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縣(區)黨委、行署和人民政府,自治區黨委各部委,區直機關各廳局,各人民團體,各大專院校:
妥善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是黨和政府應盡的職責。它關係著改革的成敗,關係著社會的穩定和社會主義政權的鞏固。因此,必須積極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和有關會議精神,現就做好我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巨觀調控
根據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結合我區實際,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決定,從今年(1998年)起,用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其中,前3年重點解決國有大中型工業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每年實現再就業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並使其中50%的人實現再就業。
各地、市、縣,區直各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巨觀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上述目標任務,制訂切實可行的工作計畫,明確具體目標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畫的進行。要規範職工下崗程式,建立健全職工下崗申報備案制度和下崗職工登記管理制度。企業要充分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責任,對本企業的職工負責到底。企業擬定職工下崗方案,實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增加工作的透明度,同時提出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意見,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並經同級勞動部門認定後組織實施。大中型國有工業企業,當年職工下崗數超過企業職工總數10%及以上的,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有一方下崗的,另一方企業不要同時安排其配偶下崗,要儘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地市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
積極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實施1-3年的職業技術培訓,延緩其進入勞動崗位的時間,以緩解就業壓力。
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合理調控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的規模。
二、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
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制。凡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在1998年8月底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室代管。被兼併企業的下崗職工由兼併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負責。行業(企業集團)可建立再就業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對本行業內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進行指導。勞動部門要加強對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業務指導,並提供相關服務。
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障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再就業培訓和勞務輸出等,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為加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組織、管理力量,可從行政機關抽調得力人員到中心工作。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契約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契約制以後參加工作且契約期滿的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終止勞動關係;契約期未滿而下崗的,也要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再就業服務中心應與進入中心的下崗職工簽訂託管協定。託管協定要明確雙方在託管期間各自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託管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實現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下崗職工在託管期間勞動契約期滿的,可終止與原企業的勞動關係,並解除託管協定,實施失業保險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託管期間下崗職工三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再就業服務中心介紹的就業崗位,或不參加再就業服務中心為其組織的培訓,再就業服務中心可提前與其解除託管協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原則上可按略高於失業救濟的標準安排,並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最低不得低於失業救濟水平。具體標準由自治區統一制定。
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1/3、企業負擔1/3、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1/3。財政承擔的部分,自治區屬企業由自治區財政解決;市、縣屬企業由市、縣財政解決。各市、縣籌集的失業保險基金新增的2個百分點中的中央、自治區屬企業的部分要調劑給中央、自治區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使用。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由本企業負擔。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資金的安排,由再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然後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任何其他方面開支。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中列支。
銀川、石嘴山兩個被國務院確定的企業“最佳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及棉紡織行業仍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
解決再就業的根本途徑在於發展經濟,不斷開拓新的就業領域。各地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最佳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新的經濟成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大力發展第三產業,特別要把商業、飲食業、旅遊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三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市容、衛生、公安等部門要憑《國有企業職工下崗證》,及時辦理有關手續,優先安排攤位,各項行政性收費免徵三年。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憑《國有企業職工下崗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免費辦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營業許可證》後,即可從事經營活動。鼓勵和支持下崗職工興辦合夥、股份合作制等類型的小企業,工商管理等部門要採取簡化申辦手續等措施,為其發展提供便利條件。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企業,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
鼓勵一些邊遠地區和礦區的下崗職工開發荒山、荒地、荒灘,發展種植養殖業以及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國有企業下崗職工承包開發荒山、荒地、荒灘自有收入之日起,三年內免繳農業稅、農業特產稅。
鼓勵企業主動吸收安置下崗職工。各類企業當年安置國有企業下崗和失業職工達到原從業人員30%的,減半徵收當年所得稅,達到原從業人員40%,免徵當年企業所得稅,達到原從業人員50%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兩年。
大力發展“職工自立市場”。“職工自立市場”應由土地、城建、市容、工商、稅務、公安、勞動部門及工會組織共同協商管理,從稅收、管理、辦證、經營範圍等方面給予優惠政策,為下崗職工提供自謀職業的場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市、縣政府開闢的職工自立市場和早市、夜市從事經營活動的,在2000年底前免徵各項地方稅、費。
