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墨西哥的議會制度始於1811年。當年,獨立先驅
伊達爾哥等被殺害後,
墨西哥獨立戰爭領袖何塞·馬利亞·莫雷洛斯在米卻肯州成立了第一個公民代表機構研究制憲,但因戰爭該機構沒能發揮實際作用。1821年獨立後,臨時政府召集制憲大會,代行
立法權,確定
君主立憲制政體,並選舉獨立戰爭領袖奧古斯丁·德伊都爾必德為墨西哥
皇帝,但德伊都爾必德最終解散了
議會。德伊都爾必德下台後,議會恢復活動並決定實行
聯邦制和
共和制。1824年頒布新《憲法》首次確立了
行政、立法與司法
三權分立原則。規定聯邦議會採取
兩院制,由參、眾兩院組成。眾議院代表
國民利益,參議院代表聯邦利益。此後
政局混亂,
墨西哥議會經歷了被
解散和恢復的多次反覆。1857年《憲法》確定議會為
一院制,參議院被取消。1874年,當時的聯邦政府提出恢復兩院制。1875年9月16日,參議院恢復開會。1917年《憲法》重新確定聯邦議會採取兩院制。
參議院由128名聯邦參議員組成。其中96名在31個州及聯邦區以
多數代表制每單位選舉3名,其餘32名按照
比例代表制產生,參議員任期6年。
眾議院由500名聯邦眾議員組成。其中300席根據多數制
直接選舉產生,其餘200席由各政黨根據
比例代表制選舉分配產生,眾議員任期3年。
議會地位
憲法規定墨西哥實行立法、行政和司法
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權屬聯邦議會,聯邦議會分為眾議院和參議院。
與總統的關係
根據憲法,
總統由直接普選產生,任期6年,終身不得再任。總統應出席聯邦議會常會的開幕式並提交一份闡述國家政務總形勢的書面報告。
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係
全國最高法院是墨西哥最高司法機關,由21名法官和5名候補法官組成,法官由總統提名,參議院任命。
會議制度
議會年度由兩個例會會期組成。第一例會期自每年9月1日起開始,正常情況下不遲於12月15日
休會。但如因
共和國總統提議延長,則最長可延長到當年12月31日。第二例會期由每年2月1日起開始,最遲於當年4月30日休會。
參、眾兩院到場議員不足
議員總數的半數,不能召開全會和行使議會職權。
總統有權提議延長議會例會會期,以及在議會不能自行決定的情況下批准議會延長例會會期的提議。
會議種類
聯邦議會的會議分常會和特別會議兩種。常會一年有2次,第一次是每年9月1日起舉行,會議的具體期限依處理議案所需時間而定,但最長不得超過當年12月31日。如果參眾兩院不同意在上述日期之前結束會議,則由總統決定。第二次會期每年3月15日開始至4月30日。
總統、常務
委員會、兩院的管理委員會都可以提出召集特別會議。特別會議上只能處理常務委員會提交其處理的一項或數項事務,要處理的事務應在特別會議召集的會議通知上明確說明。常務委員會主席應在聯邦議會或單獨一院特別會議的開幕式上報告關於召開特別會議的動機或理由。
辯論制度
在對議案進行一般性辯論時,發言順序由大委員會主席徵求指導委員會其他成員意見後制定。在大委員會主席叫到發言者名字時,發言者如不在場,未能及時發言,則將其名字排到最後。任何人的發言一次均不得超過30分鐘,除非是在制定日程時就已事先訂好的,或經全體議員一致
投票贊成的。
議員發言時,任何人不得打斷,也不得中途提問。如果有議員阻礙了其他人的發言,大委員會主席有權將其逐出會場。如果有議員不同意上一位議員的發言,可以向大委員會主席申請發言機會,但是墨西哥的議事規則並不鼓勵議員開展針鋒相對的辯論,甚至禁止議員進行對話式辯論。
一般說來,議員在一次會議上的發言不得超過2次,除非該議員是相關委員會成員或議案的提交人。如果某一議案內容是針對某一專門地區的,該地區的議員也可獲得1次以上的發言機會。
法定人數
參議院只有在其議員總數的三分之二出席、眾議院只有在其議員總數的一半以上出席時,方可舉行會議和行使職權。參議院和眾議院的到會者應在法律規定之日舉行會議並強迫缺席者在此後30日以內到會,並提出警告;若不如期到會,僅據此事實即認為其不接受
職務,可立即通知候補者在同樣期限內到會,如果候補者也不按時到會,即宣布該席位空缺,並重新召集選舉。
