從服務於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任務謀劃民政事業發展,緊密結合國家重大發展戰略推動民政事業發展,緊扣經濟長期平穩較快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落實民政事業發展任務,在服務全國工作大局中實現民政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以人為本、保障基本。貫徹黨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堅持把維護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民政事業發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人民滿意作為指引、評價、檢驗民政事業發展的最高標準。從城鄉居民生存與發展的基本需求出發,加強基本民生保障制度的頂層設計和安排,著力解決人民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切實保障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
依法管理、科學施策。推動民政領域立法、執法工作,使各項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研究和把握民政事業發展規律,科學配置民政領域的公共資源,重視現代科學技術在民政工作中的運用,增強政策實施的有效性。
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通過編制發展規劃、制定法規政策、落實資金投入、強化監督檢查等方式,確保政府主導作用發揮到位。堅持通過轉變職能、落實政策、引入市場機制等舉措引導社會參與,不斷壯大民政事業發展力量。
深化改革、創新發展。在統籌兼顧基礎上,抓住牽動全局的主要工作、事關民眾利益的突出問題,著力推進、重點突破。統籌城鄉、區域協調發展,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先行先試。創新體制機制,破解制約民政事業發展的瓶頸。加大對農村地區和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民政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推動民政事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三節 發展目標
貫徹落實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緊密銜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綜合考慮未來發展趨勢和條件,結合實際,“十二五”時期民政事業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到2015年,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提規劃綱要》賦予民政事業的發展任務,數量適當、分布合理、設施健全、功能完善、方便可及的民政公共服務設施網路初步形成,基本民生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基層民主活力和社會自治功能明顯增強,服務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建設更加有力有效,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服務水平繼續提升,基層民政能力建設邁出實質性步伐,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有利於科學發展的民政體制機制構建成形,民政事業在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進一步發揮。
“十二五”時期民政事業發展的主要目標是:
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基本建立,綜合減災能力顯著增強,救災工作有序高效,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顯著提升。
覆蓋城鄉、銜接配套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有效,保障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完善,城鄉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明顯提升。
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就業制度平穩運行,優撫對象生活水平不低於社會平均生活水平,軍休幹部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落實到位。
社會福利惠及範圍顯著擴大,基本實現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越來越多的社會公眾享受到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社會福利服務。
慈善事業健康蓬勃發展,公益慈善組織資源募集使用能力和社會公信力有新的提高。
黨組織領導下的充滿活力的基層民眾自治機制進一步完善,環境優美、生活便利、文明祥和的新型城鄉社區大量湧現,基本公共服務、志願互助服務、便民利民服務覆蓋到所有城鄉社區。
社會組織布局更具合理、結構更為最佳化、質量更加提高,基本實現健康有序發展,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發揮更趨明顯。
區劃地名、婚姻收養、殯葬等專項社會事務管理工作,基本達到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的要求。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運行機制和工作格局基本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成長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生力軍。
“十二五”時期民政事業發展主要指標
主要項目和指標 | 2010年 | 2015年目標值 | 年均增長(%) | ||
1. 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標準(元/人、月) | 城市 | 251.2 | 404.6 | 10 | |
農村 | 117.0 | 188.4 | 10 | ||
2. 農村五保對象集中供養率(%) | 31.9 | 50 | [18.1] | ||
3. 醫療救助政策範圍內住院自付費用救助比率(%) | 43 | 70 | [27] | ||
