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縣民政局

桐梓縣民政局

桐梓縣民政局是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梓縣民政局
  • 辦公地址:桐梓縣婁山關街道長征路49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單位,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制定民政規範性檔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標準、年度計畫及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全縣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統籌全縣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三)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治理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鄉鎮(街道)村(居)委政務公開工作。
(四)負責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縣行政村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名稱及其地名的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爭議調處事務工作。
(五)依法對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
(六)組織實施婚姻管理政策,推進婚俗改革。
(七)負責殯葬管理,擬定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縣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工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九)組織實施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十)組織實施上級關於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十一)執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的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縣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的計畫、財務、統計和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費和各種資金的籌集使用與管理。
(十四)結合部門職責,加大科技投入,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提供保障;負責本部門、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規定做好大數據發展套用和政務數據資源管理相關工作,依法促進部門政務數據資源規範管理、共享和開放。
(十五)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相關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六)職責調整:
1. 將縣民政局的退役軍人優撫安臵職責劃入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2 將縣民政局的救災職責和減災委員會職責劃入縣應急局。
3.將縣民政局的組織實施重要物資和應急儲備物資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職責劃入縣發展改革局。
4.將原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縣衛生健康局。
5.將縣民政局的醫療救助職責劃入縣醫療保障局。
6..將縣委脫貧攻堅同步小康辦公室(縣民眾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縣“三關愛”工程辦公室)的“三關愛”工程有關職責劃入縣民政局。
7.將縣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責劃入縣民政局。
(十七)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 ,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八)有關職責分工:
1.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2.與縣自然資源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會同縣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公布行政區劃信息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內設機構

局辦公室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
社會事務及慈善事業促進股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養老服務股
社會救助股

直屬單位

桐梓縣社會救助服務中心
桐梓縣婚姻登記服務中心
桐梓縣殯葬服務中心

現任領導

局長:成胤
桐梓縣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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