參眾兩院議員無正當理由或未經該院大委員會主席事先批准(如獲得批准應通知所在議院)連續10天缺席,也被視為放棄議員資格,因此應即行通知候補者參加會議。
參眾兩院未達到就職的法定人數或就職後未達行使職能的法定人數時,應即行通知候補議員在上述30天內儘快到會行使職務。
已當選的參眾兩院議員如沒有各自議院認為是正當的理由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到會任職,應承擔責任並受法律規定的處分。如全國性政黨在某次選舉中已經提出參眾兩院議員候選人、而又同意其當選的黨員不到會任職,也應承擔責任並受同樣的法律處分。參眾兩院議員無正當理由或未獲各議院的批准而不參加某次會議時,無權享受缺席日的津貼。
投票方法
大委員會主席提出要表決的內容,秘書長記錄表決結果。普通的表決方式是議長逐個點議員的名,議員口頭回答同意或是反對;簡單的表決方式是先由贊成的議員起立,再由反對的議員起立,由秘書長查點兩類議員數量,再將結果報大委員會主席。
普通表決方式主要用於對議案進行表決,包括對議案整體進行表決和對議案進行逐條表決。簡單的表決方式主要用於對程式性問題進行表決,如是否需要對議案進行辯論等。
主要職權
立法權,是聯邦議會最主要的職權。主要包括:批准
條約及總統關於
法院、財政、
外交、軍隊高級官員任命;修改
憲法;批准總統出訪;必要時任命臨時
總統等。
財政權,主要是指財政議決權或財政監督權。主要包括:對聯邦
預算的審議權、制定稅法以及制定政府發行
公債的準則。
監督權,主要
監督和平衡
行政權力的機構,負責保障國家政治舞台的多樣化和
民主性,並保證政府的
政策能符合大多數民眾的意願,避免國家出現
獨裁統治。監督權主要表現在聽取總統所作的
政府工作報告;分析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來監督政府部門和政府官員的工作。監督權的另一種表現形式是,受理對各級政府官員所犯
瀆職罪和
刑事犯罪的
訴訟。
議員選舉資格
眾議員候選人資格
如競選
多數代表制議員,須是參選所在州出生或在相鄰州選舉日前實際居住滿6個月以上,如競選
比例代表制議員,須是參選選區內(某個聯邦
行政區劃)出生或在相鄰州選舉日前居住滿6個月以上;
選舉日前90天內不能再擔任聯邦
軍人、
警察和選區內農村
憲兵;
不能擔任
憲法所列明的聯邦
自治機關主官、政府正、副部長以及聯邦權利下放機關的主官,或至少於選舉日90天前辭去上述職務;
不能擔任聯邦最高法院
法官、聯邦選舉法庭和各級選舉委員會擁有
決策和
執行權的職務,或至少於選舉日3年前完全辭去上述職務;
各州州長和聯邦區
行政長官不能在自己任期內在任所在地參選,即使提前
辭職也不能例外;
州和聯邦區政府廳長、同級聯邦和地方法官、下屬市長、聯邦區下屬政治和
行政機構主官必須在選舉日前90天辭去上述
職務才能在任所在地參選;
參議員候選人資格
對候選人
年齡規定為:截至選舉日須年滿25周歲,其餘均與眾議員
候選人資格相同。
議會組織結構
聯邦議會兩院各自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大委員會,由主席(相當於議長)、秘書長(相當於副議長)和若干委員組成。
參議院大委員會主席
參議院大委員會主席由全體參議員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在本會期內不得連選連任。任何一位參議員都有資格成為大委員會主席。投票方式為一輪無記名投票,獲簡單多數者當選。
選舉由上一任大委員會主席主持,大委員會
監督,上一任大委員會主席宣布投票結果,該結果為最終結果。
大委員會主席對外代表參議院,兩院大委員會主席在國家排名中位次一樣。
參議院大委員會主席職
參議院大委員會主席的職責是:召集會議,組織辯論並限定發言時間,審查議案或其修正案能否列入議程,將議案交某一委員會審議,審查是否審議有關設立立法委員會和調查委員會的提議,任命委員會成員。
大委員會主席可以參加全院會議的辯論,可以參加投票,可以提交議案及其修正案,在議案通過後,在上面簽名,並轉送給
國家元首。
大委員會主席可以享受政府
津貼、並由國家為其配置住宅、轎車、秘書和
保鏢。
眾議院大委員會主席
眾議院選舉一位大委員會主席和若干位大委員會副主席,大委員會副主席數一般與議會中的政黨數相當,即保證每個政黨都有一位議員任大委員會副主席。