4. 災害信息員人數(萬人) | 47.6 | 70 | 8 | ||
5. 每千名老人擁有養老床位數(張) | 18 | 30 | [12] | ||
6. 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覆蓋率(%) | 50 | ||||
7. 孤兒保障平均標準(元/人、月) | 集中供養孤兒 | 1000 | 1610 | 10 | |
社會散居孤兒 | 600 | 966 | 10 | ||
8. 優撫對象年均撫恤金(元/人) | 5803.2 | 11672.3 | 15 | ||
9. 福利彩票銷售額(億元) | 968.0 | 1559.0 | 10 | ||
10. 社區服務設施覆蓋率(%) | 50.81 | 90 | [39.19] | ||
11. 全國婚姻登記聯網率(%) | 50 | 100 | [50] | ||
12. 社會組織數(萬個) | 44.6 | 60.5 | 6.29 | ||
13. 每萬人擁有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數(人) | 1.5 | 15 | [58.49] |
註:[ ]內為五年累計數。
第二章 保障基本民生
堅持民生優先,完善減災救災、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等制度安排,推進基本社會服務均等化,提高受災民眾、困難民眾和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進全體人民共享發展成果。
第一節 減災救災
堅持預防與應急並重、常態與非常態結合,加強備災減災、災害應急、災民生活救助、災後恢復重建和社會應急動員等能力建設,全面提升減災救災水平。
(一)救災。貫徹《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落實統一指揮、綜合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制,提高自然災害應急處置能力。完善救災預警回響和應急回響機制,規範民眾轉移安置和救災物資調運,健全災民臨時生活救助政策和救災應急項目。組織災區民眾開展生產自救,完善農村災民毀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政策,妥善安排冬春災民生活。制定與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的救災補助標準,健全中央和地方救災資金分擔機制,加強救災資金監督管理。建立救災保險制度,推動政府救助、社會捐贈和災害保險有機結合,逐步形成規範合理的災害風險分擔機制。
(二)備災。貫徹《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完善“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體系,重點加大鄉村預案建設,定時開展預案演練。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災情上報與統計核查系統,提高災情信息採集、傳輸、處理等能力。完成國家、省、地、縣四級救災應急指揮系統建設任務。加強中央和地方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擴大儲備庫覆蓋範圍,豐富物資儲備種類,提高物資調配效率。加強應急救援車輛、通訊工具等救災裝備建設,優先配備到西部欠發達、災害易發地區。加強應急避難場所建設,配備必需的避災物資和設施設備。
(三)減災。協調實施《國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2011-2015年)》和《國家防災減災人才發展中長期規劃(2011-2020年)》,逐步提高自然災害風險綜合防範防禦能力。建立健全自然災害預報預警和信息發布機制,提高減災衛星地面系統綜合套用水平。加強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能力建設,開展全國自然災害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提高風險評估、應急評估、損失評估、社會影響評估和績效評估水平。加強城鄉基層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完善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標準,廣泛開展“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創建活動。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防災減災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技能。
(四)社會動員。完善減災救災社會動員機制,暢通減災救災社會參與渠道。發揮社會組織、基層自治組織和社會公眾在災害防禦、緊急救援、救災捐贈、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災後心理撫慰等方面作用。完善救災捐贈管理機制,加強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和監督。推進減災救災志願者隊伍建設,發展減災救災志願服務。
第二節 社會救助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醫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協同開展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努力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精確管理和全覆蓋。
(一)最低生活保障。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鞏固動態管理下的應保盡保。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聯動機制,實行物價短期波動發放補貼、持續上漲調整標準。規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制定和調整工作,確保救助標準年均增幅不低於同期城鄉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增幅。堅持分類施保,合理提高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保障水平。規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調查、評議、審核、審批、公示等程式和操作、管理、監督、考評等環節。加強最低生活保障與最低工資、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農村扶貧開發等政策的配套銜接。
