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

我部於1996年12月發出《關於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勞部發〔1996〕443號)後,各地按照通知要求,進行了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為積極推進這項工作的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進行勞動預備制度試點工作的補充通知
  • 發文單位:勞動部
  • 文 號:勞部發[1997]242號
  • 發布日期:1997-8-8
執行日期,通知內容,

執行日期

1997-8-8

通知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各試點城市勞動局:
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明確試點工作指導思想,加強領導,搞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要將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同加強勞動力資源的管理和對培訓實體的指導、完善職業資格證書和就業準入制度、健全職業技能鑑定和對單位用工的監察工作結合起來,統籌安排;要堅持培訓與就業相結合,培訓為就業服務的原則,根據勞動力市場的需求,組織開展培訓工作;要動員政府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力量(社團組織、民主黨派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共同實施勞動預備制度教育培訓工作;要採取邊試點、邊總結、邊提高的方法,大膽實踐,逐步完善,對試點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研究和解決。勞動部門要建立由領導掛帥,培訓、就業、鑑定、監察等機構參加的試點工作班子,明確目標任務,落實工作責任,在工作中通力合作,發揮勞動部門整體優勢,共同做好試點工作。要加強政策研究,抓緊制定有關組織培訓、促進就業、獲取職業資格和聯通繼續升學等方面的政策。同時,要主動向當地政府匯報試點的進展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取得他們對試點工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並加強與教育、工商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做好對勞動預備制度的宣傳動員和組織管理工作。通過多種新聞媒介大力宣傳勞動預備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和參加方法。可採取設立諮詢站、熱線電話、印發材料和派人到中學指導等多種形式,開展諮詢服務和宣傳動員,詳細說明參加培訓的報名辦法、就業準入要求以及培訓後的就業服務措施,使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都能理解和支持。
要通過多種渠道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列入勞動預備制範圍的人員的情況,重點是城鎮(或城鄉)應屆初、高中畢業後,未升入更高一級學校的人員情況,包括人員數量、文化水平、求職意向以及生活困難者情況等。要根據初、高中生畢業的時間,做好接收學員的各項準備工作。要將宣傳動員、組織報名、建檔立卡、造冊登記和相關的諮詢服務結合起來,並搞好入學教育和編班組織工作,還要將這些人員的狀況輸入當地勞動力資源信息庫,進行專項管理。
三、指導勞動預備制度定點培訓單位(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職業中學及其他教育培訓機構)做好培訓的組織實施工作。要抓緊制定教學管理辦法,特別要針對學員的特點,建立相應的組織管理和培訓保障制度。要指導用人單位實施用工預報制度,要在對職業需求進行調查和預測的基礎上,指導定點培訓單位按照勞動力市場的需要組織培訓,積極開辦社會急需的專業以及一些新興職業的培訓,並加強對本地區職業培訓專業設定布局的巨觀調控和指導,避免熱門專業培訓過剩。培訓的具體實施,應根據我部關於試點工作的通知有關要求,並參照《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教學計畫,組織教學活動。要注重培養學員的全面素質和一專多能的職業本領。要針對學員不同的就業需求和實現就業形式,開展對學員的職業道德和就業觀念的教育,加強其就業能力、創業能力以及適應市場競爭的能力等方面的培訓。
四、建立健全就業準入制度,並加強管理。要根據《勞動法》關於“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和《職業教育法》關於“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者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地區實行就業準入的政策措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中有技術等級和已制定出職業技能標準的新工種(職業),應要求學員參加指定期限的培訓(國中生2至3年,高中生1至2年),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對勞動部已頒布的實行就業準入控制的61個工種以及地方勞動部門確定的其他工種(職業),要求必須同時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職業介紹機構應將本地區實行就業準入的職業工種及相關要求向社會公告,在審核招聘簡章和介紹職業時,要嚴格執行就業準入有關規定。要加強勞動部門與工商部門的協調配合,組織好從事個體經營者和私營企業從業者的職業培訓,對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要求其參加培訓,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予辦理開業手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要做好考核鑑定工作。勞動監察機構要將用人單位招收、錄用人員的職業資格和培訓情況列入用工監察範圍,對屬於實行就業準入的工種(職業),如用人單位招收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要依法查處,並責令改正。
五、積極籌措經費,加強使用的管理。要依據《職業教育法》的規定,積極爭取當地政府財政的經費投入,並從教育費附加中提取一定比例用於職業培訓。同時,要按規定使用就業訓練費,切實搞好包括勞動預備制度在內的各項就業訓練活動。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建立勞動預備制度專項資金。對於已經使用相關費用支持建立的定點企業職工培訓單位和轉業訓練定點單位,可同時確定為勞動預備制度定點培訓單位。學員個人交費可參照當地職業學校和培訓機構收費最低標準經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實行委託培訓或定向培訓的,可向用人單位收取用人培訓費。要建立健全資金管理的規章和辦法,嚴格財會制度。要合理使用資金,確定使用的方向及標準,對生活困難者以及殘疾人參加培訓,舉辦苦、髒、累、險工種的培訓,以及完善培訓設施等給予相應的補貼。
六、抓好第一批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工作。今年9月,實施勞動預備制度以來的第一批中學畢業、未能升學的青年將步入社會,各試點城市要抓緊部署和安排,扎紮實實地開展工作,把這些人員納入到這一制度中來。當前,首先要抓好人員情況的基礎統計以及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各試點城市應將今年本地區中學畢業生情況(初、高中生數量及升學、未升學數量等)以及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人員的情況(學歷、城鄉等)進行統計匯總後,於9月30日前報我部。
我部確定的國家級試點城市應從今年9月開始,每月向我部報送一次試點實施簡況,並同時抄報所在省、自治區勞動廳(局)及本地區人民政府。省級勞動部門應對試點城市(省級和國家級)加強指導,掌握工作進程。省級試點城市試點實施情況,在報送省級勞動部門的同時,應抄報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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