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外來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在1997.12.2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大連市外來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 頒布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7.12.29
- 實施時間:1997.12.29
《大連市外來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在1997.12.29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
第一條 為加強外來暫住人口租住房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以營利為目的,將房屋出租給外來暫住人口的單位和個人(不含旅館業,以下稱出租人),以及租住房屋的外來...
經2017年4月19日大連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由大連市人民政府於2017年4月21日發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發布信息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45號 《大連市居住房屋租賃治安管理規定》業經2017年4月19日大連市第...
《大連市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規定》在2012.06.01由大連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了加強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市暫住人口租住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市居民或單位出租私房或公房給暫住人口居住的,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暫住人口是租賃房屋居住的下列人員:(一)外市縣進入我市城區及...
是根據租賃房屋的現狀,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號發布的關於租賃房屋的一系列治安管理規定。中文名 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發布單位 公安部 發布時間 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號發布 關於 租賃房屋的一系列治安管理規定 目錄...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按本規定進行登記、申領居住證或者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政府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進行表彰獎勵。第八條本市對非本地戶籍人口實行居住證管理制度。凡離開常住戶籍所在地到本市居住的人員都...
第十四條 私房、單位房屋或房管部門自管公房出租給暫住人口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應事先持房屋產權或其他合法證明,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並按規定申報年檢。房屋出租和承租人應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
第二條廣州市、區轄內的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凡供暫住人員(指非本市區常住戶口的外來人員)租住和租用的房屋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房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對暫住人員租賃...
《上海市外來流動人員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是一部上海市政府相關部門於1998年09月17日發布,1998年12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80902 【發布文號】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0號令 【發布日期】1998-09-17 【生效...
第五條 市和區(市)縣公安機關是暫住人口的治安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暫住人口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勞動、工商、民政、教育、計生、交通、建設、房地產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範圍內應當配合...
(一)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育齡婦女還必須辦理本市《婚育證》;(二)不得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他人使用;(三)嚴禁利用出租房屋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四)不得從事危害社會秩序和公共安...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違反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一)未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出租房屋;承租人將承租房屋轉租、轉借他人按規定報告公安機關的,責令其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的,由公安機關通知當地房產部門終止其租賃...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規定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用於居住的租賃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務活動。租賃房屋用於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動適用國家和...
第五條本市外來流動人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來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有關外來流動人口房屋租賃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二)調查、研究外來流動人口房屋租賃管理工作情況...
(一)不按規定申報暫住登記、辦理暫住證及其變更、註銷手續,經公安機關通知拒不改正的;(二)轉讓或出借《暫住證》的;(三)故意塗改,使用作廢《暫住證》的;(四)旅館管理人員對住宿的暫住人口不按規定登記的;(五)出租房房主不...
為了方便當事人申報信息,《規定》明確出租人、房地產經紀機構等租賃住房居住信息申報登記主體可以通過租賃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自主申報登記信息、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也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機關委託的機構申報登記信息、簽訂治安...
昆明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暫行規定是一部地方法規,為加強我市出租房屋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而制定的。【發布單位】82305 【發布文號】昆政發[1993]160號 【發布日期】1993-11-29 【生效日期】1993-11-29 【...
港澳台同胞、華僑、外籍人需租賃出租屋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七條 出租屋主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的外來暫住人員。承租人不得擅自留宿外來人員,因特殊情況確需留宿的,應經當地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小組批准,併到當地派出所...
為進一步加強暫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工作,強化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加大綜合治理力度,確保我市社會治安穩定,努力構建和諧社會,依照公安部等國家六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
(三)制定暫住人口治安管理措施,向公安機關報告暫住人口變動情況;(四)發現暫住人口有違法犯罪活動,及時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第十四條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口的應向公安機關申領租賃房屋治安許可證,並帶領其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暫住人口租賃房屋居住的,應當遵守租賃房屋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五)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暫住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可以收繳暫住證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
石家莊市為了加強租賃房屋的管理,保護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1] 中文名 石家莊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 地點 石家莊市 對應 租賃房屋的管理 對象 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租賃房屋治安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租賃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位用於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業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館業客房除外。
西寧市為了加強暫住人口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西寧市民政府令 第23號 西寧市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 第11次...
本條例所稱租賃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單位用於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業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旅館業客房除外。第三條租賃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實行房屋管理與人口管理相結合,堅持...
城鎮街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治保會、暫住人口管理點、申報點、出租房屋的單位、個人應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租賃房屋安全防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四條 出租房屋的建築、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規定,危險...
(三)暫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房屋代管人持房屋租賃契約和暫住人口居民身份證明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四)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的,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旅客住宿登記;(五)暫住在宗教場所或其他場所...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治安、防災、衛生等方面的標準和要求,並具備供水、供電等必要的生活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一)屬於違法建築的;(二)被鑑定為危險房屋的;(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
為加強對格爾木市暫住人口的管理,保障暫住人口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根據《暫住證申領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格爾木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