(二)農村五保供養。貫徹《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強化政府供養責任,完善供養政策,落實供養資金,以不低於當地農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確定五保供養標準。建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霞光計畫”長效機制,加強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改善散居五保戶居住條件。堅持集中供養與分散供養相結合,穩步提高集中供養率。推動有條件的農村敬老院擴大養老服務範圍,建立農村互助養老機構。
(三)醫療救助。適當擴大醫療救助覆蓋面,將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成員等特殊困難人員納入救助範圍。在試點基礎上,逐步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制度。推廣診療費用即時結算的“一站式”服務方式,逐步降低或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加強醫療救助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
(四)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加強流浪精神病人、智障人員、危重病人救助管理,減少反覆流浪現象。健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體系,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教育矯治、回歸家庭和妥善安置政策,加強重點縣(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和區域性中心城市救助安置中心能力建設。開展“接送流浪兒童回家”專項行動,基本實現城市街面無流浪兒童的目標。鼓勵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服務。推進救助管理機構規範化建設和等級評定工作。
(五)臨時救助。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對因病、因災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暫時困難的家庭,以及收入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生活確有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實施階段性生活救助。加強臨時救助與最低生活保障之間的銜接,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
(六)低收入家庭認定。推動建立全國低收入家庭經濟狀況核定體系,加快建設跨部門、多層次、分類別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平台,逐步完善申請社會救助家庭收入財產核查辦法,提高社會救助對象認定的科學性、準確性。
第三節 社會福利
大力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事業,逐步拓展社會福利保障範圍,著力推動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穩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
(一)老年福利。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全面落實《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和《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統籌發展居家養老、社區養老和機構養老服務,全面建立困難老年人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和高齡老人津(補)貼制度,探索建立失能、半失能老人輔具配置制度,培育壯大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完善和落實稅費減免、土地供應等優惠政策,建立健全財政補貼、融資貸款等扶持政策,加強社會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推行公辦民營、民辦公助,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養老服務。建立公平、規範、透明的社會養老服務市場準入標準,加強社會養老服務行業監督管理。培育發展養老服務新型業態,培養壯大職業化養老護理員隊伍。
(二)兒童福利。完善和落實孤兒基本生活、教育、醫療、就業、住房等保障制度安排。實行集中養育、家庭領養、模擬家庭照顧、助養、代養、寄養相結合的多種孤兒養育方式。合理確定並落實孤兒養育標準,探索建立兒童津貼制度。建立健全“兒童福利機構建設藍天計畫”長效機制,加強兒童福利設施建設,制定兒童福利機構基本規範,推動兒童福利機構向社區和家庭提供輻射服務。發揮“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畫”長效機製作用。建立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逐步將受愛滋病影響兒童、重病、重殘、罕見病兒童和在押服刑人員子女等事實上無人撫養兒童納入保障範圍。加強孤殘兒童護理員職業化建設。
(三)殘疾人福利。落實《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二五”發展綱要》。推動有條件的地方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完善和落實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推動福利企業健康發展,促進殘疾人集中就業。加強康復輔具研究和產品開發,開展假肢、矯形器生產裝配企業資格認定,以及假肢、矯形器製作師執業資格考試和註冊。改善智障、肢殘和精神病患者福利院服務設施,逐步建立精神病患者社區服務體系。
(四)福利彩票。貫徹《彩票管理條例》,加強福利彩票管理與發行工作,保持福利彩票安全運營、健康發展。推進以公益、慈善、健康、快樂、創新為核心的福彩文化建設,發揮福彩文化引領作用。建立健全福利彩票現代行銷網路,創新福利彩票銷售方式,加強彩票品種和遊戲研發,樹立品牌特色和優勢。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增強突發性危機事件處理能力。完善福利彩票公益金管理,加強福利彩票公益金資助項目評估研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效果宣傳力度。
第四節 慈善事業