有條件的地區,還應安排專項資金,組織下崗職工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為下崗職工提供更多的臨時性就業機會。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制定下崗職工以工代賑規劃,確定一批社會公益項目,專門用於組織下崗職工以工代賑,解決其基本生活困難。特別要整頓規範建築、安裝市場,有關部門要制定具體辦法,幫扶區內建築、安裝隊伍承攬工程項目。
四、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要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障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下崗職工自謀職業的,可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費用。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後,在原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係;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免交住房租賃保證金,暫緩列入執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範圍。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應稅免學雜費。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崗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要使社會保險制度、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發揮整體綜合效應。石嘴山、吳忠、青銅峽、靈武市要於1998年底前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他各縣要於1999年6月底前建立。
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從1998年7月1日開始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企業原繳納1%的失業保險基金,嚴格按《寧夏回族自治區職工失業保險辦法》(寧政發〔1995〕11號)規定的範圍執行,主要保證失業職工的失業救濟金,不得再提取其它費用。新增繳2%的失業保險基金原則上全部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經費。
在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時,要繼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證國有企業離退休職工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於過去拖欠的離退休費,要逐步補發。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努力提高收繳率。自治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系統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要儘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形成財政、銀行、社會保險機構相互監督的機制。要將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改為全額繳撥,推進社會化進程。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各地、各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亂開提前退休的口子,已經開了口子的要立即糾正。
五、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
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各級政府要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的統籌規劃和管理,完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向選擇、合理流動和市場就業機制,規範企業招工和辭退行為。加強監督和檢查,防止亂收費,取締非法勞務中介,嚴厲打擊欺詐行為。
要逐步建立起多層次、全方位的職業介紹網路和信息網路。重點辦好各市、縣(區)的職業介紹機構,形成包括街道辦事處(勞動服務站)在內的職業介紹服務體系,加強對下崗職工的就業指導,並實行免費服務。
各類單位招用工人,必須進入勞動力市場,按照“先城鎮、後農村;先本地、後外地”的原則,面向社會公開招收,職業介紹部門要做到求職登記、職業介紹、招收錄用、契約鑑證、養老、失業保險一體化運作,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提供“一條龍”服務。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等制度,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別是下崗女工。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不得歧視下崗職工,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再就業培訓經費,由各級財政根據財力予以安排。各地要針對下崗職工的實際情況,大力開展周期短、見效快,並適應勞動力市場需要的轉業轉崗訓練,突出技能操作、創業能力和市場適應能力培訓,對於要求取得技術等級證書或職業技能培訓結業證的下崗職工,勞動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對生活困難的下崗職工要適當減免培訓費。對新辦的轉業、轉崗培訓中心三年內免收各項地方稅、費。對承擔再就業任務的培訓機構所取得的轉業、轉崗培訓收入三年內免徵各項稅、費。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六、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傳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歷來是我們黨開展工作、克服困難、取得勝利的重要基本經驗。在進行企業減員增效、搞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工作中,要十分注意發揮黨的做民眾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政治優勢。發揚黨同人民民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決不允許採取不聞不問、麻木不仁的態度。企業經營者在抓好企業生產經營、千方百計使企業擺脫困境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下崗職工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堅持與職工民眾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要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充分運用報刊、廣播、電視等宣傳輿論工具,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及廣大人民民眾理解和體諒國家困難,積極支持企業改革,自覺維護社會穩定。要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七、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順利進行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是涉及千家萬戶的工作,政治性、政策性都很強,千方百計做好這項工作,就是講政治,就是抓大事。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要按照企業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分級管理、層層負責的領導責任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各級領導幹部一定要深入國有企業特別是困難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他們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努力為下崗職工排憂解難。要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和工會、婦聯、共青團等社會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地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為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決定,成立自治區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指導和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自治區人事勞動廳和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地、市、縣(區)也要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
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由各地黨委和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研究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