眾議院大委員會主席豪爾赫·埃米利奧·岡薩雷斯·馬丁內斯(Jorge Emilio Gonzalez Martinez)。
全體會議
聯邦議會的所有法律或決議必須經過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常務委員會
聯邦議會每年會期少於5個月,在聯邦議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務委員會代為行使。常務委員會由37名委員組成。其中眾議員19名,參議員18名,在聯邦議會閉會前夕由各自議院任命。兩院需在該院現任議員中為每名正式委員任命一位候補委員。
常務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書長4人(參眾兩院各2人)。主席由參眾兩院議員輪流擔任。
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有:1.同意使用
國民警衛隊。2.視情況需要接受共和國總統、全國最高法院成員和聯邦區法官的宣誓。3.聯邦議會閉會期間接受提交參眾兩院的法律提案和建議,並移交給應送達的議院委員會由其提出意見,以便在最近的會議期間辦理。4.自行或應行政長官的建議同意召開聯邦議會或一個議院的特別會議。會議通知書須明確規定特別會議的一項或若干項議題。5.通過或否決共和國總統提交的對最高法院法官、聯邦區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命以及最高法院法官的請假書。6.同意給予共和國總統30天休假並任命填補此項空缺的人。7.批准共和國總統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對外交使節、外交代表、總領事、高級財政職員、國家陸海空三軍上校級和其他高級軍官的任命。
眾議院常設委員會
眾議院共有22個常設委員會,包括:海事委員會、水利委員會、農業改革委員會、漁業委員會、項目執行委員會、稅收和公共利益委員會、商業委員會、
交通通訊委員會、勞工委員會、
旅遊委員會、外事委員會、司法委員會、
國防委員會、能源委員會、社會保障委員會、規則委員會等。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及秘書長任期一年,不得連選連任,成員任期三年。
另外,眾議院還設有三個內部管理委員會,分別負責眾議院內部行政事務、議會圖書館和議會印刷局。內部管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成員任期為一年,不得連選連任。
參議院常設委員會
參議院的常設委員會分工比眾議院細得多,如
眾議院的交通通訊委員會的職能在參議院由信件電報委員會、國家鐵路委員會和通訊設備委員會三個委員會完成。因此參議院雖然議員數遠比眾議院少,但常設委員會數量卻要大得多,共有46個。
各院間的聯合機構
兩院設兩院管理委員會,負責協調兩院立法事務。
議會工作程式
墨西哥聯邦議會的立法程式一般分如下階段:議案提交-委員會審議-提出院(第一院)全院審議-複審院(第二院)審議-兩院共同協商-交總統簽署-頒布生效。
議案提交
憲法規定,總統、參眾兩院
議員和州議會有權提交法律或法令
草案。總統、國會或州議會提出的法律動議應立即送交聯邦議會有關的委員會審議,有關委員會應在五天內向該院提交審議報告。參眾兩院議員提出的立法動議先在該院由支持和反對的議員就議會是否有必要接受該議案進行一般性辯論,然後立即交付表決。表決通過,即送有關常設委員會審議;
表決否定,則在本會期內不得再就同一問題提交立法動議。
兩院中的任何一院都享有議案提出權,但有關貸款、賦稅或召募軍隊的議案只能在眾議院提出。
總統和參眾兩院議員提交的議案可請求被列為緊急議案。如三分之二多數議員投票同意將其列為緊急議案,則不必送交有關委員會初審,而直接由接受院全院進行審議。
委員會審議
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所有委員會進行的審議都不對公眾公開,但是委員會助理人員會記錄下主要審議內容及意見,並形成報告。
根據法律,所有的委員會都有權傳召有關部的官員到議會來作證,闡述其對議案的看法,但委員會無權強迫行政部門官員到議會作證。委員會舉行的