實施《中國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綱要(2011-2015年)》,構建法律規範、政府推動、民間運作、全民參與的慈善事業發展格局,提高公益慈善組織的社會公信力,發揮慈善事業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一)慈善組織。推進公益慈善組織孵化基地建設,培育發展公益慈善組織,推動公益慈善組織覆蓋到鄉村、社區,開展經常性社會捐助活動。創新公益慈善組織服務形式,依託社區構建以“慈善超市”和社會捐助接收站(點)為平台的慈善服務網路體系。推動公益慈善組織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引導公益慈善組織依據章程開展活動。
(二)慈善捐助。探索建立募捐管理制度,規範募捐主體和行為。以恤孤、助殘、安老、賑災、扶貧等項目為重點,鼓勵具備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開展形式多樣、富有成效的慈善募捐活動。完善和落實公益性捐贈的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富有活力的慈善品牌建設。
(三)慈善監管。完善慈善信息統計和公開制度,加強慈善信息統計和公開平台建設,健全捐贈款物使用的查詢、追蹤、反饋和公示機制,及時發布慈善數據和報告。以信息披露、財務報表和重大活動監管為重點,加強公益慈善組織年檢和評估工作。推動形成法律監督、行政監管、輿論監督、公眾監督、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機制。依法查處慈善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四)志願服務。弘揚“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志願服務理念。建立面向全社會的志願者動員系統。完善志願者績效評估、風險保障、激勵表彰等政策。推行志願者註冊制度。推動建立公民志願服務記錄製度。開展志願者隊伍建設示範活動。
專欄1 |
01 國家綜合防災減災工程實施全國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調查工程,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調查。實施國家綜合減災與風險管理信息化建設工程,建設縱橫結合的國家綜合減災與風險管理信息平台。實施國家自然災害應急救助指揮系統建設工程,實現災情、決策、指揮、物資調運等各類信息的及時傳送與傳遞。實施國家救災物資儲備工程,提高物資儲備管理、運輸和使用能力。實施環境減災衛星星座建設工程,提高衛星減災套用水平。實施國家重特大自然災害防範仿真系統建設工程,實現災害風險預警、應急回響推演和指揮決策最佳化等多維可視化模擬仿真。實施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和避難場所建設工程,新建或改擴建應急避難場所,創建5000個“全國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實施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和科普工程,加強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建設70萬人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每個基層社區至少有1名災害信息員。 |
02 低收入家庭認定體系建設工程結合建立收入信息監測系統,指導地方通過資源整合,加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及能力建設,逐步提高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化水平。 |
03 社會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程支持對有需求的老年人實施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和社區(村)三級服務網路,城市街道和社區基本實現居家養老服務網路全覆蓋。80%以上的鄉鎮和50%以上的農村社區建立包括老齡服務在內的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和站點。建設社會福利院、養老院、護理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養老機構,實現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30張,縣級以上城市至少建有一所以收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為主的老年養護設施。 |
04 孤殘兒童保障服務工程推進兒童福利設施建設,根據需要在孤兒較多的縣(市、區)設有一所兒童福利設施或在綜合福利機構內設有兒童部。發揮流浪救助專用車、兒童福利車在街頭主動救助、接送孤殘兒童上學和應急就醫等方面的作用。培養培訓2萬名具有資質的孤殘兒童護理員。 |
05 慈善服務網路建設工程在大中城市街道(社區)和有條件的鄉鎮至少建設1個捐助站(點)。 |
第三章 增強基層民主活力和社會自治功能
推進基層民主和社區建設,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導人民民眾、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社會管理服務,促進社會結構最佳化和社會階層合理流動,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增進社會活力,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社會和諧的基礎。
第一節 基層民主和社區自治服務
完善基層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制度,提高社區自治和服務水平,發揮社區在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中的平台作用。
(一)基層民主。依法實行村委會、城市社區居委會換屆選舉,逐步擴大城市社區居委會直接選舉覆蓋面。深入開展以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村(居)民議事會議為主要形式的基層民主決策實踐。引導村(居)民依法管理村(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健全民主評議、民主理財、村(居)幹部任期和離任審計、責任追究等制度,增強民主監督有效性。加強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特別是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委會建設。
