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是1998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 屬性:檔案通知
  •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 發布日期::1998-8-12
公文信息,內 容,附 件,

公文信息

發文單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文  號:勞社廳發[1998]7號
發布日期:1998-8-12
執行日期:1998-8-12

內 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提出的“要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1—3年的職工技術培訓”的要求,進一步推動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開展,我部決定,今年擴大國家級試點範圍,明年在全國推行這一制度。
現公布1998年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的首批城市(地區)名單(見附屬檔案),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試點城市(地區)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實施再就業工程的重要配套措施,抓好抓實。
二、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建立由領導負責,培訓、就業、鑑定、監察等機構參加的試點工作班子,加強組織管理,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發揮勞動保障部門整體優勢,密切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確保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三、各試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原勞動部有關檔案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試點工作。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地區的技工學校,要將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納入技工學較招生任務並實行登記入學,招收國中畢業生學制3年,招收高中畢業生學制1年。
請各試點城市(地區)在1998年10月底前,將實施方案報我部,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四、 尚未選送或需繼續增加1998年國家級試點城市(地區)名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請務必於9月底,將名單報我部。與此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在所轄區域內再選擇3——5個城市(地區)同步開展試點工作。

附 件

1998年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的首批城市(地區)名單(略)
(註:1998年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的首批城市山東省不煙臺市、青島市、濟南市、淄博市、濰坊市、濟寧市、泰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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