聽證會是公開的,而且會邀請
新聞界現場採訪。
如果議案交到某一委員會30天后,該委員會未採取任何措施進行審議,則同樣內容的議案將自動交到另一院有關委員會進行審議。
委員會審議終結後應對該議案進行表決,並向該院報告表決結果,表明自己對其是支持(包括完全支持和提交修正案的支持)還是反對。委員會還須向該院提交一份書面的審結報告。報告由委員會秘書長起草,主要內容包括:本議案的立法動機;本委員會在審議時採取的措施;有關行政部門官員及在聽證會上作證的其他有關人員對該議案的意見摘要。
提出院全院審議
委員會向該院報告後,議案進入第一院全院審議階段。在本階段,先由議院的大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的指導委員會(Mesa Directiva)一起制定審議日程,包括對該議案進行辯論的時間、辯論的內容、發言順序及各政黨代表發言時間長短(發言時間長短往往與該政黨在議會內的實力正相關)等。
在全體會議正式審議該議案前,先查點人數,看是否符合法定人數,符合時就當天的日程安排進行辯論並表決。表決通過後才能按安排對議案進行逐條審議。
審議分兩個
步驟:第一步,就議案的基本原則進行一般性辯論。然後全體會議就議案的基本原則進行表決,如果表決否定,該議案將被退回委員會審議;如果贊成,則進入第二步,對
議案進行逐條具體審議。
議案一旦開始審議,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停止:1.會期結束;2.議院表決決定開始審議另一項議案;3.議場出現混亂,大委員會主席認為自己已無能繼續維護秩序;4.會議主持人或全體議員投票表決同意停止審議;5.不足法定人數,但為減少不必要的延誤,對一個議案提出查點人數的動議只能有一次。對於有關中止審議的動議,需3個支持的議員發言,然後3個反對的議員發言,即交付表決。
對議案審結後即交付表決,表決通過則送交另一院審議。
複審院審議
複審院收到提出院交來的議案後,一般交有關委員會初審。在大多數情況下,該委員會會提出一些修正案。如果一項法律或法令草案被複審議院部分否決,或修改,或補充,原提出議院只需對被否決部分,或修改、補充的部分重新進行審議,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已經通過的條款。如果複審議院所作的補充或修改以提出議院與會者絕對多數票獲得通過,則將整個草案轉交總統簽署。如果複審議院所作的
補充或修改被提出議院多數票否決,則送回複審議院審議提出議院的
否決理由,如果上述補充或修改部分在第二次複審中被絕大多數與會者否決,則將經兩院通過部分的草案交總統簽署。如果複審議院以與會者絕對多數票堅持原補充或修改部分,整個草案只能到下一次會期再次提出,但兩院以與會代表絕對多數票同意只頒布已獲得通過的條款的法律或法令,而將補充或修改部分留待下次會議審議和表決的除外。
如果某項法律或法令草案全部被複審議院否決,應連同它提出的意見一同送回原提出議院。如果草案重新審議後,被出席會議議員的絕對多數通過,應再送回作出否決的議院,原否決的議院應再次審議,如以同樣多數通過,轉交總統簽署;但如果未被通過,則不得在同一次會期內重新提出。
總統簽署
如果複審院對提出院交來的議案未加修正即予以通過,該議案立即送交總統簽署。總統若簽署,議案即成為法律予以公布。總統也可以全部或部分否決議案,並將其連同其書面意見退回原提出議院重新討論。如果該議案在參眾兩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便可成為法律或法令並再次送交總統頒布。
如果總統在10天有效期內既未表示不同意見也未將議案退回原提出議院,視為該議案已獲總統批准。但是如果在此10天內恰逢聯邦議會休會或閉會,總統退回議案的時間可順延到聯邦議會下次會議的第一個工作日。
在提出議院被否決的任何法律或法令,不得在當年會期內重新提出。
總統不得對聯邦議會或任何一院在行使選舉機構或
陪審團職能時作出的決議提出異議;同樣,在眾議院宣布應對聯邦某一高級官員因犯有瀆職罪而提出控告時,總統不得提出異議,對常務委員會發出的召開特別會議的決定也不得提出異議。
預算審議和批准程式
預算審批程式基本上同於立法程式,不同的是,預算案由總統提交,提交後交兩院的預算委員會分別用30天的時間審議,並提交審議報告。