(二)社區自治。全面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繼續開展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從目標管理、過程調控、標準衡量、結果評價、持續改進、公眾滿意等方面開展社區建設評估。完善社區治理結構,健全以黨組織為核心、民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新型社區管理機制,引導社區多元建設主體在加強和創新基層社會管理服務中發揮積極作用,推動政府行政管理與社區自治的有效銜接、良性互動。建立居民自治、業主自治、社會自治銜接配套的有效機制,探索社區組織、外來人口、駐區單位和志願者參與社區自治的有效途徑。在社區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健全社區管理制度,建立來源穩定、管理規範的社區自治經費保障機制,改善社區組織工作條件,壯大社區工作者隊伍,實現社區自治有人幹事、有錢辦事、有場所議事、有制度管事。
(三)社區服務。貫徹落實《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11-2015年)》,建立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社區服務經費保障機制,發揮市場多元主體作用,加強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特別是城中村、新建小區、特殊人群相對集中小區、流動人口聚集小區的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加快形成以綜合服務設施為主體、專項服務設施相配套的社區服務設施網路。以居民需求為導向,整合社區服務資源,加快社區信息化建設,構建社區綜合管理與服務平台。大力發展面向全體居民特別是困難民眾、優撫對象、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社區服務。
第二節 社會組織
落實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一手積極引導發展,一手嚴格依法管理,發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服務中的協同作用。
(一)政策引導。完善扶持政策,推動政府部門向社會組織轉移職能,向社會組織開放更多的公共資源和領域。擴大稅收優惠種類和範圍,建立統一、合理、普惠的社會組織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建立政府資助機制,推行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公益項目,實施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工程。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支持社會組織進入民眾生產生活性服務領域。制定社會組織人才政策,健全和落實社會組織從業人員職稱評定、薪酬待遇、社會保險等政策。
(二)培育發展。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經濟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推進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創新,拓展社會組織直接登記範圍,探索登記管理和業務主管職能一體化,推行社區社會組織社區備案制度。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強化行業自律,發揮溝通企業與政府的作用。推動縣(市、區)社會組織培育和發展,發揮其直接提供服務、直接反映訴求、參與基層社會管理的積極作用。
(三)管理監督。完善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自我監督相結合的社會組織監管體系。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保證社會組織的正確方向。健全社會組織負責人管理、資金管理、年度檢查、查處退出等制度。形成登記審批、日常監管、稅務稽查、違法審查、信息披露、公共服務、行政處罰等各環節信息共享、工作協調的社會組織管理機制。制定社會組織行為規範和活動準則,實行社會組織分類評估制度,完善失信懲罰機制。引導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提高自律性,增強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三節 社會工作
貫徹《關於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實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 2020年)》,推動形成多部門、多行業、多領域共同建設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的總體態勢。
(一)政策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政策性檔案相配套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政策法規體系。制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開發設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評價制度、選拔使用政策、流動機制、薪酬保障機制、表彰獎勵制度。制定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政策,引導和鼓勵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吸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符合條件的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統一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力度。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和個人設立非公募基金會,引導社會資金投向社會工作服務領域。
