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的通知。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11個廳局《關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
  • 發文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檔案號:新政辦[2000]16號
  • 執行日期:2000-2-21
  • 發布日期:2000-2-21
簡介,發文單位,文號,發布日期,執行日期,實施意見,全面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實行就業準入制度,扶持政策,協調配合,

簡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關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的通知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11個廳局《關於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進一步提高勞動者素質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是實施“科教興新”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有利於提高新生勞動力的素質和技術業務水平,有利於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自主擇業,競爭上崗”新的就業機制的形成。
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要把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同加強新生勞動力資源管理結合起來,堅持“先培訓、後上崗,先培訓、後就業”的就業政策,努力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新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發文單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文號

新政辦[2000]16號

發布日期

2000-2-21

執行日期

2000-2-21(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教育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事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計畫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經濟貿易委員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總工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個體勞動者協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私營企業協會 二○○○年二月三日)

實施意見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戰略重點西移,新疆將成為我國西部重點開發的地區,緊緊抓住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利時機,將資源優勢轉變為經濟優勢,必須提高勞動者素質。目前,我區城鄉新生勞動力中,大量未經過必要的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就進入勞動力市場直接就業,不僅影響勞動者隊伍整體素質的提高,也影響產品質量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因此,必須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新生勞動力進行就業前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勞動保障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精神,從2000年起,在全區城鎮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推行職業資格證書與學業證書並重的“雙證書”制度,嚴格實行就業準入控制,對從事技術性職業(工種)的勞動者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持證上崗,落實“先培訓、後上崗,先培訓、後就業”的就業政策。為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各族勞動者素質,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全面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

(一)從2000年起,對城鎮不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從事農牧業和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勞動預備制培訓;各地、州、市也應積極組織城鎮失業人員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在國家和自治區政策的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勞動力市場就業。
(二)勞動預備制培訓,主要是對城鎮勞動者在就業前進行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通過技能培訓、專業理論學習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以及創業能力的培訓,使其具有熟練的職業技能和適應職業變化的能力。
(三)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取得勞動預備制培訓合格證書(簡稱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納入當地勞動力信息資源管理,根據自治區就業政策和勞動力市場需求,組織雙向選擇,優先推薦就業,提供就業服務,幫助就業或自謀職業。
(四)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企業教育(培訓)中心和中等職業學校等培訓機構(簡稱培訓機構),要積極主動承擔勞動預備制培訓任務,充分利用培訓和教育資源,將職業培訓和教育與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統籌考慮,積極開展培訓。
鼓勵各類社會培訓機構積極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要發展高等職業培訓和教育,培養社會需要的生產、管理、服務等方面的專門人才。
(五)要根據城鎮新增勞動力培訓任務的要求,通過各類培訓機構申報,經勞動保障部門評估和資格認定,確定一批辦學條件好,培訓質量高的培訓機構為定點培訓單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其機構名稱、地址和專業設定。
(六)各類培訓機構要根據市場需求設定專業,培訓要具有職業特色,要增強專業性,要建立和完善教學實習實驗場所。
不具備教學、實習操作設施和實習指導教師的培訓機構,不得進行勞動預備制培訓。
(七)培訓期限根據學員文化基礎條件和培訓專業要求確定。技術職業(工種)一般應在2年以上,非技術職業(工種)一般應在1年以上,特殊職業(工種)的培訓期限,按照行業或企業要求,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准後,可適當調整。
對從事農牧業生產的培訓時間由各地自行確定。同一職業(工種),國中畢業生的培訓時間應多於高中畢業生。
(八)在確保質量的基礎上,培訓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學分制與學時制相結合或遠程培訓等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
(九)要加強少數民族勞動預備制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技能素質和就業能力。
有條件的培訓機構可採取雙語(民語、漢語)教學,專業課程漢語授課。提倡、鼓勵民漢合併授課。
要重視少數民族職業培訓教材的編譯、出版工作,教育和勞動保障部門要組織力量編譯適合市場就業需要職業(工種)的培訓教材,特別要重視因地制宜的鄉土教材的編輯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幫助解決民語教材編譯出版和職業技能鑑定題庫建設經費,加快少數民族職業培訓教材建設。

