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

大連市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為建立健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申報登記制度,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
  • 發布單位:大連市政府
【發布單位】80608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6-29
【生效日期】1998-06-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大連市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實行申報登記制度的規定
(1998年6月29日大政發〔1998〕49號)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申報登記制度,根據國家及省、市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下崗職工,是指1983年6月16日之前參加工作(不含從農村招收的契約工,下同),由於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使其離開生產或工作崗位,沒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有就業要求,三個月以內不能重新上崗,又沒有在社會上從事新的工作的正式職工,以及1983年6月16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下崗職工,契約期未滿,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職工。
1983年6月16日以後參加工作的下崗職工,契約期滿的,可按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終止勞動關係。
第四條停薪留職、離崗退養、長期病休、勞務輸出、長期學習的人員不屬於下崗職工。
第五條企業安排職工下崗的實施方案,須經企業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醞釀、討論並通過後方可實施。醞釀、討論時間不得少於15天。方案通過後,企業應與下崗職工變更勞動契約。
第六條企業應將職工下崗和再就業的實施方案以及下崗職工名單報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除停產、半停產企業),當年下崗職工超過職工總數10%的,其方案,需經主管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報當地政府主管領導審批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有就業要求的下崗職工,應由企業組織登記,填報再就業意向;不登記的下崗職工,不享受有關再就業政策規定。
第八條企業應帶下列材料,按隸屬關係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為登記的下崗職工辦理下崗職工證明:
(一)企業下崗職工變更的勞動契約書(一式兩份);
(二)企業下崗職工花名冊;
(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意向登記表。
第九條經市政府批准實行減員增效的國有工業企業職工下崗,按市政府批准的方案執行。
第十條本規定由大連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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