(二)隊伍建設。重點在社區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推動事業單位分類設定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協調相關部門和群團組織加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使用力度,逐步擴大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規模。加快構建不同層次教育協調配套、專業培訓和知識普及有機結合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體系,大規模開展專業培訓,大幅度提升現有從事社會服務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職業能力。加強社會工作平台建設,推動市(縣、區)設立社會工作服務中心,培育發展民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三)專業服務。廣泛開展面向社區居民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加大對城市流動人口、農村留守人員、老年人、殘疾人、受災民眾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力度。加強對殘疾流浪兒童、社會功能缺失人員、有不良行為的青少年、容易肇事肇禍的精神病人、愛滋病病人、吸毒人員、刑釋解教人員等特殊人群的疏導和矯治,幫助他們回歸社會。鼓勵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建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志願者隊伍聯動服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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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實施社區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工程,因地制宜建設社區服務中心和社區服務站,力爭“十二五”期末,社區服務設施覆蓋率達到90%,每百戶居民擁有的社區服務設施面積不低於20平方米。實施社區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工程,實施50萬大學生服務社區計畫,社區服務人員普遍接受一次崗位培訓,註冊社區志願者占居民人口10%以上。實施社區服務信息化建設工程,建立居民、家庭、社會組織、社區活動電子檔案,實現社區服務隊伍、服務組織、服務對象信息數位化,完善社區服務設施網路環境。 |
02 社會組織孵化培育工程推動建設各級社會組織孵化基地,為社會組織發展和發揮作用提供基本場地支持和指導服務。積極培育、扶持、孵化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有發展潛力、社會急需的社會組織。 |
03 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工程組織實施社會工作服務人才職業能力建設工程,對現有社會工作服務人員進行累計不低於480小時的專業教育和培訓。實施高層次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工程和社會工作管理人才綜合素質提升工程,培養3萬名社會工作機構管理人才和3萬名社會工作督導人才。組織實施社會工作教育與研究人才培養引進工程,重點培養和引進一批高素質社會工作教育與研究人才。推動實施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建設示範工程,建立若干社會工作服務標準化示範地區、示範單位和示範社區。實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服務新農村建設以及服務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等計畫,每年組織選派1000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到貧困地區、邊疆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工作或提供服務。以基層為重點配備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每個城市社區配備3~5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每個農村社區至少配備1名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
第四章 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
精心組織優撫安置制度頂層設計,貫徹落實優撫安置改革舉措,加快形成優待優惠原則得以充分體現、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協調推進的優撫安置工作新局面,更好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
第一節 優待撫恤
貫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完善優撫政策,全面落實優撫對象各項待遇。完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自然增長機制,調整提高撫恤補助標準,殘疾軍人撫恤金標準達到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統一城鄉“三屬”定期撫恤金標準並使其達到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在鄉老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略高於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基本達到農民人均純收入水平,部分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標準穩步提高。建立以分類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為基礎,以政府醫療補助為重點,以醫療優惠、大病救助為輔助,充分體現優待優惠的新型優撫醫療保障體系。逐步建立優撫對象住房保障制度,使符合條件的困難優撫對象家庭享受危房改造待遇和保障性住房待遇。建立殘疾軍人康復輔具配置標準和中央財政長效保障機制。努力實現優撫對象動態精確管理,全面推行撫恤補助資金社會化發放。
第二節 退役士兵安置
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實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發給退役金後自主就業、政府安排工作、國家供養、退休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城鄉一體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完善創業就業、社會保險、職業技能培訓、教育等優惠政策,促進退役士兵自主創業和參與勞動力市場競爭就業。通過推動自謀職業、挖掘安置潛力、開發公益崗位、督促崗位落實等措施,妥善解決城鎮退役士兵安置遺留問題。繼續開展復退軍人穩定工作。完善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辦法,建立健全軍地傷病殘退役軍人信息和數據共享機制,實現傷病殘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常態化。