實行就業準入制度

(一)從2000年起,對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嚴格實行持證上崗,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介紹勞動者就業時,必須憑職業資格證書介紹就業。
(二)勞動預備制人員培訓或學習期滿,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後,方可就業。從事一般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職業(工種)和行業特殊職業(工種),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三)為提高各類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水平和服務質量,從2000年起,未取得職業資格的各類從業人員,必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或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後方可從業。其中從事國家和自治區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從業人員和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必須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就業,或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開業手續和年審。
(四)對未經勞動預備制培訓或學習,或雖經培訓或學習,但未取得相應證書的人員,就業服務機構(職業介紹機構)不得介紹就業,用人單位不得招收、錄用。
(五)對自學成才和通過“師帶徒”形式掌握一技之長的從業人員和新生勞動者,應當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職業技能鑑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從業或就業。
(六)進一步完善職業技能鑑定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各級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統一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定期對各類從業人員開展社會化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七)對招收、錄用未經勞動預備制培訓人員的單位,以及沒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從業人員,勞動監察機構根據《自治區勞動監督檢查條例》責令其改正,並要求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或學習,限期取得相應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對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但當地培訓機構尚未開展培訓的特殊職業(工種)人員,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後,可允許企業先招收後培訓,取得相應職業資格後再上崗。

扶持政策

(一)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人員所需經費,原則上由個人和用人單位承擔,政府給予必要的支持。
用人單位委託培訓機構進行定向培訓的人員,其培訓費從委培單位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失業職工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學費,可從失業保險金中,按人均200元的標準給予培訓機構補助。
新增勞動力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培訓經費,按人均500元標準分級列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培訓機構教材和教學實習設施建設,以及困難地區貧困學員的培訓費補助。
對家庭經濟確有困難的學員,培訓費用經勞動預備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批准後可酌情減免,減免費用差額由當地政府補貼給培訓機構。
(二)勞動預備制培訓費,應根據不同職業(工種)和培訓期限,按照低於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收費標準的原則確定,經勞動預備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報物價部門批准後執行。
(三)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培訓機構用於生產實習的校辦產業,享受中等專業學校校辦企業減免稅政策。
(四)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人員,原則上實行免試入學,個別職業(工種)可進行必要的文化考核和職業技能測試。
(五)要為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學習的學員建立繼續升學的渠道。對參加1年以上勞動預備制培訓和學習的,在報考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經各類中等職業學校培訓或學習的畢業生,在報考高等職業學校(學院)、高級技工學校(班)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六)培訓機構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應進行資格審核和認定,對培訓工作比較好的培訓機構,經當地實施勞動預備制度領導小組認定,可作為定點培訓單位,在培訓項目招標,培訓成果考核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並按照培訓人數和合格率,給予獎勵和表彰,以促進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的開展。

協調配合

建立和實行勞動預備制度,是實施“科教興新”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人事、財政、經貿等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協調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1.勞動保障部門要把實施勞動預備制度作為一項長期工作統籌規劃,抓緊制定實施方案,切實把工作落到實處。要把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同加強新生勞動力資源管理結合起來。要進一步完善勞動力市場管理,加強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工作,規範職業介紹行為,向登記就業的勞動者廣泛宣傳“先培訓、後上崗,先培訓、後就業”的就業政策,確保勞動預備制度的貫徹實施。
2.教育行政部門要組織職業學校積極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工作,在中學畢業生中廣泛宣傳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重要意義,促使學生和家長了解勞動預備制度,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組織廣大初、高中畢業的學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要對中學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的學生進行摸底調查,會同勞動保障部門,通過對升學率、勞動力市場和企業用工需求,以及新生勞動力擇業趨向的分析,掌握培訓對象的基本情況,為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創造條件、共同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實施。
3.經濟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個體勞動者協會、私營企業協會要在企事業單位,特別是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從業人員中廣泛宣傳勞動預備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會同勞動保障部門組織他們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或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上崗。
4.勞動預備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要保證這一制度貫徹實施,必須廣泛深入地做好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宣傳工作。宣傳部門要組織新聞單位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通過多種形式向社會大張旗鼓地宣傳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意義、政策和具體培訓的形式,使全社會了解、支持和參與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工作。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