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重慶市渝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位於渝北區仙桃街道桂馥大道10號,負責保證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渝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釋義:政府部門
  • 地點:重慶渝北區
  • 國家:中國
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簡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國家、市、區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的職責。
(三)取消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大中專畢業生分配計畫,參與大中專畢業生分配的職責。
(四)將擬訂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的職責劃給區對外貿易經濟委員會。
(五)劃入原區人事局、原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
(六)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七)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八)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九)加強統籌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職責,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
(十)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充分就業。
(十一)加強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規範性檔案,擬訂相關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擬訂機構改革人員定崗和分流政策。
(二)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綜合管理人力資源市場和流動調配工作;負責人才開發和管理工作。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貫徹落實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在區就業管理政策。
(四)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和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擬訂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職業技能鑑定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完善職(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
(五)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組織實施各類社會保險政策,承擔各類社會保險辦理落實的監管職責,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承擔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責任。
(六)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七)牽頭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補貼政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措施,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貫徹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工傷和退休政策。
(八)牽頭推進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招聘和管理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
(九)會同有關部門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組織擬訂並牽頭落實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協調落實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家屬的政策性安置工作;指導軍隊自主擇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負責全區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承辦法定、委託或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事項;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榮譽和獎勵制度,綜合管理獎勵表彰工作。
(十一)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及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村勞務開發及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和嚴禁非法使用童工政策;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回)區工作或定居政策;負責國(境)外人才、智力引進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地區、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負責相關涉外業務技術合作和人才交流;負責出國(境)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重慶市渝北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協調工作;負責黨務群團、紀檢監察、組織、人事、機構編制、目標管理、宣傳、教育培訓、信息、政務公開、督查督辦、安全保密、信訪、綜合治理、應急管理、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計畫生育、後勤服務等工作;負責規章制度、計畫、總結等重要檔案起草,組織重大調研。
(二)公務員科
綜合管理行政機關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人員,下同)人事工作;擬訂公務員隊伍建設規劃;貫徹執行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公務員的分類、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與升降、獎懲、交流(包括調任、轉任和掛職鍛鍊)、迴避、辭職辭退、職位聘任、申訴控告等工作;綜合管理全區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區政府各部門、鎮街、園區(新城、風景區)科級及其以下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設定和職數管理;負責機構改革人員分流政策規定的起草並指導實施;按法定程式辦理區政府授權管理領導人員的人事任免;負責幹部管理許可權範圍內公務員的流動調配工作;負責公務員數據統計工作;負責全區公務員登記、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審核申報、人員登記工作;研究制定軍隊轉業幹部及隨軍家屬(幹部)、駐軍隨軍家屬和內調幹部安置政策貫徹意見和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服務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區軍隊幹部自主擇業管理中心工作。
(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負責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指導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結構調整和巨觀管理規劃;負責全區事業單位人員、機關工勤人員的公開招聘、人員崗位聘用、考核、任免、獎勵、懲戒、辭聘、解聘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流動調配工作;牽頭開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綜合管理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承擔職稱、專家綜合管理和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培養工作;承辦深化職稱制度改革事宜,完善專業技術人員職(執)業資格制度,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資格證書(開考專業考試合格資格證書除外)的發放工作;承擔部分高級專家延長退休年齡的審批;承擔國家級、市級和區級專家推薦選拔工作;負責事業單位人員數據的統計工作。聯繫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編制人力資源規劃、擬制人才政策、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和開展地區、國際人才交流合作等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
擬訂促進城鄉就業再就業發展規劃、實施方案及勞動者平等就業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規劃,指導實施再就業工程;指導公共就業服務管理,協調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擬訂就業援助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綜合管理全區職業能力建設,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員的職業技能等級(崗位)考核工作,負責指導開展職業技能鑑定;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農村勞務開發管理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指導農村勞務開發和進城務工農民服務管理工作。
(五)社會保障科
負責審批辦理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所涉行政審批事項;負責貫徹執行城鄉各項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行使城鄉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能;組織擬訂和實施全區養老、失業、工傷、生育、醫療等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險體系和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和措施;負責社會保險統一申報登記視窗的協調管理;負責企業職工工傷認定工作;負責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確認和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初審上報工作;履行區勞動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負責企業職工工傷鑑定及病退鑑定相關工作;組織實施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巨觀調控政策;指導企業推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指導企業落實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和企業職工福利及工齡政策;負責企業參保人員退休和企業非標準工時制度審批;指導社會保險各經辦機構開展業務工作。
(六)勞動關係科
負責勞動就業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貫徹、執行;起草勞動保障地方性管理工作規範;擬訂並落實勞動關係調整政策;開展企業、工會、政府“三方”勞動關係協調工作;協助相關部門指導破產企業改革改制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參與國家級、市級、區級企業勞動模範的推薦;指導用人單位建立健全勞動契約管理制度,綜合管理和指導轄區企業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的綜合管理及簽訂、變更、終止、解除、鑑證;負責協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之間的關係;負責貫徹執行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指導區勞動人事仲裁院開展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負責調解員、仲裁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與退休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福利、津補貼、工傷、休息休假和離退休政策;負責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承擔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管理、退休人員綜合管理服務和工資退休福利等業務工作的指導、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工資、離退休費統發、工資統計和工資基金管理;參與住房、醫療和社會保險制度等改革;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齡更正、工傷(亡)認定、傷殘等級和因傷病喪失工作能力鑑定的政策;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事假制度和帶薪休假制度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易地退休幹部協調管理工作;負責二次人才資源開發工作。
(八)培訓科
綜合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考試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英語、計算機和開考專業考試合格資格證書發放工作;負責制定科級及其以下公務員、機關工勤人員、專業技術人員、事業單位職員和技術工人以及企業人員職業技能培訓計畫、規劃並組織實施;審定區級行政機關舉辦的公務員專門業務知識培訓,參加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成人學歷教育;制定就業再就業培訓、農村勞動者技能培訓規劃和綜合性政策,並協調指導有關單位開展培訓;負責行政學校的指導協調;負責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出國(境)培訓的組織協調;綜合管理全區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九)勞動保障監察科
負責勞動保障監察工作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和貫徹,依法開展勞動保障行政執法監察管理,組織或參與查處重大勞動保障案件;監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的執法行為;牽頭協調處理勞動者維權工作,指導勞動監察大隊依法查處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提供勞動保障監察信息和政策諮詢服務;依法對未成年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勢群體的權益進行保護,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負責勞動保障監察人員的培訓、資格認證和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負責局機關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
(十)基金監督管理科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區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資金(基金)規劃;編制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項目管理工作;監督金保工程的組織實施;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監督制度,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行,負責組織查處違規案件;承擔區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監督協調金保工程網路建設及安全管理;負責各類社會保險的統計、信息收集管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計畫編制、基金核算和管理。
(十一)區公費醫療管理辦公室
負責全區公務員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徵收、管理、稽核和報銷工作;負責全區離休幹部、六級以上傷殘軍人、駐區消防武警官兵、軍隊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的報銷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醫療費報銷工作;負責全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生育醫療費的審核報銷工作;對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中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黨的組織、紀檢(監察)、群團組織等按有關規定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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