第三節 軍休安置
完善軍休人員交接安置辦法,落實軍休人員生活、政治待遇,健全軍休人員醫療、住房等保障政策。推進國家保障與社會化服務相結合,提高軍休管理服務水平。推進軍休人員服務管理規範化建設,制定軍休服務管理機構等級標準。
第四節 擁軍優屬
落實各項擁軍優屬政策,維護軍人及其家屬的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軍民融合式雙擁共建機制,創新雙擁方式,豐富雙擁內容,拓展雙擁服務領域。開展愛國擁軍教育和雙擁模範城(縣)創建活動,鞏固和加強軍政軍民團結。
第五節 烈士褒揚
貫徹《烈士褒揚條例》,規範烈士審批、評定和褒揚。實施烈士審批備案制度。加強烈士事跡編纂和宣傳,開展烈士祭掃紀念活動,建立以弘揚烈士精神為主題的國家級教育基地。加強烈士紀念設施管理和保護,完成零散烈士紀念設施搶救保護工程,加強境外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管理工作。
第六節 軍供保障
構建定點保障與區域保障、常規保障與應急保障、自身保障與社會化保障互補並舉的軍供保障新模式。完善軍供設施設備,合理調整站點布局,逐步形成覆蓋全國的軍供保障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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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程加強烈士紀念設施保護工作,推動烈士紀念設施維修改造。建立以弘揚烈士精神為主題的國家級教育基地。 |
02 殘疾軍人康復輔具改造工程開展殘疾軍人康復輔具狀況調查,研究制定殘疾軍人康復器具標準化建設,幫助殘疾軍人配置適當個人移動輔助器具、生活自理和防護輔助器具等,體現黨和政府對革命功臣的關愛。 |
第五章 提高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服務水平
改進區劃地名、婚姻收養、殯葬等專項社會事務管理方式,堅持在服務中實施管理、在管理中體現服務,進一步寓管理於服務之中,努力實現科學管理與優質服務的有機結合。
第一節 行政區劃
適應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鎮化健康發展要求,修訂設市、設鎮標準,制訂市轄區設定標準,支持民族地區、邊境口岸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中小城市。按照精簡、高效原則,審慎核報行政區劃調整變更、駐地遷移和更名等事項。穩步推進省直管縣(市)試點工作,最佳化行政區劃層級。根據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發展規劃和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等要求,逐步開展城市內部行政區劃體制、縣城行政區劃體制、經濟發達鎮行政管理體制等改革試點。建立健全行政區劃調整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
第二節 行政區域界線
鞏固勘界成果,依法加強界線管理,全面提升依法治界水平。開展省、縣兩級界線聯檢工作,完成省、縣兩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編制任務。加強平安邊界創建工作,完善邊界地區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維護邊界地區穩定的長效工作機制,及時處理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
第三節 地名管理服務
完成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試點任務,開展第二次全國地名普查工作。完善地名管理標準,加強歷史地名保護和地名文化建設。規範城鄉地名標誌設定,加強地名導向系統建設。完成四級地名資料庫建設任務,完善地名公共服務。開展我國對國際公有領域地名命名和管理工作。
第四節 婚姻和收養
(一)婚姻。推動婚姻登記機關標準化建設,實施等級評定製度,建設設施完善、服務優質、滿足公眾需求的現代服務型婚姻登記機關。加強婚姻登記員、頒證員隊伍建設,推廣結婚頒證制度。建立全國婚姻登記數據中心,實現婚姻登記信息全國聯網。推進婚俗改革,規範婚姻服務,推動婚姻文化建設。開展婚姻指導、心理輔導等服務,推動和諧婚姻、和諧家庭建設。建立服務海峽兩岸婚姻家庭工作新平台,開展兩岸婚姻家庭交流和服務工作。
(二)收養。完善收養政策法規,規範收養登記制度,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推進收養家庭評估專業化,建立收養家庭評估制度。建立涉外收養跟蹤反饋制度,繼續開展“尋根回訪”活動。協同開展被拐賣兒童救助保護,維護兒童合法權益。
第五節 殯 葬
(一)殯葬管理。積極穩妥地推進殯葬改革,推行綠色殯葬,倡導移風易俗、節儉治喪、文明祭掃。實施火葬場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加強節能減排火化技術研究開發,更新改造落後火化設施設備。扶持發展城鄉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加強殯葬執法檢查,規範公墓管理。
(二)殯葬服務。推行惠民殯葬,實現惠民殯葬政策全面覆蓋低收入民眾。繼續開展以“優質服務、陽光殯葬”為主題的優質服務月活動,實現常態長效。完善殯葬服務設施,規範殯葬服務標準。加強殯葬服務行業監督和管理,提高殯葬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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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地名公共服務建設工程完成國家、省、市、縣四級地名資料庫建設任務。建立“地名公共服務工程”長效機制。規範地名標誌設定。完善地名標準化體系。 |
02基本殯葬設施建設工程改善殯葬服務條件,逐步改造不符合環保標準的火化爐,試點建設城鄉公益性骨灰安放(葬)設施。 |
第六章 保障措施
本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是“十二五”時期政府在民政領域對人民民眾的承諾。要加強領導,強化統籌協調,精心組織實施,確保規劃目標與任務完成。
第一節 推進民政法制建設
按照建設法治政府、全面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強民政法制建設。推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法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退休軍官安置條例》、《兒童福利條例》、《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條例》、《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條例》、《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條例》、《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管理條例》、《志願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工作。推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殯葬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修訂工作。制定修訂《公墓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邊民與毗鄰國邊民婚姻登記辦法》、《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等部門規章。鼓勵和支持有立法權的地方先行先試,為國家層面的立法積累經驗、奠定基礎。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全面落實全國民政系統“六五”普法規劃,提高民政系統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二節 創新發展機制
善於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行政府購買、特許經營、契約委託、服務外包等提供服務的方式,制定規範準入、資質認定、登記審批、招投標、服務監管、獎懲激勵及退出等操作規則和管理辦法,引導和規範基層自治組織、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進入法規允許的民政公共服務領域。分類推進民政事業單位改革,探索管辦分開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形成公益目標明確、資金投入多元、監管制度完善、治理結構規範、運轉協調高效的民政事業單位運行機制。完善民政信訪工作機制,注重民意收集與信息反饋,落實領導幹部接訪辦信制度。全面推行政府績效考核管理和廉政風險防範管理。
第三節 加強資金投入和監督管理
堅持政府主導、擴大社會參與、輔以市場手段,形成以政府投入為主的多渠道、多形式、多層次的民政事業發展資金籌措機制。推動政府加大對民政事業發展資金的投入,逐步提高民政事業經費在公共財政預算中的比重。推動完善財權事權劃分,形成合理的民政事業經費分級保障機制。在民政領域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新辦法、新途徑,並納入政府採購體系。健全民間資本參與民政事業發展的政策,完善社會捐贈和社會互助的動員機制,穩步擴大福利彩票發行規模。完善民政資金使用、監督管理和支出績效評估機制,防止資金違法違規使用。
第四節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
以提高依法行政、開拓創新、協調配合和做民眾工作等能力為核心,培養造就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公正廉潔的民政公務員隊伍。以提高管理水平和發展能力為核心,培養造就一支具有現代管理理念、高度社會責任感、較強經營能力的民政企事業單位管理人才隊伍。以提高專業水平和創新能力為核心,培養造就學術品德好、專業素質高、服務能力強、團隊結構優的民政專業技術人才隊伍。以加大崗位開發設定、專業培訓力度為核心,在民政領域培養使用一支數量充足、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以提升職業素質和職業能力為核心,加快培養造就一支數量充足、門類齊全、結構合理、技能合格的民政技能人才隊伍。
第五節加強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和民政科技研發
著眼於形成以支架性標準為重點的民政標準體系,繼續加快實踐經驗、技術成果及法規政策條款向標準的轉化。加強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服務對象資格認定、評價監督等管理服務標準建設,研究制定和修訂不少於100項國家標準、80項行業標準,支持各地探索制定30項以上地方標準。建立民政範圍管理標準化建設試點示範地區50個、示範單位100家。
加大民政信息資源整合力度,推進社會服務信息平台建設。重點實施全國社會服務基礎信息中心和以低收入家庭認定、災害應急救助指揮、社會組織管理、優撫安置對象信息動態管理和資金社會化發放、婚姻登記管理等為主要內容的民政業務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加大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力度,大力推動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提升電子政務套用能力。建設以民政入口網站、全國民政公益服務熱線、公共信息亭等為載體,直接面向社會公眾的“一站式”信息化綜合服務平台。
加強民政領域科學技術研發,掌握防災減災、地名、康復輔具、殯葬、老齡等領域具有國際先進水平的核心技術,形成一批有重要影響的自主智慧財產權和產品品牌。加快推進民政科技成果轉化,切實發揮科技對民政事業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六節 加強基層民政能力建設
協調推動基層民政經辦機構設定、人員配備、經費保障、辦公條件改善等工作。推廣各地爭取黨委政府制發專門檔案、搭建綜合服務平台、省級財政提供專項補助、政府購買服務、擴大社會參與、以獎代補等經驗和方法。把基層民政能力建設情況與實驗試點選擇、政策許可權下放、資金物資分配、建設項目安排等掛鈎,促進各地根據實際需要為基層民政全面履行職能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節 加強與國際和港澳台交流合作
服從服務於國家整體外交大局,堅持“以我為主、為我所用”的原則,繼續推進雙邊和多邊機制框架下的減災救災、跨國收養、涉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登記管理、養老服務、慈善事業、社會工作、社會救助、社區建設等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積極開展在華印支難民永久安置和國際難民臨時安置與遣返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加強內地與港澳台之間在社會服務領域的交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